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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的函

时间:2024-04-30 01:3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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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265号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的函
  
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将主要工作进行了分类,经与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形成了《贯彻落实〈通知〉的分工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按《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监察部将于2005年底对《通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淮河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省、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明确责任和要求,具体任务如下:

  一、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要依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

  负责单位:江苏、河南、安徽、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

  (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要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环保总局

  (三)创建节水型社会。

  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建设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准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

  (五)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

  工作任务: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负责单位:水利部、四省人民政府

  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工作任务:进—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沿淮四省在2005年底前关停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l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律停产整治;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财政部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有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国家将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给予支持。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环保总局、财政部

  (三)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工作任务:在2006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和水产养殖健康示范项目,规范养殖行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生长调节素。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

  负责单位:农业部、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饮水安全

  工作任务:实施流域内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发作、严重影响健康地方的农村改水工程,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

  负责单位:水利部、环保总局、财政部、卫生部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一)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要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要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工作任务: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环保部门统—发布水环境信息。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财政部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订的建议。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四)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工作任务:在2005年6月底前,制定《淮河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水利部、农业部

  (五)开展治污评估工作。

  工作任务:完成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对沿淮四省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对下一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四省人民政府

  (六)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工作任务: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对省辖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环保部门公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

  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应负的责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与下—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四省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全投入。

  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沿淮各地因执行《通知》第九条规定,关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办企业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分配—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信息平台及远程数据传输设备等监测设施建设,由中央安排投资。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

  (三)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

  工作任务:自2006年起。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治污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份,有关部门在中央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省份,暂停在该省安排国家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省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上下游之间污染事故的赔付补偿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见后另行制定。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四省人民政府

  (四)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

  工作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按国务院要求,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和规范人感染猪流感的临床诊疗和救治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人感染猪流感疫情,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在参考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人感染猪流感防控资料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以指导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

  猪流感(Swine Influenza) 是甲型(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猪或人的一种急性、人畜共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这种病在猪中经常发生,很少导致猪的死亡(猪的病死率为1-4%)。人类很少感染猪流感病毒,但也发现一些人类感染猪流感的病例,大多数是与病猪有过直接接触的人。2009年3月,墨西哥和美国等先后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为A型流感病毒,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毒株,该毒株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断,是一种新型猪流感病毒,可以人传染人。人感染猪流感后的临床早期症状与流感类似,有发烧、咳嗽、疲劳、食欲不振等,还可以出现腹泻或呕吐等症状。病情可迅速进展,突然高热、肺炎,重者可以出现呼吸衰竭、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一、病原学

  猪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 。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 nm~120 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 和M2蛋白。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 呈螺旋状对称, 直径为10nm。猪流感病毒为单股负链RNA 病毒,基因组约为13.6 kb,由大小不等的8 个独立片段组成。尽管不同亚型之间可以组成很多种流感病毒血清型,但是可造成人感染猪流感病毒的血清型主要有H1N1、H1N2 和H3N2。

  猪流感病毒为有囊膜病毒,故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200 mL/ L乙醚4℃过夜,病毒感染力被破坏;对氧化剂、卤素化合物、重金属、乙醇和甲醛也均敏感,10 g/ L 高锰酸钾、1 mL/ L 升汞处理3min,750 mL/ L 乙醇5min,1 mL/ L碘酊5min,1 mL/ L 盐酸3min和1mL/ L甲醛30min,均可灭活猪流感病毒。猪流感病毒对热敏感,56 ℃条件下,30min可灭活;对紫外线敏感,但用紫外线灭活猪流感病毒能引起病毒的多重复活。

  二、流行病学

  在1976 年美国发生所谓的“新泽西事件”中, 大约500 人感染了猪流感H1N1亚型病毒, 该病毒与当时从猪体内分离的病毒相同,首次证实了在自然条件下, 猪流感病毒可从猪传播给人。1999年10月,香港1名10月龄女婴感染了猪流感病毒H3N2,现已完全康复。这些年来,世界各地都有人感染猪流感病毒不同病毒株的报道,但并没有大规模流行。近日墨西哥及美国等部分地区暴发了人感染猪流感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墨西哥和美国感染的病例属于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的一个相同毒株。

  (一)传染源。

  主要为病猪和携带病毒的猪,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也被证实可以传播病毒。感染这种病毒的动物均可传播。

  (二)传播途径。

  主要为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接触感染的猪或其粪便、周围污染的环境或气溶胶等途径传播。某些毒株如H1N1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其传染途径与流感类似,通常是通过感染者咳嗽或打喷嚏等。

  (三)易感人群。

  普遍易感。患者多数年龄在25岁至45岁之间,目前报道以青壮年为主,应注意老人和儿童。

  (四)高危人群。

  从事养猪业者、在发病前1周内去过养猪、销售及宰杀等场所者以及接触猪流感病毒感染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为高危人群。

  人感染猪流感常发生在冬春季节,猪感染猪流感一般发生在夏秋季节。

  三、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1至7天左右,较流感、禽流感潜伏期长。

  (一)临床症状。

  人感染猪流感后的早期症状与普通人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还会出现腹泻或呕吐、肌肉痛或疲倦、眼睛发红等。

  部分患者病情可迅速进展,来势凶猛、突然高热、体温超过39℃,甚至继发严重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全血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败血症、休克及Reye综合征、呼吸衰竭及多器官损伤,导致死亡。

  (二)体征。

  肺部体征常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闻及湿罗音或有肺部实变体征等。

  (三)预后。

  人感染猪流感的预后与感染的病毒亚型有关,大多预后良好;而感染H1N1者预后较差,病死率约为6%。

  (四)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白细胞总数一般不高或降低。重症患者多有白细胞总数及淋巴细胞减少,并有血小板降低;

  2.血清学诊断:可使用间接ELISA、抗原捕捉ELISA、荧光免疫法等;

  3.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由于PCR技术具有简便、快速、灵敏、特异性强等特点,已用于猪流感病毒基因的检测和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等;

  4.病毒分离:从患者呼吸道标本中(咽拭子、口腔含漱液、鼻咽或气管吸出物、痰或肺组织)分离猪流感病毒。常用的方法有鸡胚接种法和细胞培养法。现有的诊断方法中,病毒分离法是较敏感的,但需要2-3周时间。

  (五)胸部影像学。

  合并肺炎时肺内可见片状影像。严重病例片状影像范围广泛。

  四、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等,临床上早发现、早诊断是治疗的关键。

  (一)人感染猪流感的诊断标准。

  1.医学观察病例:曾到过猪流感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者。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

  2.疑似病例:曾到过疫区,或与病猪及猪流感患者有密切接触史(也可流行病学史不详),1周内出现流感临床表现,呼吸道分泌物、咽试子、痰液、血清H亚型病毒抗体阳性或核酸检测阳性。

  3.临床诊断病例:被诊断为疑似病例,且与其有共同暴露史的人被诊断为确诊病例者。

  4.确诊病例:从呼吸道标本或血清中分离到特定病毒;RT-PCR对上述标本检测,有猪流感病毒RNA存在,经过测序证实,或两次血清抗体滴度4倍升高,可确诊为人感染猪流感。

  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见附件 (二)人感染猪流感的鉴别诊断。

  人感染猪流感应注意与流感、禽流感、上感、肺炎、SARS、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巨细胞病毒感染、军团菌肺炎、衣原体、支原体肺炎等鉴别。

  五、治疗

  (一)对症支持。

  对疑似和确诊患者应进行就地隔离治疗,强调早期治疗。

  对人感染猪流感目前主要是综合对症支持治疗。注意休息、多饮水、注意营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发病初48小时是最佳治疗期,对高热、临床症状明显者,应拍胸片,查血气。

  (二)药物治疗。

  1.抗病毒治疗:应及早应用抗病毒药物,可试用奥司他韦(oseltamivir 达菲)。达菲是一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对猪流感病毒可能有抑制作用,剂量75mg/d, 疗程5天,儿童慎用。从美国最近的猪流感病毒感染者中分离出的病毒对奥司他韦和扎那米韦(zanamivir)是敏感的,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

  2.抗生素:如出现细菌感染可使用抗生素。

  (三)中医辨证治疗。

  1.毒袭肺卫。

  症状:发热、恶寒、咽痛、头痛、肌肉酸痛、咳嗽。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透邪。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生石膏、柴胡、黄芩、牛蒡子、羌活、生甘草。
  常用中成药:莲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双黄连口服制剂。

  2.毒犯肺胃。

  症状:发热、或恶寒,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身、肌肉酸痛。
  治法:清热解毒,化湿和中。
  参考方药:葛根、黄芩、黄连、苍术、藿香、姜半夏、苏叶、厚朴。
  常用中成药:葛根芩连微丸、藿香正气制剂等。

  3.毒壅气营。

  症状:高热、咳嗽、胸闷憋气、喘促气短、烦躁不安、甚者神昏谵语。
  治法:清气凉营。
  参考方药:炙麻黄、杏仁、瓜蒌、生大黄、生石膏、赤芍、水牛角。
  必要时可选用安宫牛黄丸以及痰热清、血必净、清开灵、醒脑静注射液等。

  六、预防

  (一)控制传染源。

  开展人间和猪类流感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猪类或其它动物感染猪流感病毒,应按照《动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隔离。

  (二)切断传播途经。

  对发现有病猪的养殖场、曾销售病猪肉的摊档、患者所在单位、家庭等进行消毒,对病死猪等废弃物应立即就地销毁或深埋;收治病人的门诊和病房按禽流感、SARS标准做好隔离消毒;标本按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求进行运送和处理。

  (三)保护健康人群。

  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减少压力、足够营养; 避免接触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注意个人卫生,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在咳嗽或打喷嚏后;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避免前往人群拥挤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丢进垃圾桶;如在境外出现流感样症状(发热,咳嗽,流涕等),应立即就医(就医时应戴口罩),并向当地公共卫生机构和检验检疫部门说明。

  (四)加强院感控制措施。

  对于疑似病人或确诊病人进行隔离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使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的医务人员应佩戴外科口罩,必要时佩戴护目镜或防护口罩;对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室内通风。
  猪流感疫苗:目前只有用于猪的猪流感疫苗,还没有专门用于人类的。就目前情况看,普通的流感疫苗对预防人类猪流感没有明显效果。

  附件: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流程.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zs/cmsrsdocument/doc4270.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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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发〔2004〕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秋冬季节的来临,患呼吸道传染病的病人逐渐增多。为做好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现就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诊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诊疗工作,认真总结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要早准备,早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防治呼吸道传染病工作的需要,指定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负责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组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医院感染、临床检验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呼吸道传染病疑难病例的诊疗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要求医务人员熟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掌握传染病防治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传染病诊疗的能力和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报告”,同时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感染性疾病科,并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医务人员到感染性疾病科工作。要充分发挥感染性疾病科在感染性疾病诊疗中的作用,特别是做好呼吸道疾病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四、医师在接诊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过程中,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关检查外,还要注意询问与疾病有关的流行病学资料,防止呼吸道传染病的漏诊、误诊。对需要隔离治疗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立即进行隔离治疗。当接诊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收治条件时,应按规定将病人转送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呼吸道传染病病人,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邀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呼吸道传染病专家组进行会诊,明确诊断,并予以相应治疗。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防止疫情的播散,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对死因不明的呼吸道传染病或疑似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解剖查验和报告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做好呼吸道传染病病人的报告、诊疗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