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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5:3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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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号: 科工技〔2005〕336号



 

发布单位: 国防科工委

执行日期: 20050323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



教育部、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中科院,委管各单位: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 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建设军工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当前,国防科技工业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科研生产任务十分繁重。由于研制生产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质量保证不到位的问题,造成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时有发生,质量形势十分严峻。针对近期军工产品科研生产中暴露出的一些重大质量问题,中央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在军工企业中深入开展质量教育,军工产品质量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因为这是关系官兵生命、关系战争胜负的大问题。”黄菊副总理要求我们“对武器装备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肃对待。要狠下决心,强化管理,迅速扭转质量上的被动局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确保武器装备和主导产品研制生产质量,逐步建立适应“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制的军工质量文化,在认真总结各行业质量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编写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国防科技工业全体干部职工要高度重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活动。自觉树立“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始终坚持以质量和可靠性为中心,强化高新技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各项工作,努力建设并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包容行业特点、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先进的军工质量文化,增强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素质,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军工质量文化是伴随着军工质量管理的发展历程逐步产生和形成的,是军工队伍在从事军工产品质量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军工特色的意识形态、行为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物质表征。

  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军事工业发展初期,为确保军工产品质量,周恩来总理提出了“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工作要求,集中反映了军工科研生产的特点和军工质量文化的精髓。

  上世纪八十年代,为贯彻执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提出了“一次成功、系统管理、预防为主、实行法治”的指导思想,促进了军工行业的质量体系建设,在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与国际接轨。

  进入二十一世纪,为贯彻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提高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作战能力,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适应我军实现现代化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质量就是胜利’、‘质量就是生命’的思想。强化质量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保证能力,提高装备可靠性水平,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使军工队伍加深了对新时期军工产品质量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并确立了以质量和可靠性为中心,加强研制生产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强化基础,提高能力,确保武器装备质量。

  军工质量文化建设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继承、学习和创新的过程。为丰富和发展具有中国军工特色的、先进的质量文化,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继承和弘扬军工队伍的优良传统,需要我们进一步营造开放、学习和吸收先进文化的环境,需要我们进一步发扬开拓、创新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全面推进军工质量文化建设。

  军工质量文化是军工各行业质量文化的集中体现。几十年来,军工各行业基于自身创业及发展的条件、经历以及本行业产品的特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行业质量文化。同时,基于军工各行业的共同使命,军工产品的共同特点,以及研制生产管理中的共同体验,形成了军工各行业一致认同的军工质量文化,为国防科技工业整体的协调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军工质量文化的内涵

  军工质量文化由精神内涵(深层文化)、行为落实(中介层文化)和物化体现(表层文化)三部分有机构成,其核心是军工质量理念和价值观。

  (一)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

  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是军工队伍在从事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实践中所形成的群体意识,反映了军工队伍共同的追求和理念。

  1质量方针

  军工质量方针是:“军工产品质量第一”。

  军工产品形成过程中,始终要把质量放在首位,没有质量就没有进度,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在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质量。

  2质量理念

  量理念,即质量信念或信条。军工质量理念是:

  质量是国防科技工业的生命;

  质量是军工队伍素质的体现;

  质量是装备研制成功的保证;

  质量是战斗力;

  对国家负责,为用户服务。

  3质量价值观

  质量价值观是军工队伍对质量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念。军工质量价值观是:

  (1)国家利益至上,局部服从全局

  在军工产品科研生产中,为确保质量,应遵守个人、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遵守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遵守分系统服从总体的原则。

  (2)以需求为准则,追求用户满意

  质量始于用户需求,终于用户满意。以用户为关注焦点,才能研制生产出高质量且适用的产品,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

  (3)质量体现价值,质量创造价值

  军工产品质量体现了综合国力,体现了国防科技工业高科技、高可靠的工业化水平,体现了武器装备的战斗力,同时,也实现了从事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的全体员工报效祖国的人生价值。

  4质量道德观

  诚实守信;

  有法必依,有错必认;

  说到做到,不掺虚假。

  求真务实。

  追求真知,立足实干;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军工质量文化的行为落实

  行为落实是军工质量文化的精神内涵在行为层面的展开和落实,具体体现在:

  1质量政策

  以政策为导向,引导国防科技工业的质量工作。

  (1)推动建立以质量评价为基础的市场准入机制

  实施市场准入,加强军民结合,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整体水平。

  (2)促进形成优质优价、优胜劣汰的激励与竞争机制

  实施优质优价、优胜劣汰,引导军工企业实施以质取胜的发展战略,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

  (3)鼓励采用成熟技术和先进的质量与可靠性工程技术

  在保证总体性能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成熟技术,提高武器装备的可靠性。同时,要依靠技术进步,运用先进的质量与可靠性工程技术和方法,严格过程控制,提高武器备质量。

  (4)推动武器装备和主导产品的品牌战略

  实施品牌战略,塑造军工产品高技术、高质量的形象,提升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2质量行为准则

  产品质量基于人的工作质量,人的工作质量基于其目标及行为所依据的准则:

  照章办事,一次做对;

  照章办事是保证产品和工作质量的基本要求。规章与标准源于实践,指导实践。遵章循法可以减少反复,保证一次把事情做对、做好。

  严慎细实,缺陷为零;

  “严、慎、细、实”是针对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形成的工作作风。以严格、审慎、细致、扎实的科研作风,确保各行为环节准确无误。实现每个零部件、每道工序的“零缺陷”,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一次成功”。

  集中统一,大力协同;

  集中统一是针对武器装备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严密性而形成的运作方式。协同与配合是立足于全局,自觉服从整体,追求全系统高质量的保证。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

  预防为主是指产品研制生产应从源头抓起,从预研抓起,从隐患抓起,从基础抓起。加强早期投入,是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思想。经常审视自己的工作,及时发现不足和隐患是实施改进的前提。

  学习创新,追求卓越。

  学习创新是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经,只有通过不断学习与创新,努力成为学习与创新型组织和员工,才能与时俱进、提升自我、追求卓越,不断满足用户对产品质量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望。

  3质量行为规范

  质量行为规范是质量理念、质量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法规和制度

  质量法规和制度是侧重于一个时期,为解决质量管理的共性问题,提出的政策导向、工作原则和要求。

  (2)标准与规范

  质量标准与规范是针对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实践提出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包括与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完整配套的规范。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针对军工产品质量管理,依据相关的规章和标准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改进的依据。

  (三)军工质量文化的物化体现

  军工质量文化的物化体现是军工质量文化的理念、追求和行为的外在表征,具有形象性和感知性。

  1体现国家意志

  军工产品的质量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军工事业的使命与责任。

  2军工特色的质量名言

  特殊的使命、民族的利益和建设强大国防的重任,使军工队伍在质量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名言,如“一次成功”、“预防为主”、“零缺陷管理”、“问题归零”、“一次把事情做对”等,显现了军工队伍对质量的追求和行为目标。

  3军工特色的质量工作系统

  特殊的产品、复杂而高风险的系统工程,使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形成了齐抓共管、互为支撑的质量工作系统。

  4高质量的军工产品的品牌效应

  高质量的军工产品是国防科技工业的品牌形象,是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单位的无形资产,是国家战略性产品高质量的象征。

  5具有质量文化氛围的标志和工作环境

  以特定的标志及各种载体,以有序、 清洁、安全的工作环境显现具有浓厚军工特色的质量文化氛围。以直观的感受,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强化质量行为准则,促进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军工质量文化建设的实施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承“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结合军工产品科研生产,吸纳军工各行业质量文化结晶,与时俱进,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内涵丰富、代表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先进的军工质量文化。

  (二)主要措施

  1强化领导作用。国防科技工业各级领导作为质量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应充分认识军工质量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把军工质量文化建设作为军工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并落实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2深入广泛宣传。党、政、工、团齐心协力,充分利用质量信条、格言、漫画、案例等宣传形式,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博物馆、展示室、视频系统等传媒手段和展示窗口,以及全国“质量月”活动等,宣传军工质量文化,提高员工质量意识,营造质量文化氛围,树立国防科技工业的质量形象。

  3完善规章制度。根据质量理念、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系统的行业规范,通过宣贯及实践中运用的过程,大力构筑“以法治质”的氛围。工作现场全面推动以“整理、整顿、清洁、规范、素养、安全”为内容的“6S管理”和一流环境达标活动。

  4树立先进典型。以人为本,为职工营造良好的质量文化氛围。树立典型人物与事例,使军工质量文化得以人格化、品质化。

  5实施品牌战略。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宣传用户满意理念,开展用户满意度评价。推进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以质量为基石的品牌战略,确定品牌标志,实行统一、严格的品牌标志管理,并将其作为战略性的无形资产。推进整体策划和运作,促进创立享誉国内外的高科技、高质量的武器装备和主导产业名牌产品,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2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无锡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信息共享、权限管理”总体工作思路,由政府牵头协调,推动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市公安局为主,一体化开展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实现全市社会信息资源关联共享,全面提升社会信息资源应用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由市政府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各项汇聚工作的推进,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汇聚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是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办的统一协调下,积极配合市公安局,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的社会信息资源的汇聚工作。原则上,各类社会信息资源以无偿提供汇聚为主。

第五条 市信电局负责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

第六条 市发改委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做好与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相关投资项目经费的财政保障,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与汇聚工作成员单位的联系挂钩,积极协调配合市公安局技术部门(信通处)做好与各成员单位在社会信息资源汇聚过程中的联合调试,采取拷贝方式汇聚的,要按时向市公安局信息中心提供社会信息资源。

第九条 市公安局信通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技术方案,负责汇聚工作所需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并对将要汇聚的社会信息资源进行关联整合,搭建汇聚环境,构建中心数据库。

第十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字材料的准备;政治部、督察支队分别负责对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履职情况的考核和督察;行政管理处配合信通处做好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建设经费。



第三章 工作规范、机制

第十一条 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新任务、新挑战,任务重、时间紧,必须依靠全体成员单位的齐心协力、通力配合,才能建好、管好、用好,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原则上,领导小组每阶段、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介绍汇聚推进情况和已经取得的实际成效,解决前一阶段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汇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的提请,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也可以召开临时性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尽快研究确定本单位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制定本单位社会信息资源汇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部署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新伟,联系电话:82222955,传真:0510-82222961),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根据各成员单位信息化建设应用实际情况,信息资源汇聚方式原则上采取实时交换的方式(即采取集中或分布方式),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可采取每周、月定期拷贝的过渡办法,今后条件成熟再并轨到实时交换信息资源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正在开展信息化建设暂时还不能提供社会信息采集的成员单位,要制定汇聚工作时间表,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将进行督办,对督办后成效仍不明显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梳理、汇总本单位管理的社会信息资源的信息种类及其项目名称,填写《社会信息资源汇聚情况调研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上报的汇聚信息资源种类及其项目和汇聚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与自身联系挂钩成员单位的沟通和协调,采取拷贝方式汇聚社会信息的,负责定期从成员单位获取拷贝,提供给市公安局信通处。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上报的汇聚方式,共同配合市公安局信通处做好汇聚资源的联合调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社会信息汇聚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信息拷贝、运行情况日志检查、信息质量监控、信息安全保密、共享应用、严格授权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制作社会信息汇聚拷贝,不得延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要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原因,一旦情况消除,尽快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恢复正常上报。

第二十三条 原先明确报送的专人临时不能履行报送任务的,要事先做好工作衔接,保证汇聚工作按时完成。原先明确的专人需要变更的,要将变更后的专人名单、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采取集中、分布方式汇聚信息的成员单位,要加强运行情况日志检查,定期检查设备、系统和网络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与市公安局信通处联系(联系人:黄欣,联系电话:82222972)。

第二十五条 汇聚设备、系统和网络运行发生异常的,要查找原因,尽快恢复正常。异常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信通处,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

第二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信息质量监控工作,发现拷贝或传输的信息有误,要及时与市公安局信通处联系,并查找问题的原因。同时,各成员单位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保证本单位管理汇聚的社会信息资源的准确、及时、全面。

第二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及市公安局相关部门都要树立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信息汇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授权范围、程序,加强安全保密方面的检查监督,排除不安全的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成员单位对汇聚归集的社会信息资源确因工作需要共享应用的,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成为共享应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领导小组将其优先列为信息共享应用合作单位。

第三十条 各成员应用单位要制定对汇聚归集的社会信息资源授权管理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访问的人员、权限、程序等,确保信息资源应用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授权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管理和访问的帐户、密码,要按照安全保密要求定期更改自己的帐户密码;非按规定,不得将自己管理和访问的帐户、密码,提供他人使用;非按规定,不得向他人泄露社会信息资源。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追究成员应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全市社会信息资源汇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运函[201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10年,我国蚕茧生产和丝绸出口金额止跌回升,行业经济效益大幅提高,丝绸内销稳步增加,全年茧丝绸行业呈现恢复性增长。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保持茧丝供求总体平衡,维护收购秩序稳定,保护蚕农利益,确保我国茧丝绸行业平稳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生产宏观指导,保持蚕桑生产稳定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加强茧丝生产宏观指导,结合茧丝市场价格、国内外消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商运字[2011]25号),合理安排蚕茧生产规模。要为蚕农提供优质桑、蚕品种,指导蚕农加强桑园肥培管理,加大产前、产中、产后技术辅导,建立微粒子病、美国白蛾等扩散性病虫害的联防联控机制,确保蚕茧生产保质保量。要高度关注天气变化、自然灾害对蚕桑生产的不利影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在适当增加发种量的同时,要避免低水平盲目发展,支持开展桑园多种经营和桑柞茧丝综合利用开发,努力提高桑园单位面积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蚕桑业稳定发展。   

  二、分析本地产销形势,合理制订收购价格

  2011年以来,国内外大宗商品价格进一步上涨,生产资料和人工成本上升,蚕茧产量受土地、劳动力等因素制约,增产难度较大,茧丝价格将高位运行。但茧丝价格过高和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又增加了丝绸出口的不稳定性,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丝绸消费需求,加大丝绸企业的经营压力。经征求有关部门、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企业意见,预计2011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1700元左右(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结合2011年茧丝产销形势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强省际、市县之间的衔接,按照有利于保护蚕农利益、稳定蚕桑业发展、扩大丝绸消费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收购价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情况,加强蚕茧收购期间的市场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蚕茧生产收购的预测分析能力,采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发布信息,及时引导蚕农和企业正确认识产销和价格形势,防止蚕桑生产出现较大波动。

  三、加大蚕茧收购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复审)和公示工作,及时将核准的鲜茧收购资格单位报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备案,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按照鲜茧收购资格进行登记。

  当前蚕茧价格高企,非法收购蚕茧现象可能有所抬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蚕茧收购季节,重点在省际、市县间以及蚕茧收购集中地区,加大巡查执法力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严防“蚕茧大战”。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严厉查处无照收购、超范围收购蚕茧的行为。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应急处理机制,在蚕茧收购旺季,对非法收购蚕茧做到及时处理,从快处理,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区的半年和全年案件查处情况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报送工商总局市场司。要督促签订鲜茧购销合同双方诚信履约,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查处蚕茧收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收购秩序稳定,实现优质优价。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做好2011年蚕茧生产与收购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导鲜茧收购经营者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收购,防止出现“打白条”和抬级抬价收购;对蚕茧生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办)和工商总局(市场司)。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