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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20:3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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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删去第三条中有关“地区行政公署”的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我国政府采购当事人界定不清
作者:谷辽海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发表时间:2005年07月12日 09:08  

  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与政府采购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世界上,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几乎没有用专门的章节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WTO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等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都没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独立章节,都只是在具体条文中体现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的标题即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且用了十一个条款专门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为了形象地阐述这一章节各法条的内容,我们还是从一起具体的政府采购案例说起。

  2004年6月,采购人某中央国家机关需要为本系统采购价值5000余万元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应的服务,委托北京一家以营利为目的招标公司进行代理。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决定按我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为此,成立了由招标公司总经理、业务代表、最终用户的技术专家等七名人员组成的谈判小组,分别邀请国内三家知名的通信公司进行谈判,其中一家供应商为军队企业。通过几轮谈判,三家供应商都根据招标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最后的报盘。报价最低的是军队企业,最后成交的供应商则是报价最高的公司。几天后,非常偶然的场合,评审专家说,未曾看到报价最低供应商所呈送的《最终承诺报价文件》,军队企业才知道北京这家招标公司隐匿了他们的关键性文件,没有分别递交给各位评审专家。为此,对招标公司暗箱操作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受诉的行政主体认为,此案不属于政府采购,理由是采购人不是国家机关,投诉人是军队企业。这一投诉案件究竟由谁主管,其关键是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理解发生了偏差。政府采购当事人这一章节的许多条款由于没有揭示一些概念的基本内涵,且有些内容与其他章节的条款发生冲突,从而给人们的实践和认识都造成了障碍。

  现行法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应该包括采购代理机构。无论是民法,还是合同法,不论是中国法还是外国法律,采购代理机构均不能称之为当事人,也不可能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然而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却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显然,这是从概念的外延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界定,那么其具体内涵指的是什么呢?我们无从得知。实践中,我们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通称为采购主体。而采购代理机构又分别由非营利为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前者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公益为目的,专门为公共机构的采购活动提供服务。后者依托公共权利,以私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润为目标,公共采购只是其代理业务的一部分。由于法律未界定两者的内涵和相互之间的区别,造成公共权利监督的缺位。

  其次,采购人的概念存在模糊和外延的重叠。实践中,许多人经常咨询的问题是怎么样解释采购人,都包括哪些机构。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无疑,这一条款一方面还是没有说清楚采购人,另一方面又与前述条款冲突。前述所指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而采购代理机构有事业单位和非事业单位构成。这样一来,事业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也是采购人,法律概念的外延重叠。

  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实施集中采购的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毫无疑问都是属于采购人。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法》没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些概念进行解释。虽然我们援引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获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所指,但却无法明白“团体组织”都包括哪些。因为我国的团体组织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单位内部团体,等等。

  第三,强制委托和自行采购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这是命令性的法律规范,强制采购人服从,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是绝对不能自己进行采购,也不允许委托招标公司进行代理。然而,让人遗憾的事接踵而至。《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这是任意性的法律规范,选择什么样的代理机构来代理,决定权完全取决于采购人的个人意志。笔者在前述已提到,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也是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权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意味着有权选择集中采购机构。这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允许的,但又是可以的。这不自相矛盾吗?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当事人这章的内容存在众多的冲突,除了前述已经提及的,还有许多与《招标投标法》的内容相抵触或者完全一样。解决问题的惟一有效途径就是统一《政府采购法》,立法机关应该尽快修改相矛盾的法条内容。(11)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组成、各直属机构: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4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八月十一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转变,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法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要逐步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绩效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要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三、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
  二十五、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等配套制度。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认真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群众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要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报告;讨论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他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研究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市长协调审核交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应当将分歧意见和理由、依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报道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确有必要的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工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公厅副主任出席,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列席。产生的会议纪要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时应向市长请假,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凡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后,按程序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的请示、报告类公文,不予受理。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五十二、拟发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报送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十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 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五十五、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要执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市级领导参加各类庆典活动的规定,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确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参加在晋中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市(厅)级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五十八、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晋中视察,由市长迎送;在晋中的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重要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晋中视察工作,兄弟城市政府领导来访问或慰问,正市(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出境,先由组团单位或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市长、市委书记审批后,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境,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六十、市政府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和政务信息制度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适应新情况,善于解决新问题,努力建设学习型、研究型政府。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用于调查研究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全年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六十三、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智囊作用,建立调研网络,跟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大调研力度,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六十四、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六十五、加快办公自动化步伐,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按照“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继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管理,确保政府系统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六十六、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市政府的决定、决议、议案、建议、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六十七、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地区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系统和本地区下级政府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研究落实;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六十八、政务督查要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六十九、建立完善的政务督查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反馈、归档等工作程序规范督查工作。
  七十、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给予批评。
第十三章 值班制度


  七十一、市政府、各县(区、市)政府及特殊要害部门日常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或非常时期市政府各部门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节假日或非常时期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轮流带班。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重大紧急情况报告责任制。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秘书长直接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重大紧急情况报送工作由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七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及信息搜集、处理、报送制度。对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专网报省政府。如遇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在向本部门、本县(区、市)政府负责人报告的同时,迅速报告市政府。
  七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市)政府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部门、本地区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掌握重大社会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七十五、市政府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七十六、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县(区、市)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请假,应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副职外出或请假,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七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