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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时间:2024-04-28 16:5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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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须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设备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技术改造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总体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应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实行建设单位自行审查验收和由建设单位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的办法。具体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及审查验收程序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全面实施负总责。对本单位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组织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部门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主动申报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其他相关单位应按其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而且应在相关篇章体现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分别对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监理结论负责。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计划书等);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家审查意见对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予以批复。对可行性研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规划方案等);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对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等有关材料;
  (二)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综合评审、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进口动物肉骨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委会(2001)7号




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进口动物肉骨粉问题明确如下:
1.请农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紧密跟踪世界各国对“疯牛病”问题的贸易管制动态,一旦有国家采取全面禁止进口动物肉骨粉的贸易措施,则研究我国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问题。
2.请农业部研究禁止使用动物肉骨粉对国内的影响,同时研究有关替代动物肉骨粉的方法。
3.在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中取消动物肉骨粉(另行发文)。
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有关技术人员,迅速组成专家组,论证鉴定动物肉骨粉各种方法的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
5.海关总署从2001年8月1日起,在原肉骨粉八位税号下(即:暂不分列税号)分列商品名称,即分为:含牛、羊成份的肉骨粉和其他肉骨粉两类,在明确要求进口商按分类名称如实申报肉骨粉产品类别的前提下,海关凭国家质检总局的通关单放行,并据此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数据暂不公开使用,仅提供给农业部、外经贸部、国家质检总局和财政部及有关管理部门作为内部参考。
6.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年底前再研究确定是否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肉骨粉税目、税号进行细化、分列。


20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