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人口通字[2004]69号
各县区、管理区、高新区计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做好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张家口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救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解除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亡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和意外伤(病)残造成困难的家庭。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以市、县级为单位建立,由市、县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用于对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病)残造成困难家庭的救助。市直其他单位实行属地管理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
(三)独生子女父母发生意外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死亡,且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社会保障标准为准;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生活标准,以民政部门所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为准。
前款第(二)项伤(病)残等级,应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伤(病)残标准或者《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第六条 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救助的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女方年满50周岁时,给予2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给予3000—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的,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前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
对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计划生育家庭,丧偶后再婚并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要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返回已领取的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方可批准再生育。
第七条 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由家庭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核实后向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申报。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收入、子女死亡证明、市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病残儿或伤残人鉴定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完毕,并上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属市直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批)。对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申请人双方单位应当及时将救助对象名单、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属于第六条第(一)(二)项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补助后又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将所领取的一次补助退还原发放机关。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资金可结转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经该部同意由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职责
(-)按照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对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考评,并负责填写有关记录,提出有关意见。
(二)负责对鉴定考核所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检测仪器、考核场地及其他必备条件进行检验。
(三)严格鉴定考核纪律,负责对违纪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在考核记录上认真进行登记。
(四)协助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五)按照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安排,参与相关工种、等级鉴定考核的命题工作。
(六)对鉴定工作和考务组织提出评估和改进意见。
二、考评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本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定。
(二)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评判。
(三)严格执行独立评判的规定。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篡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四)认真做好鉴定前准备工作,熟知本次鉴定的工种、等级、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
(五)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遵守鉴定对象亲属回避制度。
(六)履行鉴定工作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胸卡。
(七)严格遵守鉴定纪律,严守试题、考评内容以及鉴定评判的秘密。
三、考评人员资格条件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熟悉和掌握相关工种技能鉴定技术。
(三)具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资格。
(五)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考评员可承担高级工及其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四、考评人员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推荐程序:申报考评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负责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拍打进行资格审查。
高级考评员的申请推荐工作,将根据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需要和进度,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作出统一规划。
(二)申报材料包括:本人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申报表》。
(三)资格确认:考评员人选经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后,由国家测绘局劳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同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合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
五、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度。考评人员的聘任由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每职业(工种)应按2-3人配备考评人员。
(二)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鉴定实施计划,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三)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参加实际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评定等次。考评员年度考核评议等次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对于不合格的考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仍不改正的,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摘自国测人字[199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