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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29 09:1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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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外[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
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
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
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
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
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
局。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国际合作司负责上述
出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请与该司联系。

  联系人:秦晓岭、王晓晔,电话:6831564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E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 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 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

l tz—K21÷tzXl00%≤g

公式说明:

1、K2为控制值。计算公式为:

Kz二aXL2+ (1一a) XP2

其中:

(1)山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n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2)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2)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n为报价的乎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lt广Kzl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肇庆火车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粤工商检字〔1999〕3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铁路运输部门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时,违背自愿原则,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该法只适用于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依据该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其中,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营业资格而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未经依法成立而不具有营业资格的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由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法人或者个人承担行政责任。铁路公司所属火车站等生产经营机构未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属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具有法律主体
资格和行政责任能力,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属铁路公司的行为,应当以设立该生产经营机构的铁路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19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