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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8:0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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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59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二日

铁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中省属驻铁执法机构,负责本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市和县(市)、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地区、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中省属驻铁执法机构应定期对本部门执法科室、所属执法单位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

第七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许可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七)文书书写是否规整,运用法言法语是否规范正确,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八)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九)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罚缴分离;

(十)罚没物品是否在卷中反映出已依法拍卖、上缴国库或销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合法;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案卷中行政许可材料是否齐全;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 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行政主体是否合法;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二)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一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二条 全面检查、全面抽查案卷应制定案卷评查方案,报政府或部门批准后实施。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得分结果有异议的,评查小组应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结果应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

第十六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和被评查单位负责人在制式文书上签字,由评查小组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却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评查人员,或拒绝检查案卷的,除按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记分标准、具体实施程序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评查前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案卷评查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对广告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有关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均按本规定缴纳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三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计征标准;广告媒介单位按广告刊播费收入的5%计征;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按户外广告营业收入的5%计征。
第四条 征收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全市的教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拖缴、截留。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向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
第六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随同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的营业税一并征收。
第七条 对拒绝或不按规定足额上缴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广告媒介单位或户外广告经营、制作单位,税务部门除责令其上缴外,并按其欠缴的金额,每日可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教育事业发展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5日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发[2005]37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和编制2006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世界经济正处于新一轮恢复和增长期,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加快,我国与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和影响日益加深,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相互补充,外部环境总体上对我国发展有利。但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石油价格居高不下,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加剧,围绕资源、市场、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有新的表现。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同时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有效抑制了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加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但经济生活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农业问题仍比较突出,固定资产投资仍然偏大、经济结构不合理,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和就业压力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初步分析,预计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

  由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任务较重,已定减收增支政策较多,2006年财政收支矛盾将比较突出。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转型试点,继续降低关税税率,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完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收入政策的调整,将影响财政收入增长。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支持再就业,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支持粮食生产,支持“三农”、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发展,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政策力度,支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以及保证国家安全等重点支出,都需要财政预算增加安排支出。

  根据对2006年财政经济形势的分析,编制2006年预算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规模。狠抓增收节支,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积极组织收入,不断壮大财政实力;着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三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科学、公共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需要;不断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深化投资、金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改革和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式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2006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财政收入的增幅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幅,继续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研究烟叶特产税转型方案。

  (三)做好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准备工作,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做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实施工作,做好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的准备工作。

  (四)巩固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成果,按照完善后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安排好出口退税预算,保证及时足额支付。

  (五)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承诺的义务和区域及双边关税互惠协定,继续调整关税税率和政策。

  (六)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订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

  (七)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增收潜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八)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越权减免税收,不得擅自出台减免税和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立即纠正,凡不纠正的要严肃查处。

  三、2006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实施稳健财政政策,继续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和国债项目资金规模, 同时适当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投资,调整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结构。

  (二)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三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和完善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加大对农业科技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支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继续实施中央及中央下放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做好关闭破产企业人员安置工作。支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逐步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侏险制度,细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大力支持城市低保和抗灾救灾,进一步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需要,确保财政对教育、科学的投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大力支持发展义务教育,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围绕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大力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优化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结构,强化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基层文化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支持有关地区实施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加大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切实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加大财政对生态和环境保护支持力度。

  (五)保障国防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支出。

  (六)加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政策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权运转保障程度。

  (七)大力支持深化投资、金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体制改革和创新。

  (八)积极支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相关工作。改革现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认真开展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适时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九)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财政支出。在保证重点支出的同时,要大力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出国考察培训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兴建楼堂馆所,严禁搞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四、进一步做好2006年预算的编报工作

  编制2006年中央财政预算,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深化基本支出预算改革和项目支出预算改革,加强对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工作。二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大力推进综合预算。继续扩大中央部门和单位“收支脱钩”管理范围,凡具有非税收入的中央部门都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实行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确有需要的,实行就地缴库。三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006年中央部门要在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基础上,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改革的预算单位级次,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改革范围,推进财税库横向联网,实施国库现金管理。四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注重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要突破3000亿元。积极实施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试点。

  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工作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继续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力度,在省级、地市级财政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县市级财政也要加快推进改革。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编入本地区政府预算,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决算的监督。在编制本地区政府预算时,中央对地方的“两税”返还按上年返还数加当年上划“两税”增长的预计返还数编报,所得税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固定结算补助、固定专项补助按上年执行数编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应于2006年1月10日前正式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2006年5月底之前将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汇总后报财政部。

  五、狠抓增收节支,圆满完成2005年预算

  2005年前9个月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但年底前几个月还存在一些减收因素,对财政收入的管理仍要加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年终突击花钱。要加强依法治税,严格控制减免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出台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走私、偷税、骗税和逃税行为。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做好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央财政超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教育、科学等重点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解决出口退税陈欠等历史遗留问题。地方财政超收也要用于重点支出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要做到收支平衡,严禁出现财政赤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