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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2 03:3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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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关于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的管理,加速我市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一)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在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委具体负责,具体任务如下:
1、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规划的编制。
2、负责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牵涉面广,技术复杂、带有综合性的消化创新的重大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对纳入市一级计划中的消化创新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
3、负责草拟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的管理法规规章。
4、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安排分工,组织协助。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为了做好引进技术设备创新工作,由市科委组织成立专家小组,作为咨询机构。专家小组由十到十五名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任期内的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专家小组职能:
1、对全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工作的决策提出方向性意见,并拟订有关措施;
2、审查消化创新单位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包括消化能力、主要实施人员等);
3、以消化创新项目中的关键技术,工艺难点提出攻关建议和措施;
4、对为完成消化创新而需要引进外地或外国的软件、工艺技术、关键设备、元器件等的合适度提出判断性意见。
二、消化创新的内容
(一)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或生物繁育、栽培)技术、管理方法等软件技术,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决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
、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产品或生物新品种。
(二)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元器件、基础件和原材料进行剖析、测绘、设计、试制,立足于原材料国产化,批量生产出质量,性能与原型同等的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及相应的工艺、装备、检测仪器仪表。
(三)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高国内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新品种。
对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创新过程中,涉及专利技术问题,应按有关专利管理法规执行。
三、消化创新的管理和实施
(一)实行全市性的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按行业、分层次进行消化创新的管理体制。市科委要在区、县、局、总公司制订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全市的消化创新规划和计划,报市计委进行综合平衡,纳入市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
总体规划和计划。
(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创新工作,应根据项目、技术的复杂程度、资金来源等,分别由市行业系统、企业组织实施。
(三)引进技术设备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进行消化创新的可行性论证,市科委参加审定并加具审议意见。经市科委审定,并由市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有消化创新价值的项目,可列入市引进技术设备消化创新计划。
(四)对引进的技术设备项目被纳入消化创新计划的,应组织安排技术引进的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创新工作。消化创新单位的主要实施人员也应参与引技术、设备的考察和选型。
(五)为了加强引进技术及消化创新的信息工作,市科委应逐步建立全市引进及消化创新的技术经济档案(数据库);引进单位要在引进项目合同完成后,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包括情报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外国(或港澳)厂商技术谈判资料、出国考察报
告、外国专家报告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整理编目上报市科委存档;消化创新项目完成后也要同样将全部资料的付本或复本上报市科委存档。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四、消化创新的若干政策
(一)凡使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技术设备,所有权属于国家。对所引进的技术设备不得封锁。对已承担市消化创新计划任务的单位,持有市科委的证明,可到引进单位参观、考察、测绘设备,复制有关资料和商讨消化创新工作,引进单位应给予配合。
(二)纳入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可采用招标承包办法,组织实施。参与消化创新的各方应签订技术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引进企业不参与消化创新工作的,也应承担消化创新一方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消化创新一方在消化创新后,应从技术转让费或一定期限内的产品销售利润中适当提成给引进企业。并在产品销售市场上,适当照顾考虑引进企业的利益。
(三)引进技术、设备经消化创新研制成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以及生物新品种、可按穗经〔1985〕8号文《关于新产品开发的暂行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四)消化吸收的技术设备,需要配套某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或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的所需的外汇应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引进项目计划。
(五)消化创新引进技术如需进口设备、仪器仪表、元器件及材料的样机或样品,经市科委审批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征收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对国内已消化创新的设备、零件、部件、元器件、原材料,如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价格与国外产品相当的,不再列入市引进计划。
(七)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消化创新成果的单位有权申报技术进步奖或申请专利。
(八)对消化创新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载入技术考核档案,作为提级晋升的依据。
五、消化创新的经费
消化、创新的经费可多渠道。凡纳入市计划的消化、创新项目,所需的外汇和资金,除在市科技开发基金中适当安排,实行有偿使用外,承担消化创新任务的单位还要充分利用自筹资金或由银行安排低息贷款进行。
市科委应定期发布本市达到国际水平的国产化产品目录,并推广消化创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1987年1月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高压氧舱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


近年来,许多医院购置了高压氧舱。高压氧舱的使用,对于某些疾病的治疗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近期相继发生了数起高压氧舱燃爆的恶性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今年1月20日湖南郴州地区人民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8名患者死亡;8月26日
,山东烟台中医院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9月18日,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新购置的高压氧舱突然起火,造成11人死亡。以上事件发生的原因,有的是由于产品设计、装配不当造成质量问题,有的是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医院管理不善。为了加强医疗质
量管理,确保医患双方诊疗期间的生命安全,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高压氧舱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市卫生厅(局)要在近期内对各医院的高压氧舱尤其对山东医疗器械公司烟台医用氧舱厂生产的氧舱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质量隐患必须坚决停用。
二、各医院高压氧舱凡装配空调的,未用阻燃材料装修的、阀门内垫为尼龙材料的,要停止使用。在按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使用医用高压氧舱的医疗单位要从管理、布局、医疗质量、医疗能力上制定规划和管理规定,避免盲目重复购置。
四、凡欲购置高压氧舱的医院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产品应经卫生部确认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高压氧舱。高压氧舱购进后,必须经安全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高压氧舱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标准。上岗人员要经过专业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未经专业培训和无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压氧舱工作。
六、凡已购置并使用高压氧舱的医院要建立健全高压氧舱的管理、检查、使用和维修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高压氧舱的操作规程,不得使用报废的氧舱。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建立高压氧舱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部。



1994年10月1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海关: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开创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加强对商标注册重要性的认识,帮助企业和经营者树立商标意识,为企业和经营者注册商标提供良好的服务。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以及非法印制和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积极推动使用正版软件。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专利工作的指导,制定专利保护措施,不断增强专利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侵权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及时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对侵权产品的经营者,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公安、质监、海关、商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要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假冒商标、专利和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的兰州、天水、酒泉、白银市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力量向这些地区倾斜,积极支持当地政府打击、遏制各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市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要针对本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的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八)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进程。各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认真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保护水平和效率。要尽快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建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省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实行责任追究。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现象。要积极研究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我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的宣传力度。要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使全社会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重点宣传这次行动中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仲裁员、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工商、版权(文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建立和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管理和保护协调机制,提高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现有区域、行业、企业以及科技优势,把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项目管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举措和策略。以大幅度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增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从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入手,进而引导全省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保护激励措施。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整规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11月下旬至2005年5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省政府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6月至7月)。各市(州、地)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省整规办统一整理汇总后报省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