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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关于公布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4-07-02 13: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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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2005年第11号关于公布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告

2005年第11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术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术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货物,未经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七、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八、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的有关公告同时废止。正式实施前,已经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接受报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19880421

劳字(1988)3号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电部(88)锅炉监察字第3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华能公司(88)华能电设字第042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均收悉。为慎重起见,我们于今年三月份组织进行了对大连、南通、上安、福州的八套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实际情况的初步了解工作。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你们来文所述情况与实际检验情况不相符合。实际情况是,当时锅炉压力容器已经安装,但除了大连进行了部分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外,南通只是在避开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了少量的检验工作,上安尚无检验组,没有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福州刚组织了六、七人的检验组(尚未经认可),安全性能检验也未进行。现在,汽包、受热面管子、除氧器、加热器、再热器等许多重要部件未经检验就已安装就位,对安全性能和质量的可靠性心中无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由国家商检局、能源部、华能公司和劳动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安装在大连、南通、福州、上安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对现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弥补办法,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安全质量。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示:对八套电站设备,可考虑采取在承认劳动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归口部门的前提下,由水电部门负责检验。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为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加强监督监察,保证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质量,水电部门负责检验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应报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除上述八套设备外,引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仍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我国电力供应紧张,引进机组必须确保质量,安全质量检查尤为重要,华能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由中方进行进口机组安全质量检查,维护国家权益。新订合同,应符合国家标准局等五个部委局颁布的国标发〔1984〕634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已签订合同中的不足之处,应设法弥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 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年年初公布上年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费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第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记录与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费用收支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要求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推行房地产中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网上申报,诚信档案、中介信息、资金周转网上查询”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