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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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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16日 国农改〔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
  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亿万农民的衷心拥护。由于这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较多、沉淀较深的情况下进行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特别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措施落实不全面,致使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引发农村一些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效果。为切实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机制,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制定了《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税费改革信访是指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税改办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税改办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部门配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尊重事实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依法、及时、就地、公正解决问题。
  第五条各级税改办的负责人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部署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各级税改办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改机关反映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情况等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访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票据、证卡等材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漫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捏造事实,无理取闹,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构成犯罪的信访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多人反映相似或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在各级税改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具体由税改办承办,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规章、制度;
  (三)研究分析信访动态,编写信访通报,部署信访工作任务,及时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受理、办理农村税费改革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五)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办理或协助办理重大或异常信访事件;
  (七)向下级税改办交办和督促催办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八)指导、督促下级税改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工作;
  (九)协助同级信访部门处理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转交税改办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
  (十一)向信访人宣传农村税费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税改办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坚持原则,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一视同仁,耐心说服教育和做好解释工作;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不得虚报处理结果;
  (三)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五)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三条税改办工作人员在处理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信访工作规则

  各级税改办主要承办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信访案件,农村历史遗留问题一般不在受理范围。各级税改办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第十四条拆信。负责群众来信的拆阅。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将信封、信件及其附件一并装订,做到完整无缺。
  第十五条登记。填写群众信访登记表,认真填写来信来电来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时间和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直接办理。信访信息整理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税改办领导核准,直接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交办。对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农村税费改革信访事项,按照案件发生属地原则,将信访信息资料报请税改办领导核准后,转交相关地区税改办作进一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在90个工作日内反馈查办结果。
  第十八条转办。按照行政管理职责分工,将不属税改办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呈报税改办领导同意后,转请有关部门办理。对来电来访的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直接查办。对领导批示或线索较清晰、社会影响较大等信访案件,税改办及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查办案件。
  第二十条催办。上一级税改办转交给下一级税改办的信访案件,应按规定进行催办。对信访人多次反映或已经超过查办期限的,应重点催办。
  第二十一条反馈。下一级税改办在接到上一级税改办的督办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查办结果反馈给上一级税改办,并将查办结果通知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复查。
  (一)对税改办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
  (二)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税改办进行复查。上一级税改办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上一级税改办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编发信访通报。每月初应将上月的信访案件汇总,编印《信访通报》,向下一级税改办通报整个信访工作进展,向税改领导机构及相关领导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农村税费改革信访动态。
  第二十四条归档。各级税改办负责信访的同志,应及时清理群众信访案件,将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原件、处理意见和反馈意见等一并归档,妥善装订。保存5年,期满销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税改办组织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有贡献的,由税改办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照《公务员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财政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为了进一步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加快节水型农业的建设步伐,经商定,中国农业银行从1995年起至1999年5年继续安排节水灌溉贷款,财政部仍对此项贷款中的1亿元贷款给予利息补贴,月贴息率为6厘,贴息期限3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节水灌溉贷
款对象、用途、条件等仍按农银发〔1990〕65号文件《关于继续发放节水灌溉贴息贷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节水灌溉贷款属农业银行商业性贷款。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要求加强节水灌溉贷款管理。要坚持贷款银行自主决策的原则,农业银行在节水灌溉贷款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上依法享有决策权。要严格把握贷款范
围和用途,节水灌溉贷款要用于支持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节水灌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加强节水灌溉贷款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管理,要注重贷款效益和使用情况的监测,加强贷款检查、监督,保证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二、节水灌溉贷款实行双线逐级上报的管理方法。水利部门要根据借贷单位自愿申请规定和贷款条件,向当地基层承办行推荐项目,并提交有关项目材料,基层农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制度,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全面评估论证,严格进行审查。对基层农行审查同意的项目,基层农行和水利
部门自下而上、双线逐级审查平衡,分别向上级农业银行和水利部门上报贷款申请计划和贷款项目计划。其中要求财政贴息的项目,要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贷款申请计划和各分行资金、贷款质量、计划完成等情况,在与水利部协商后,于年初下达节水
灌溉贷款计划,其中需财政贴息的1亿元贷款项目由水利部和财政部按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节水灌溉的要求,共同审核确定,并联合行文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和水利两部门。
三、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节水灌溉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根据实际发放的贷款及其还款期限核定,列“水利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核拨给水利部统一管理。由水利部委托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凭项目借款契约和结算单
据核拨给省水利厅(局)。省水利厅(局)将中央财政核拨的贴息资金转拨给借贷单位。地方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其具体贴息办法由各地自定。贴息资金每年结算一次。
水利部每个年度终了要及时向财政部报送当年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贴补情况。超过贴息标准的利息或逾期贷款利息,均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今后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所增加的利息支出也由承贷单位自行负担,财政不调增贴息。财政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抵顶财政贴息资金,不
得挪作它用。
四、农业银行、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农业银行要严格贷款条件,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和安全性。狠抓到期贷款本息的回收,随时反映贷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并在年终要向总行专题上报节水灌溉信贷工作总结。水利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申请
贷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主动配合农业银行搞好项目的立项、评估,切实抓好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等方面的通报和总结,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的落实、检查和回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贷款使用及利息支付情况,要做好贴息资金的预
算安排工作,按期拨付贴息资金。对于转移贷款用途和支息不实的,不予拨付贴息。各承贷单位要加强对已建和在建项目的管理,做到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发挥一处效益,按期付息和归还贷款。



1995年10月26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

深质监〔2006〕102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核、决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许可(含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二)《关于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卫生监管机关变更的决定》(2006年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且健康检查合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1份);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外环境总体布局图(25米内)、生产场所布局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检验室平面图、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生产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染源和有害场所的声明(原件1份);
  6.生产场所(含墙面、地面、天花、门窗等)主要装修材料材质说明(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
  9.申请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生产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12.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卫生管理制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原件1份);
  1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5.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产品照片、产品样品(含包装);
  17.原辅材料生产厂家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及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进口原料供应商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涉水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涉水产品还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1份)。
  (二)卫生许可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需要变更的,以及生产场所名称需要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等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1份);
  3.工商部门核准登记证明或变更登记证明(包括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最近一年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原件1份)。
  (三)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的,除提交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项、第3—5项、第7—18项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原件1份);
  3.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粤卫〔2002〕158号)第十二条;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11号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网(http://www.szbqt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需要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除外,但应当将听证、检疫、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先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广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填写说明
  1.请在填写前一定认真阅读填写说明,严格按照要求填写。
  2.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4.单位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5.单位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三资、个体。
  6.工程项目类别填:新建、改建、扩建。
  7.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名称相一致。
  8.所附资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外单位提供的资料除外,A4:21厘米×29.7厘米)。
  9.许可项目的类别、品种的填写请按照下页“许可项目类别及品种”表的规定填写。
  10.本表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