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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01 13:0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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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局经济运行司联系。


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烟草系统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系统各单位和烟草系统控股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中所述机动车辆,系指烟草系统拥有产权并在社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应建立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总结分析并通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由本单位指定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称《派车单》)。
  第十二条《派车单》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填发,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担当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节假日使用车辆,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有关规定,防止节假日期间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大型客车(经营性专用车除外),超出固定使用范围行驶时,必须经本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机动车驾驶员聘用标准,确保驾驶员招聘质量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一条烟草系统道路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
  第二十二条《上岗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上岗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有关专项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具备上岗资格,并颁发《上岗证》。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上岗证》对非专职司机的发放。
  《上岗证》至少每2年由原发证部门审验一次,发证部门应对驾驶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档案模式由各省级局(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驾驶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单位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必须对驾驶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至国家烟草专卖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 惩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交通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单位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结合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内容、式样,并按要求、按周期、按时限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填报的规范化和准确性。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张烁010-64463176,64463312

E-mail:ghkj@chinasafety.goc.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节能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主要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规划科技司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所属监察分局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工人疗养院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中仅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见附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煤矿工人疗养院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各单位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填写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将两部分相加为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消耗煤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包括热力)。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包括柴油)。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单位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规划科技司应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在进行网络填报时,应将纸质报表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次季度前10日内、次年度2月10日前报送规划科技司。由规划科技司统一汇总、填写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应结合本单位所属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与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七、数据安全管理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012/110089/files_founder_2109623332/1768021511.xls

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国家经济体改委 等


民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部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国家经济体改委、劳动部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的报告》(川民政〔1993〕优82号)收悉。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992〕第103号令)发布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招工范围,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国务院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三十二条所作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的
规定,应属于企业招工的范围。企业录用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应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不相矛盾。



19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