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2:3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4〕20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九日

安庆市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其要求和目标是:
(一)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项目、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二)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基金分级管理并调剂使用。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市级调剂金制度将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级统筹。
第三条 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市本级、县(市)自我保障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保障资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调剂金的筹集标准和来源:
(一)市级调剂金的征集基数按市本级及各县(市)本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确定。
(二)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根据省政府及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的有关要求,并考虑上年度市级调剂金使用情况和当年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同市财政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2004年、2005年市级调剂金的征集比例为10%。
(三)市级调剂金在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历年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仍留存当地,主要用于弥补当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资金缺口,但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五条 市级调剂金的使用:
(一)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调剂金上解及使用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地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即养老保障综合征缴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
(二)市调剂金的下拨由基础调剂金、缺口补助调剂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调剂金的下拨办法:经考核完成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下拨80%本级本年度上解的养老保险调剂金,综合征缴指标完成率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调剂金相应增加或扣减1%,但最高不超过本级上解的90%。基础调剂金的下拨比例,根据调剂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可视情进行动态调整;
2.缺口补助调剂金的下拨办法:各地在全面完成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的,不足部分由本地养老保险积累基金(或同级财政)、市级调剂金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劳动保障局与财政局每年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2004年、2005年按50%的比例分担。(三)县(市)在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出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调剂金给予专项补助。
(四)市级调剂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调剂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市审计部门对市级调剂金依法实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级调剂金的缴拨:
(一)市级调剂金实行全额结算,全额缴拨,各县(市)应及时缴纳应上解的调剂金。
(二)市级调剂金年初按计划分解,按季上解、预拨,年底按本
办法结算,多退少补。
(三)市级调剂金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上解,上解的调剂金转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管理。
(四)市级调剂金的下拨,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调剂金使用计划,从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拨到市本级、县(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市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七条 年度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考核:
(一)每年初,根据省、市确定的劳动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市本级和各县(市)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参保覆盖面、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率、清欠任务数、全年基金应征总额。
(二)每年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具体实施。各地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其他有关事项一并纳入考核检查范围。
第八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一)市、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预算和决算在报本级政府前,应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
(二)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应以市下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同时,对涉及市级调剂金有关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三)各地在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时,基金缺口按本办法的规定解决;超标准发放待遇不得纳入支出计算;因未完成养老保险征缴任务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缺口部分,由本地自行解决。各地收支预算结余部分全部留本级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存在缺口的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应确定本级财政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额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强化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稽核,促进基金稳步增长。同时要着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各地要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在两年内完成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硬件的投入,市与县(市)要尽快实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业务上实行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县(市)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退休的,应严肃查处,并不得纳入市级调剂金支付范围;对弄虚作假,少缴、多领市级调剂金的,一经查出,应全额追回少缴、多领款项,并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出台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前,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以前出台的政策与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认真清理并按省、市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厦门科技园区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强经济部门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联合,促进福建省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经济的交流和合作,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88〕综229号文件批准在福州、厦门两市分别建立科技园区,并以闽政〔1989〕综41
号文件批复同意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成立福建高科技工业园。现根据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厦门两市的科技园区分别设在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厦门经济特区内。在科技园区内从事研究、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技园区的目标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科技园区内可以成立科技园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作为科技园区的经济实体,省政府授权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
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与外商合资兴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的成立及章程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手续,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所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当地注册。科技园区内的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科技园区新开发产品的申报,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批准。
第六条 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和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国家有关政策,分别享受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七条 在科技园区内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企业开办后,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科技园区内举办的外商投
资企业,分别享受经济特区、开发区有关税收减免优惠待遇。
第八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应符合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九条 福州市科技园区所需的建设规模、信贷资金、外汇等,由福州市计划委员会转报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将指标下达给福州市科技园区。厦门市科技园区所需的建设规模、信贷资金、外汇等,由厦门市计划委员
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放,由海关按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经海关批准,在科技园区内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一条 国家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对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优先贷放;企业用于产品出口和开发所需的外汇,短期内周转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同意,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科技园区可设立财务金融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以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经营国家没有统一定价的新技术产品,允许自行定价,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经批准后,可从事高、新科技产品方面的进出口业务。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产品以产顶进,经批准后,可享受以产顶进产品的优惠待遇。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在国外设立
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在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兼职,兴办、领办、承包各种形式的新技术企业,或离职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任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招聘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国内专家。

经有关部门审批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和留学生、其户口允许选择落在厦门市、福州市或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五条 在科技园区内工作的科技人员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定工作,一般可由本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经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某些专业也可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科技园区发展总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在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需出国或赴港澳的,由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政府从速办理。科技园区内的外籍工作人员,经福建省公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其签证可允许多次往返,居留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在福州市洪山乡范围内,凡属为福州科技园区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提供试验、试制、研究、辅助配套服务的经济实体,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比照享受科技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厦门科技园区可根据经济特区的特殊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1月7日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8]3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06〕33号),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杜绝中央单位向下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的行为,根据近两年中央单位会议费开支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物价变动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60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50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上述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控制标准。

  二、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关于国务院办公厅精简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的意见》(内部情况通报第631期)的有关精神,按照切实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勤俭办会的要求,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数量和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减少会议费支出。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

  三、由于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再增加部门预算。各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地方有关单位转嫁会议费负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