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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4-05-10 03:09: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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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

(1984年2月1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

  团中央《关于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的意见》是可行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帮助、指导团委建好后备干部名单。

 

  实现各级团委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是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一项迫切任务,也是为党培养输送优秀青年干部的重要保证。为了实现上述任务,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第三梯队建设的有关精神以及共青团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团委应积极协助党委建立本系统的后备干部名单,并使这项工作制度化,以保证团委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有充足的后备力量。为此,对协助党委建立省级团委后备干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后备干部的人数

  省级团委后备干部,是指团省市区委正副书记,全国铁道、民航、中直和国家机关团委正副书记的后备对象。

  后备干部的人数,原则上与现有班子定员相应,即大省六名左右,中省五名左右,小省四名左右。中央单位团委二名左右。全国共一百五十名。

  后备干部的人数要保持常数,因提拔和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补充。

  二、后备干部的条件

  后备干部必须是符合党章和团章规定的干部条件而又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干部。挑选时要注意掌握:

  1.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并积极贯彻执行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2.“文化大革命”中表现好,政治上坚定可靠,思想意识健康,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3.热爱青年和青年工作,朝气蓬勃,勤奋好学,有创见,有干劲,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4.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包括经过自学达到大专水平的)。不仅要注意学历,还要看是否有真才实学。

  5.年龄要形成梯形结构,一般为三十岁左右,最大的不超过三十五岁。各省市区要争取有一名二十五岁左右的。

  6.身体健康。

  三、后备干部的选定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挑选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

  挑选后备干部,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所在地区、单位党委和各方面的意见,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经团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批准并报团中央备案。

  后备干部名单(附登记表)拟于今年六月前报团中央组织部。省市区党委从其他系统选定的省市区团委后备干部,建议省市区党委将名单和登记表抄送团中央。

  四、后备干部的培养

  对选定的本系统后备干部,要大胆使用,加强培养,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他们在提拔之前获得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对一直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可以建议党委安排到团地市委或团省市区委部门担任领导工作;对于一直在机关工作的,可以安排到基层团委或基层党政部门担任一段领导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获得比较全面的领导工作经验。

  要交给他们一些重要课题,下去调查研究并写出报告,或指派他们负责处理一些重大问题。还要给他们规定必读的书目,要求写出心得、体会或论文。每个后备干部在提拔之前,至少要完成几件这样的任务。

  没有进过中央团校学习的后备干部,应根据其原有文化基础,安排到中央团校培训班或轮训班接受一期专业培训。

  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女干部的培养。

  五、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

  团省市区委、中央单位团委要协助党委每年对后备干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材料要报省市区(中央单位)党委组织部并团中央组织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工作实绩以及思想、作风、学习等各方面的表现。考核时,团委主要领导一般要亲自参加,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同后备干部谈话,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同时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帮助他们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要协助党委建立起后备干部考核档案。主要内容有,后备干部登记表、每年的考核材料、政治审查和在“文化大革命”中表现的有关材料、学习成绩、个人起草的文件、报告、发表的文章等。

  后备干部名单不是固定不变的。发现优秀人才,应随时报党委组织部门纳入后备干部名单;经过考核,不宜继续做后备干部的,应及时报请党委组织部门调整出去;确实优秀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党委适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后备干部名单由组织掌握,培养意图和使用方向都要注意保密。

  团省市区委应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协助党委建立地(市)、县团委和本机关部门后备干部名单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体科字〔2000〕083号2000年7月12日)


为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断提高教练员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教练员队伍,加强"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教练员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发展。"十五"是二十一世纪第一个五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的五年,也是体育事业发展关键的五年。我国体育事业正面临严峻挑战和发展机遇。教练员是发展体育事业特别是发展竞技体育的关键人才,他们在运动场上起主导作用。教练员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群众运动技能的掌握: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培养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必须提高教练员素质。各级体育部门领导要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两个根本转变"的方针,切实把教练员培训工作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地位",使教练员培训工作成为体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体育事业的基础。
通过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学历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包括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教练员培训体系,为教练员接受终身教育创造了条 件。据统计,全国已有61%以上的专职教练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2/5的专职教练员通过岗位培训,获得了相应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ll合格证:教练员素质有所提高,教练员培训制度与管理体系基本建立;培训工作呈持续稳定发展趋势;培训的基础建设初具规模;培训质量逐步提高,我国教练员培训制度受到国际关注。初步开创了教练员培训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教练员培训li制度尚未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培训数量与质量还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够重视教练员培训的现象还没有根本解决;教练员培训投入不足问题仍然存在;教练员岗位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各地区、各运动项目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否则我们将丧失时机.
二、明确"十五"教练员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及指导思想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
"十五"期间,教练员培训工作必须进一步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规范化、制度化的教练员培训体系,全面实施培训制度,使我国教练员素质有明显提高。
1.继续坚持以教练员岗位培训为重点,逐步完善学历教育、岗位培训、各类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教练员培训体系。使任职晋升前的教练员都能接受岗位培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专职教练员人数的比例逐年增长,本科以上高学历层次教练员人数比例不断提高;使大多数教练员能经常接受短期培训和信息服务。-
2.教练员岗位培训以任职晋升前"基础性"等级培训为重点,同时要大力发展任职晋升后的继续培训;"基础性"等级培训要在重点办好高、中级班的同时,积极发展国家级研讨班和初级班;中、、初级班应以业余体校教练员为重点;条 件成熟的运动项目及地区,可逐步面向社会,拓宽初级班培训范围与对象,使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3.加速教练员岗位培训基础建设,加快教学改革。继续完成奥运会重点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教材建设;积极探索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模式;初步形成教练员培训骨干教师队伍及建立1-2个教练员培训示范基地。
4.推进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岗位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使我国教练员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及培训制度等与国际接轨,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国优势项目更要重视教练员培训"知识产业"的作用,加速本项目教练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
5.逐步推进教练员培训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全国教练员培训现代化信息管理网络,力争在l-2个条 件成熟的运动项目或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练员培训。
(二)工作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一要坚持把教练员培训工作放在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经济、教育、体育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统筹规划。
一一要坚持教练员培训为"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服务的方向,以"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为重点。
一一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考虑各地区、各运动项目发展不平衡现状。在统一基本要求,保证基本质量前提下,进行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和管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扶持中西部和贫困地区o
一一-要坚持教练员岗位培训以提高能力为重点的目标。在教学工作中贯彻系统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突出针对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践;基础与应用相结合,突出应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一一要坚持从我国体育和教练员培训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三、完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
"十五"期间,要不断形成并完善在国家体育总局统筹管理下,以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为龙头,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委(体育局)为基础,有关院校(或基地)为依托的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教练员岗位培训实行国家和省(区、市)两级培训。实践证明,这种条 块结合的管理体系,有利于教练员培训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的紧密联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教练员培训工作深化改革.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设全国教练员培训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教练员培训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法规制度;对全国教练员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实行宏观管理。"十五"期间,将创造条 件建立全国教练员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并办理教练员培训工作各项具体事宜.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分别是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制定所管辖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法规制度、规划、计划;编制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教材;组织教练员岗位培训高级班、继续培训班和授课教师的审核与培训;指导(或组织)、督促、检查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须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指导小组,对本项目全国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一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体育局)是本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归口领导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教练员培训法规制度、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教练员岗位培训中、初级班、继续培训班和授课教师的审核与培训工作。要落实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教练员培训工作.
一-各有关院校(或基地)是教练员培训教学工作承办单位。应做好教练员培训班教学、教务管理、培训考核、证书发放等工作。承担教练员培训任务的院校(或基地),必须落实职能部门负责,有专人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育院校,要将教练员培训工作为重要任务,列为正常教学工作统筹安排。
教练员培训管理体系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必须树立综合管理观念,密切配合,打破条 块分割局面,共同为提高教练员素质服务。
四、严格执行教练员"先培训,后晋升"的有关规定;逐步开展在培训基础上,试行教练员注册制度工作;完善教练员培训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体委(体育局)及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事部和原国家体委1994年联合颁发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人职发〔1994〕17号)中的有关规定,教练员在申报各级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相应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已开展教练员岗位培训的运动项目,从2001年1月1日起,只有经过教练员岗位培训并获得相应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教练员,才可申报晋升高一级教练员职务。
"十五"期间,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在推画动本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同时,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在培训l|基础上试行教练员注册制度。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促使更广泛的教练员参加培训,创建适J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教练员培训制度,使各运动项目教练员培训制度走向国际化。教练员培训工作必须由目前的以行政推动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市场牵动为主的轨道。"十五"期间教练员培训工作,既要加强政府统筹管理,又要注意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加强教练员培训运行机制的创新。
五、建立以政府为主,多方面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教练员培训工作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切国实保证相应的经费投入。"十五"期间,仍要遵循谁受益,谁出经费原则。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集体、个人承担为辅,多渠道筹措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各级体育部门教练员培训经费应单独立项,专款专用,以保证教练员培训基本经费的稳定来源。要根据奥运会项目、非奥运会项目及运动项目职业化不同程度、教练员岗位培训班不同等级等情况,确定不同的经费投入和收费标准;要提倡和鼓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原则资助教练员培训及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随着教练员培训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应逐步增加对教练员个人的收费比例。
六、更新观念,深化教学改革,加速培训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教练员培训,尤其是教练员岗位培训属职业教育,以能否适应教练员岗位需要为标准。培训质量直接关系到教练员培训制度的生.存与发展。只有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以提高教练员能力为本的思想,在教学中坚持"三个结合,三个突出"的教学原则,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才能跟上现代职业教育步伐,赋予教练员岗位培训强大的生命力.
一一加强教练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培训.寓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于培训班教学、管理之中,引导教练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增强教练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社会责任感。
一一-加速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和教学改革。各有关方面要以提高教练员能力为本,以教练员岗位需要为依据,以各运动项目和各层次教练员存在的问题为中心,加速编制教学大纲和教材,并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与投入。培训内容应不断更新,适应现代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要进行现代化远程教学的准备及筹建培训考核试题库等工作。要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结合教练员实际需要和状况积极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手段改革。鼓励省际、区际、双边、多边、中央与地方联合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
一一加强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完善评价体系。要逐步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师资资格认定办法,加强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有深厚理论水平,又有丰富运动实践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并重视对年青教师的培养。要加强教练员培训基地建设,保证必备的培训设施,有目的、有计划的投入,促进全国教练员培训基地网络的形成。要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加强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管理及快速反馈工作;实施"教练员岗位培训督导暂行规定";逐步建立各类奖励制度。
七、大力扶持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
一一西部地区体育部门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大力发展教练员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培训充分发掘本地区教练员潜能,提高本地区教练员素质。
一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对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要采取倾斜政策,如:提高西部地区教练员参加培训班人数的比例;为西部地区提供师资培训条件;帮助少数民族较多地区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支持东部与西部进行教练员培训工作交流与合作;对西部地区减免培训费用及为西部地区发展教练员培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等。
一一各省(区、市)体委(体育局),尤其是东部和中部地区也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主动帮助西部地区培训教练员人才,特别要大力帮助对口支援地区开展教练员培训工作;扩大与西部地区教练员培训工作合作交流范围、形式、渠道,帮助西部地区培训高水平教练员。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
 
 
(林场发〔2004〕135号,2004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林木种苗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进程,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快林木种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承担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林木种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使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种苗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林木种苗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林木良种、新技术在生产中得到了推广应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种苗质量监管不断加强。目前,全国有良种基地28.5万公顷、采种基地158.1万公顷,苗圃48.71万公顷,年种子生产能力达2500万公斤,穗条产量达15亿条(根),苗木产量接近300亿株;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已达到37%和43%。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林业快速发展迫切要求林木种苗事业有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量需求,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质量需求成为社会进步和林业发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但是目前,困扰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问题还较多,突出表现在:林木种质资源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种子基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基地供种率、良种使用率还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稳,市场监管刚刚起步,种苗生产、使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有效保障等。总体上讲,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林木种苗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进程中,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地位。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种苗基础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国有种苗基地改革与全社会种苗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人的发展与种苗事业进步的关系,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确保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执法监督为保障,实现我国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规范化,为林业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4.基本方针。

----依法治种。努力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科技兴种。实行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数量满足与质量提高相统一,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种苗科技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强化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

----发展产业。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发展,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5.奋斗目标。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基地供种率达到70%,良种使用率达到50%,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15%,林木种质资源得到初步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使基地供种率达到80%,良种使用率达到65%,种子贮备能力达到当年用种量的20%,林木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显著增强,建成比较完备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

6.理顺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强化种苗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7.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的单位,要充分发挥种苗管理机构政策法规制定、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质量监督、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

四、加强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

8.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要以种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补充,建立起以省内调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供应体系。国家投资建设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种苗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和调剂使用。苗木生产供应,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9.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按照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对林木种苗的要求,在科学布局、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适宜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的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督检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基础性工作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可持续发展。
要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种苗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提高建设成效。

五、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增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

10.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促进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保证为林业建设提供优质种苗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组建跨地区的苗圃联合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

11.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伙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承担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同等待遇。在种苗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证依法从事种苗的培育和经营。在项目资金扶持上,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试点工作,为非公制林木种苗的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改进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促进合法生产经营种苗。

六、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种苗生产经营良好氛围

12.建立长期稳定的林木种子投入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种子贮备补助和林木良种补贴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林木种苗发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当地林业建设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由国家安排部分投资,长期扶持。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13.加强科学研究。要重视林木种苗科学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要积极组织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策略和资源整理、公布和交流计划,以及保存地项目建设规划,重点收集、保存优良林木(灌木)、乡土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建立起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实现全面保存、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有目的地引进国外优良树种,丰富我国的物种资源。要根据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国土绿化需要,制定良种选育策略,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积极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要加强种苗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种苗科研攻关。

14.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良种推广体系,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种苗包装运输等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先进实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进行新技术成果孵化,与种苗基地联合兴办种苗科技示范园区或种苗集团。要开展种苗技术培训,不断加强林木种苗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全面推进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健全种苗标准化体系,加快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一批种苗标准化示范区,并逐步建立起种苗质量认证体系,实行源头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八、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好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6.加强林木种苗法治建设。继续加强林木种苗法治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快制定《种子法》配套法规,依法进行种苗管理。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假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管体系,充实执法力量,改善执法监督条件,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7.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受理送达与审查分开的工作制度,公开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种苗行政审批档案。加强对审批人和被审批人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18.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建设,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队伍,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能力。全面推进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苗质量自查和各地种苗质量自检制度,检查结果要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投资挂钩。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及质量检验、种苗使用责任追究、质量案件上报跟踪等制度,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九、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

19.鼓励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鼓励各地成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的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帮助种苗生产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和林农提供政策咨询和中介服务,推动种苗良性持续发展。

20.加强种苗信息管理。要加强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工作,搞好余缺调剂,保证种苗供应。要按照全国种苗网络建设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种苗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与国家种苗网对接,使种苗生产供求信息实现共享。要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报送、发布种苗供求和新品种信息,引导种苗生产,确保造林任务圆满完成。

21.分区域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素质,提高林木种苗管理水平

22.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充分认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对实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乃至整个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把种苗建设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关键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措施来抓。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好做法,把种苗机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

23.解放思想,提高种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建立起种苗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切实加大对种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种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林业和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提高种苗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力争在种苗管理工作的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方面有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