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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2 11:0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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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89年10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性病的发生、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性病是: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尖
锐湿疣、艾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指定的其
他性传播疾病。
第三条 性病防治工作应贯彻积极预防、彻底治疗的原则。。
由省卫生、公安、司法、旅游、妇联、工会、共青团、文化、交通、商业、服
务等部门组成河北省性病防治协调小组,领导全省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市(地)、
县(区)也应成立性病防治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政府
应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性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和性病疫情报告的管理,
做好疫情分析、统计,提出工作建议和计划。
第二章 性病的预防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性病防治中心,负责性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和技术
培训
对综合医院的皮肤科、妇产科、泌尿科、外科、检验科的医务人员分期进行培
训,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掌握性病知识,不断提高其诊治水平。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单位的配合下,向群众宣传性病的危害性
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
体,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性病预防工作。
第七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舞厅、咖啡厅等公共
场所的治安管理,严禁容留卖淫活动。酒吧间禁止设陪酒女郎,舞厅禁止设职业舞
伴。
第八条 凡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
肤霉菌病等)的患者,禁止进入公共浴室、游泳场进行沐浴和游泳。浴室严禁异性
按摩。
第九条 公安部门收容拘留暗娼、嫖客、性流氓犯罪分子后,应通知卫生部门,
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条 防止医源性传染,对供血员、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格检查,医疗器
械和敷料应保证消毒质量,针灸、注射、各种手术都应严格按无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征兵、招工、高校招生和婚前体格检查以及对保育、饮食、宾馆、
服务、个体摊贩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把性病检查列为必检项目。检查性
病的医疗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性病患者未彻底治愈前,不准参军、入学、招工和结婚,不分配计划生育指标,
不准参加保育和饮食、服务等行业工作,已参加的必须调离。
第十二条 医务人员必须做好孕产妇保健工作,发现孕妇患有梅毒时,应采取
中止妊娠的措施。
第三章 性病的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 性病的诊断、治疗及疗效的复查,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
负责。其他医疗单位(包括个体诊所)发现性病疑似患者,应动员其到指定的医疗
单位诊治。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不得诊治性病。
第十四条 收容、拘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公安和卫生部门协作进行检查、
治疗;劳改劳教人员中的性病患者,由劳改劳教管理部门协同卫生部门检查、治疗。
未经诊治医疗单位同意,不得实行保外就医。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诊治性病患者应按规定标准收费。享受公费医疗、合同医
疗的性病患者,属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诊治费一律由本人支付,不予报销。收容、
劳教和服刑人员医疗费用自理确有困难的,可从其集体劳动收入中解决,或由其原
来所在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疫情报告和调查
第十六条 性病疫情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发
现性病患者,应填写《性病报告卡》,在二日内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当
患者已经治愈或必须订正诊断时,应及时做出治愈或订正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防疫部门接到《性病报告卡》后,应及时委派专人对重点人群
进行调查,查清传染源和可能再受传染者,做到早期发现和治疗。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说服性病患者,使其配偶和性伴尽早接受性病检查治疗,
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保密。医务人员动员无效的,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
协助动员。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动员无效的,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
行检查治疗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应承担提供性病发生、传播及转归情况的义务,并对其完
整性与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
性病防治管理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有纵容、包庇
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提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性病患者及有关人员威胁、打骂医务人员或其它工作人员,扰乱
性病防治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性病防治、科研所需经费,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士产业链条

龙城飞将


  四川大学教授张益池先生写了一篇谈论我国培养博士的文章:“博士学位不能批量生产”,我也有同感。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认为,我国之所以出现博士学位批量生产的现象,缘于博士产业这个利益链条。

  学校为什么热衷于申请博士授予点?

  许多学校在宣传自己学校特色与地位时特意把多少个博士授予点作为亮点,缘于利益。
  经济利益:其一、学费。博士的学费远远地高于硕士和学士。其二、更有吸引力的是,可能得到政府的资助,亦可能得到企业的赞助,更大的现实性在于,直接从读博士的人身上收取钱财。若干年前,我的一位朋友向我诉苦说,他很喜欢读博士,这是他个人的追求。他通过了一所名牌大学的博士招生考试,但在录取前人家打电话给他,要他在学费之外赞助10万元钱。我向其他一些朋友咨询,才知道原来这是读博士的潜规则。当然,向博士个人收取这笔费用不是揣在某个人的腰包,而是集体行为,用于改善个人的福利。另外一个朋友,也考上了博士,但由于拿不出这么多钱,学校自然没录取他。但在对这笔钱财有决策的人群中,自然有自由支配的一部分权力。
  政治或者社会关系利益:如果有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政府部门的官僚,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当某个有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来读博士的时候,一定不会收费,而且学校还会给他多种优惠。比如,作为学生的领导没有时间来学习,那也等于来学习过。没有时间写论文,导师可以面授机宜:请你的下属帮助写,到毕业时间你来答辩就行,而且不会有人为难你。自然,学校也不会在这类身上收取什么赞助费。作为回报,这些官僚往往会会学校的某些当权人物以更大的回报。

  老师为什么热衷于当博士生导师?

  许多博士生导师的名牌上赫然印着“博士生导师”的头衔,生怕别人不知道,一切均缘于对利益的追求。
  经济利益:一、待遇可以提高。成为博士生导师,往往工资会提高。二、博士生多是有一定经济条件的成年人,尊师重道,礼尚往来的道理是懂得的。三、有的博士生成了导师的奴隶,前段时间看到一个报导,说一个博士生因为导师不让他毕业而要跳楼。听说自博士生培养制度产生以来这就是一种明着的潜规则,工科专业的博士生成为奴隶的情况尤甚。
  政治或社会关系利益:一、如果是成为官僚的导师,自然增加了社会关系,能为自己办成许多自己办不成的事。

  为什么要攻读博士?

  据估计,攻读博士的总成本大约在10万元左右,为什么还有人趋之若鹜?利益。
  官僚读博士:花费不需要这么多,而且得到更多的提拔机会。若是导师有一些学生已经做了更大的官,可以又找到进阶的敲门砖。
  教师读博士:可以晋升为博士生导师,可以得到第二节所述的利益。对于没有这么高社会地位的人来说,则是可以拿到一个转换工作的敲门砖。

哪些人读博士?

  据观察,读博士的不外这样几种人。
  其一、在位掌实权的官僚。读博士后能有更多的晋升空间,可以称之为官僚博士。
  其二、在校的教师。读博士后可以提高职称,甚至也混一个博士导师当当。
  其三、在校硕士生。读博士后可以找到更好的工作。
  此外,还有一种人,像笔者这样业余的法学爱好者,既不是官僚,读博后没有晋升的可能。又不是在校教师,读博后不会提高职称,更没有机会去做博导。估计这种类型的人是稀缺品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谁这么傻,花很多钱,又影响进步。当然,对我而言,也是有利益的,只是我的利益取向与上述各种类型不同,他们的利益增长点正是我的利益损失处。我的利益在于,我的研究完全在于爱好。没有人给人经费,没有人给我压力,自然我得不到别人读博后的任何的经济与政治利益。

2010-3-7 1:37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政办发〔2005〕3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榆林市市区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市区内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增加环卫清扫、清运、垃圾处理及转运站、公厕建设等设施、设备方面。
第三条 征收范围为除救护车、殡葬车、消防车、军车、警车、农业生产性用车以外的所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辆减收或免收)。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客车(含小轿车):10座以下(含10座),每辆每月8元;10座以上每辆每月10元。
(二)货车:5吨以下(含5吨),每辆每月5元;5吨以上15吨以下(含15吨),每辆每月10元;15吨以上,每辆每月15元。
(三)摩托车(摩托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
(四)火车:客车30-50元/列·次(往返为一列·次),货车20元/列·次(往返为一列·次)。
(五)飞机:10元/架·次(往返为一架·次)。
第五条 出租车、公交车、其它非生产性农用车辆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
第六条 收费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市交警、地税等部门代征,收费总额的5%作为代征部门的代办费;交警部门负责客车、货车、摩托车车的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火车、飞机的征收工作。市环卫部门落实专人配合收费。
第七条 代征部门收费前必须出示由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公示牌及监督举报电话;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代征收单位工作人员与市环卫部门协助人员必须持有《收费员证》,挂牌上岗、热情服务,接受缴费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收费中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微机管理制度,收缴费用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用账户,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代征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在收缴管理工作中,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和上级财政、价格、审计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年度收取,在每年的车辆年审或税收中一并征收,新购车辆按实际使用月份征收。
第十条 代征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足额征收;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7 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