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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06:1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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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林业局


汕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林[2002]36号

各区县(市)林(农)业局:
《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林业局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的收购、出售、加工等商业性活动及涉及的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以及南澳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实行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
第六条 凡需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
(二)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三)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四)申请收购、出售、加工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渠道;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填写《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 (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三)没有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
第十条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利用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仍需继续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提交年度经营利用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经营利用报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经营利用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核定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第十三条 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名录。
第十四条 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可以向省内外引进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凡托运、携带、邮寄或自行运送(以下简称运输)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人应提交经核定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向启运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县境的)或市级(出省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运输证明》后,方可进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
凡在省内运输合法购买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供货方开具的《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专用收据》接受查验,可不再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六条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农村地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是全国整个疫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农村疫情,确保疫病不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专门印发了《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指导我国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是涉农机构和单位,特别是许多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设在农村乡镇,收购活动直接与农民接触,还有相当部分企业职工居住在农村,因此,切实做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非典"防治工作,关系到整个农村地区"非典"疫病防治的大局。为切实贯彻《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精神,现就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积极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做好农村"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粮食企业购销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自身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非典"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本系统"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成立相关机构,由专人负责疫病防治工作,并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直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时研究和制定防治预案,解决防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对基层粮站(所)和购销企业"非典"防治工作指导力度,协调组织防治物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疫病预防,保护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村"三夏"即将来临,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做好日常粮食销售、调拨、储运工作和夏粮收购准备工作的同时,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切实关心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病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打好"非典"防治这场硬仗。

  三、通过多种渠道加强"非典"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所属报刊杂志、信息网络、有关宣传手册和简报,向广大粮食干部职工介绍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推广预防的好经验、好办法,让更多的粮食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各地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与农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结合粮食购销工作,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预防非典型肺炎知识,并引导农民科学防范,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四、建立严格的预防监控机制,做好重点部位预防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办公场所、车间、食堂、职工宿舍、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学校(培训中心)、粮店、批发市场、货场、仓库、建筑工地、车辆等公共场所的检疫和消毒,为职工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药品。同时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做好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消灭蚊蝇鼠患,切断疫病传播的一切可能途径,确保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加强对粮食购销业务人员的管理,近期尽量减少到疫区出差,必须到疫区的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外来人员特别是来自疫区人员的接待,要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并要做好防护工作;加强对临时工、农民工等流动性人员的管理,确保其严格遵守有关防治工作规定,防止交叉感染;加强摸底调查,一旦发现疫情,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做好有关人员的隔离消毒、跟踪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粮店、粮站、粮库等地方是农民群众经常聚集出入的场所,各级粮食部门要制订专门的防治预案,做好消毒工作,特别是在夏粮收购期间,更要完善预防措施,发放预防宣传材料,保证收粮职工和交粮农民的身体健康。

  五、坚持两手抓,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工作双胜利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当地政府的"非典"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影响"非典"防治工作大局。要积极做好当地粮油市场供应和收购工作,防止出现粮油价格和市场波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典"防治工作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粮食工作同样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疫病防治与粮食工作的关系,在深入开展"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牢牢抓住粮食中心工作不放松,既要关心和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要自觉履行工作职能,做到"两手抓、两不误",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夺取"非典"防治和粮食中心工作的双胜利。

粮食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
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省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
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