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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时间:2024-07-04 22:0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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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共同生活并单独持有护照的未满18周岁随任子女(不包括在华留学生和已婚者),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条 上述人员抵达北京后,有关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附中文译文),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证件人父母的姓名、职务及相应身份证号,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两张。

  第三条 “居留证”须由持证人或其监护人妥为保管。证件如遗失或损坏,有关使馆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附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属遗失的,还应附送公安部门的报失证明原件;属损坏的,须将原“居留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第四条 “居留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如持证人随父母在华任期超过三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使馆照会外交部礼宾司为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随照需附上原居留证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礼宾司将为持证人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的“居留证”。持证人回国时,使馆应在持证人离开中国后三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随照退回其“居留证”,以便注销。

  第五条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或延期“居留证”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或换发 “居留证”需一个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使馆其他人员仍按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申办相应证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未满18周岁随任子女。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1999〕43号),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行业,我会将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开展营业部的审批工作。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按下述要求组织好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
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一、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最近1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重大未决诉讼或纠纷;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理人员和3名以上其他从业人员;
(三)公司对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需征得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同意,并提交设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我会复审。
三、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开始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下列材料:
(一)《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申报材料的目录清单;
(三)公司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五)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前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营业部经理简历及个人证明材料;
(七)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八)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九)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期货经纪公司对营业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
(十一)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经批准的营业部,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
(一)营业部资金的调拨权和客户的风险控制权集中在公司总部,不得赋予营业部独立结算和资金调拨的权力;
(二)营业部的交易通过公司的席位和帐户进行(不限制拥有多个席位的公司为营业部设置专门的席位),交易所对公司实行统一结算;
(三)营业部应建立内部核算制度,原则上只留存一定比例的备付资金,日常费用开支实行报帐制。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盖章)
许可证号: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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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 |
|--------------------------------|
|名称 |住所 |
|--------------|-----------------|
|注册资本 |许可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
|--------------|-----------------|
|申请材料联系人 |电话 |
|--------------------------------|
| 营业部申请设立登记事项 |
|--------------------------------|
|营业部名称 |营业场所 |
|--------------|-----------------|
|负责人(经理)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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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所在地派| |
|出机构意见 | 签字: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营业部所在地| |
|派出机构意见| 签字: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期货部公司处| |
|意见 | |
| |经办人: 处长: 年 月 日|
|------|-------------------------|
| | |
|期货部部领导| |
|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 |
|会领导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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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相继启动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各地工作不平衡,一些地方组织管理混乱,申报登记的标准不一,自行设计的管理软件版本多样,良莠不齐,以至影响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为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化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决定》的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明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开展好、落实好。要尽快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国家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好具体的实施方案,于12月底以前报送国家局。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引导,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中介机构、科研单位在技术支撑与服务方面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设计,加强服务与指导,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各项工作。

  三、鉴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监控环节技术性强、系统复杂,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数据的全面、真实、权威、有效,同时也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软件的规范和管理、强化技术审查、统一运行标准、确保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地要采用国家局认可的统一软件。凡自行设计、使用的软件要报国家局,经国家局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确认后方可使用;凡不能与国家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接口、未通过技术审查确认的软件,必须停止使用。

  四、为加强对各地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国家局将于11月份开始在各地分批组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知识培训,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培训的组织准备工作。培训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国家局安全生产协调司联系人:孙文德、秦兴强

  联系电话:(010)64463004

  


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