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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时间:2024-04-27 17:2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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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等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


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结合医药商品的特点,我们对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即国药联字(82)第67号文〕,重新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意见发给
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必须经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集体和个体户兼营医药商品,均应照此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经营技术性较强行业的,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考核合格证明”的规定,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者,必须具有熟悉所经营的医药业务知识,懂得中药的配伍、禁忌、剂量和饮片炮制,有鉴别中西药和药材真伪的技术,并取
得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合格证明。
三、经营范围,只限医疗常用成药和卫生材料。具体经营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卫生部门审定。只搞零售业务。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定点经营。
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可以按所在地县药材、医药公司的委托合同收购药材。但不得自行收购、加工销售国家计划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计划管理的药材。小三类药材,可以自购、加工(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炮制规范要求)、自销,服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四、城乡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凭营业执照,可在就近医药批发企业进货,享受批发价,售销价执行国营企业零售牌价。
五、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药政、医药管理的决定。要自觉地接受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不准抬高药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伪劣和禁售药品,如有违反,据情给予罚款、吊销执
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国务院(1983)16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1984年6月5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见习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毕业生,在两年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1994年8月晋升了职务的人员,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凡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按上述第2条的规定办理。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此次可暂适当延伸工资档次。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未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民办教师的工资如何增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本办法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化工部事业单位收入分成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部事业单位收入分成试行办法

1979年4月29日,化工部


为了用经济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促使其多出成果,多出人材,在保证设计、科研、文教等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鼓励事业单位积极组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收入的范围
1.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回收、生产的产品收入。对于样机、样品等试制产品,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并一律计价收费,但核定售价要有利于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使用,不要高于同类产品售价或正常生产后的售价。
2.小批量试生产和定型产品生产收入。
3.对外加工,仪器仪表修理、测试,化验分析,提供图纸资料以及编译、出版、印刷、运输等一切劳务费收入。
4.对外提供的设计资料,根据签订的设计合同收取的设计费。
5.其他各项业务收入,如废旧物资回收处理收入,废品处理收入等。

二、收入分成办法和留成开支范围
1.收入分成的考核条件:
(1)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任务。
(2)完成部下达的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指标,预算支出指标、预算拨款指标、预算节约指标。
2.收入分成的比例:
凡符合考核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在部核定的年度预算收入指标基础上,按其超额收入部分的80%留给单位,20%交部。部未核定年度收入指标的单位,如果产生了收入,原则上都应交部,是否分成,可由单位提出意见报部,由部另行核定。至于有的单位收入有限,经过批准可全部留给单位。
事业单位领导下的附属工厂(或车间)实行独立核算的,按规定计提的折旧基金,可全部留给单位按规定使用。
用新产品试制费组织的收入,都要计算成本(或扣除生产支出后)按所实现盈利的80%留给单位,20%交部。
3.留成开支范围:
(1)用于扩大再生产,更新改造,技术措施。
(2)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和事业费不足。
(3)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4)用于国家规定范围内发放的奖金。

三、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
1.事业单位的收入分成,在年度终了后计提一次,列入决算,并按规定的留成开支范围,分项编制用款计划,报部财务司审批。应交部集中的资金,要按时足额上交,不得挪用。
2.留成基金的使用,要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不得超过,更不能挪用预算内资金和专用资金。
3.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会计帐务处理,可在“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支出”和“其他存款”等有关会计科目内核算。会计报表,可列在“其他资金部分”反映。
4.由部确定为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在年度终了后,自动将部核定的以收抵支数转入“拨入经费”,作自动增加拨款处理,并在年度报表“拨入经费增减情况表”中反映。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5.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开始试行,适用于部属各事业单位。

附:业务收入分成分析核算表
业务收入分成分析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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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 入 数 ┃ 分 成 数 ┃ 备 ┃
┃ 项 目 ┣━━━━┳━━━━━╋━━━━┳━━━━┳━━━┫ ┃
┃ ┃部核定数┃实际收入数┃超收入数┃按80%留 ┃按20% ┃ ┃
┃ ┃ ┃ ┃ ┃院(所)数┃交部数┃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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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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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产品试制净收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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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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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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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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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净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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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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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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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业务收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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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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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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