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4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调配管理体制,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4]第8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二)管理局会同阳泉市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四)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提供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六)权属资料遗失不全的不明房屋、土地资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后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直接受理和办理有关确权手续。
(七)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拆除已登记注册的房地产,不得将机关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不得将占有、使用的房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以及抵押和担保;需要装修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需报经管理局同意;已出租的机关办公用房,由管理局对有关合同重新审定确认,合同到期后,根据需要决定收回调配或继续出租。
(八)管理局应定期检查机关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更,出租收益,房地产使用等情况。
(九)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经批准处置包括出租机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获得的经济收入归市政府所有,依照市财政部门的“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
二、调配和使用管理
(十)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单位提供市编委批准的机构人员编制文件,使用办公用房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与管理局签订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协议,领取《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证》。
(十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时,应在有关批准文件公布后依照前款规定到管理局办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使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使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部门、本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执行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安全完整和相关资产不流失的第一责任。
(十三)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十四)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 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提供良好服务。
(十五)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依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核定(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
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后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负责收回。
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十八)办公用房独居一处,自成体系的单位和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综合办公面积核定。
其中:1、独立办公的市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
2、独立办公的县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
3、独立办公的科级单位人均综合办公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十九)综合性办公大楼,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核定。
其中:正处级:每人使用2个自然间,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处级:每人使用1个自然间,使用面积16平方米。
科级以及科级以下: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可以采用大开间,充分提高办公室的使用效率;也可以根据科室性质,办公室设计布局分别以2—3人占用1个自然间。
(二十)确因工作需要需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写明用途,原因等,经管理局批准后,另行解决。特殊行业或部门(如档案局、培训中心等)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确定。
四、基本建设管理
(二十一)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二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向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办公用房建设原则上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建设项目,应由管理局和使用单位、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局的基建科为该小组的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投标,并办理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二十五)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及时组织办理工程验收、申请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领取以及转入固定资产,办理财务建帐等有关手续。
五、维修管理
(二十六)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及装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七)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八)每年10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和专项及装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编制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二十九)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统一的额定标准,列入各部门、各单位部门预算。
六、物业管理
(三十)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三十一)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七、罚则
(三十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隐瞒权属资料,不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的;
未按要求配备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管理机构,未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的;
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维修、保养不及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办公用房安全隐患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租借、抵押、转让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未经批准,擅自对办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联建、合建以及动用其它专项资金购建办公用房的。
(三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管理局收回办公用房和没收非法所得,上交市财政。
擅自将办公用房租借他人从事盈利活动的;
未经批准挪用、挤占、救灾、扶贫、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或向企业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修建办公用房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办公用房六个月以上的;
(三十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办公用房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由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三十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六)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方案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统一管理,根据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通知》(阳政办发[2004]21号)和《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 变更登记的范围及内容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市直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经营用房、生活用房等下同)及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受、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它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房屋及相应土地。
二、提供变更权属相关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所属房地产情况,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它原始档案资料。
(二)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
1、土地方面资料。须提供宗地图和指界委托书(四邻已盖章)。1986年以前占有使用,提供相关部门用地文件;1986年后占有使用,提供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房屋方面资料
① 房地产测绘报告
②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立项文件
③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④规划红线图
⑤施工许可证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竣工平面图
⑧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房屋除提供上述①—⑦项外,还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变更权属登记工作从2004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一)整理和完善阶段(5月20日至7月10日)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方案,抽调专门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补充完善,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报送审核移交阶段(5月30日至9月10日)
基层单位的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移交(附权属资料清单2份)管理局,管理局组织专人验收资料并到实地勘察。
(三)集中办理登记阶段(9月10日至11月30日)
管理局组织专人对移交的房地产资料分类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虽未办理登记,但权属资料齐全符合办证要求的单位,可直接变更至管理局名下。
2、房地产权属资料不全或权属关系不明,管理局出具证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可直接办理。
四、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几个单位共用或合用的房地产,其权属资料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供。
(二)房屋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登记的由交出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负责从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收回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移交。
(三)房地产使用年代较长,权属资料遗失不全者,可提供建房年代,房屋结构,建房文件及资料。楼房提供栋数,层数;平房提供排数;土地是转让、出让合同还是划拨批复。遗失原始资料的出具证明说明情况。
(四)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须提供位置和面积等资料,以利确权。
(五)待报废和已报废的房屋,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这次变更权属登记工作 ,情况复杂,任务重,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变更权属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瞒报、漏报、拖延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市政府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 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施工现场所在地公
安派出所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必须包括相应的治安保卫措施;国家和市属重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公安局备案。
四、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采取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施工人员凭出入证件进出施工现场,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查验。
2、施工现场及周围道路应保证安全畅通,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按施工进度计划运入,并按规定存放。
3、施工现场料场、库房应当加强巡逻守护,重要材料、设备,要专库专管;贵重物品、仪表和保密图纸资料以及精密小型工具的保管和使用,须有安全保卫措施,健全存放、保管、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专库限量储存,设置明显标志,指定专人保管,制定严格的限量领用登记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5、施工现场职工临时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应当采取隔离措施。施工现场所设更衣室、休息室等,应确定专人兼管;在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非经批准,不许他人留宿,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和取暖用具;施工现场内.要加强电视机、录音机等贵重物品和现金、票证的管理。
五、施工现场的要害部位, 包括为施工服务的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中型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施工关键工序,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安全保卫措施,安装防护设施或报警装置。
六、建设工程成品, 包括即将竣工的楼房栋号、楼层、房间,安装就位的重要设施、设备,装修完毕的贵重装饰设等,必须制定专门保卫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看护;重点工程应划定重点保卫区域,按栋号、楼层、房间制发证件,专人看守,严格验证,严防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发生。
七、施工现场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必须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协助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维护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八、违反本规定, 治安保卫制度不落实, 经公安机关指出仍不改进,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
栊姓Ψ?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8年9 月15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4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农业部
农业部文件
农政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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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垦、畜牧、渔业、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04年2月2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三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项 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技术规范
采集、保存和运输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填写采样单。
一、样品采集
(一)病禽
1.至少从5只濒死禽采集样品。样品包括:泄殖腔拭子和气管拭子(置于缓冲液中)各5个(小珍禽可采集新鲜粪便);气管和肺的混样5个,肠管及内容物的混样5个;肝、脾、肾和脑等组织样品(不能混样)各5个。
2.分别采集至少10个病鸡的血样(急性发病期血清)。
(二)病死禽
无发病禽时,可从死亡不久的病禽采样,采样要求同病禽。
棉拭子单独放入容器,容器中盛放含有抗菌素的pH值为7.0-7.4的 PBS液。抗生素的选择视当地情况而定,组织和气管拭子悬液中加入青霉素(2000IU/mL)、链霉素(2mg/mL)、庆大霉素(50μg/mL)、制霉菌素(10000 IU/mL)。但粪便和泄殖腔拭子所用的抗生素浓度应提高5倍。加入抗生素后pH值应调至7.0-7.4。
二、样品保存和运输
血样要单独存放,不能混合。
样品应密封于塑料袋或瓶中,置于有制冷剂的容器中运输,容器必须密封,防止渗漏。
样品若能在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冷藏运输。否则,应冷冻运输。
若样品暂时不用,则应冷冻(最好-70℃或以下)保存。
采样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采样基数
采样数量
采样日期
保存情况
冷冻(藏)
被采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采样单位盖章 采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第二项 血清学诊断技术规范
一. 血凝(HA)和血凝抑制(HI)试验技术
(一)材料准备
1. 96孔V型微量反应板,微量移液器(配有滴头)。
2. 阿氏(Alsevers)液、鸡红细胞悬液,配制方法见附录A。
3. pH7.2的0.01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
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血凝素分型抗原和标准分型血清以及阴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血凝(HA)试验(微量法)
(1) 在微量反应板的1-12孔均加入0.025mL PBS,换滴头。
(2) 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l孔,混匀。
(3) 从第1孔吸取0.025mL抗原加入第2孔,混匀后吸取0.025mL加入第3孔,如此进行对倍稀释至第11孔,从第11孔吸取0.025mL弃之,换滴头。
(4) 每孔再加入0.025mL PBS。
(5) 每孔均加入0.025mL 1%(V/V)鸡红细胞悬液(将鸡红细胞悬液充分摇匀后加入)。
(6) 振荡混匀,在室温(20℃-25℃)下静置40min后观察结果(如果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环境下1hr)。对照孔红细胞将成明显的钮扣状沉到孔底。
(7) 结果判定。将板倾斜,观察红细胞有无呈泪滴状流淌。完全血凝(不流淌)的抗原或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代表一个血凝单位(HAU)。
2. 血凝抑制(HI)试验(微量法)
(1) 根据血凝试验结果配制4HAU的病毒抗原。以完全血凝的病毒最高稀释倍数作为终点,终点稀释倍数除以4即为含4HAU的抗原的稀释倍数。例如,如果血凝的终点滴度为1:256,则4HAU抗原的稀释倍数应是1:64(256除以4)。
(2) 在微量反应板的1-11孔加入0.025mL PBS,第12孔加入0.05mL PBS。
(3) 吸取0.025mL血清加入第1孔内,充分混匀后吸0.025mL于第2孔,依次对倍稀释至第10孔,从第10孔吸取0.025mL弃去。
(4) 1-11孔均加入含4HAU混匀的病毒抗原液0.025mL,室温(约20℃)静置至少30min。
(5) 每孔加入0.025mL的鸡红细胞悬液轻轻混匀,静置约40min(室温约20℃,若环境温度太高可置4℃条件下1hr),对照红细胞将呈显钮扣状沉于孔底。
(三)结果判定
以完全抑制4个HAU抗原的血清最高稀释倍数作为HI滴度。
只有阴性对照孔血清滴度不大于21og 2,阳性对照孔血清误差不超过1个滴度,试验结果才有效。HI价小于或等于31og2判定HI试验阴性;HI价等于41og 2为阳性。
二. 琼脂凝胶免疫扩散(AGID)试验
(一) 材料准备
1. 硫柳汞溶液、pH7.2的0.01mol/L PBS溶液,配制方法见附录B。
2. 琼脂板:制备方法见附录C。
3. 禽流感琼脂凝胶免疫扩散抗原、标准阴性和阳性血清。
(二) 操作方法
1. 打孔。在制备的琼脂板上按7孔一组的梅花形打孔(中间1孔,周围6孔),孔径约5mm,孔距2mm-5mm,将孔中的琼脂用8号针头斜面向上从右侧边缘插入,轻轻向左侧方向将琼脂挑出,勿伤边缘或使琼脂层脱离皿底。
2. 封底。用酒精灯轻烤平皿底部至琼脂刚刚要溶化为止,封闭孔的底部,以防侧漏。
3. 加样。用微量移液器或带有6~7号针头的0.25mL注射器,吸取抗原悬液滴入中间孔(图1的⑦号),标准阳性血清分别加入外周的①和④孔中,被检血清按编号顺序分别加入另外4个外周孔(图1的②,③,⑤,⑥号孔)。每孔均以加满不溢出为度,每加一个样品应换一个滴头。
4. 作用。加样完毕后,静置5min~10min,然后将平皿轻轻倒置放入湿盒内,37℃温箱中作用,分别在24h、48h和72h观察并记录结果。
(三) 结果判定
1. 判定方法。将琼脂板置日光灯或侧强光下观察,若标准阳性血清(图1的①和④号孔)与抗原孔之间出现一条清晰的白色沉淀线,则试验成立。
2. 判定标准
(1)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②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出现清晰致密的沉淀线,且该线与抗原与标准阳性血清之间沉淀线的末端相吻合,则被检血清判为阳性。
(2)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③号)与中心孔之间虽不出现沉淀线,但标准阳性血清孔(如图1中的④号)的沉淀线一端向被检血清孔内侧弯曲,则此孔的被检样品判为弱阳性(凡弱阳性者应重复试验,仍为弱阳性者,判为阳性)。
(3) 若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⑤号)与中心孔之间不出现沉淀线,且标准阳性血清沉淀线直向被检血清孔,则被检血清判为阴性。
(4) 被检血清孔(如图1中的⑥号)与中心抗原孔之间沉淀线粗而混浊或标准阳性血清与抗原孔之间的沉淀线交叉并直伸,被检血清孔为非特异反应,应重做,若仍出现非特异反应则判为阴性。
①
⑥ ②
⑦
⑤ ③
④
图1 AGP试验结果
附 录 A
HA和HI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阿氏(Alsevers)液配制
葡萄糖 2.05g
柠檬酸钠 0.8g
柠檬酸 0.055g
氯化钠 0.42g
加蒸馏水至100mL,加热溶解后调pH值至6.1,69kPa 15min高压灭菌,4℃保存备用。
2.1%鸡红细胞悬液制备
采集至少3只SPF公鸡或无禽流感和新城疫等抗体的健康公鸡的血液与等体积阿氏液混合,用pH7.2的0.01mol/L PBS液洗涤3次,每次均以1000r/min离心10min,洗涤后用PBS配成1%(V/V)红细胞悬液,4℃保存备用。
附 录 B
AGP试验用溶液的配制
1.1%硫柳汞溶液的配制
硫柳汞 1.0g
加蒸馏水至 100mL
溶解后,置100mL瓶中盖塞存放备用。
2. pH7.2的0.01mol/L PBS 的配制
(1)配制25×PB:称量2.74g磷酸氢二钠和0.79g二水磷酸二氢钠加蒸馏水至100mL。
(2)配制1×PBS:量取40mL25×PB,加入8.5g 氯化钠,加蒸馏水至1000mL。
(3)用氢氧化钠或盐酸调pH至7.2。
(4)灭菌或过滤。
(5)PBS一经使用,于4℃保存不超过3周。
附 录 C
琼 脂 板 的 制 备
称量琼脂糖1.0g,加入100mL的pH7.2的0.01mol/L PBS液,在水浴中煮沸使之充分融化,加入8g氯化钠,充分溶解后加入1%硫柳汞溶液1mL,冷至45℃-50℃时,将洁净干热灭菌直径为90mm的平皿置于平台上,每个平皿加入18mL-20mL,加盖待凝固后,把平皿倒置以防水分蒸发,放普通冰箱中保存备用(时间不超过2周)。
第三项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一、诊断指标
(一) 临床诊断指标
1.急性发病死亡;
2.脚鳞出血;
3.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水肿;
4.肌肉和其他组织器官广泛性严重出血。
(二) 血清学诊断指标
1.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
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AGP)试验阳性(水禽除外)。
(三) 病原学诊断指标
1.H5或H7亚型病毒分离阳性;
2.H5或H7 特异性分子生物学诊断阳性;
3. 任何亚型病毒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
二、结果判定
(一) 临床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临床诊断指标1,且至少有临床诊断指标2、3、4之一。
(二) 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
符合结果判定(一),且符合血清学诊断指标1或/和2。
(三) 确诊
符合结果判定(二),且至少符合病原学诊断指标1、2、3之一。
第四项 封锁技术规范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决定实行封锁的,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指派专人,配备消毒设备,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四、封锁令的解除: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且受威胁区病原检测阴性,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第五项 扑杀技术规范
扑杀活禽可采取如下方法:
一、窒息
先将待扑杀禽装入袋中,置入密封车或其它密封容器,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或将禽装入密封袋中,通入二氧化碳窒息致死。
二、扭颈
扑杀量较小时采用。根据禽只大小,一只手握住头部,另一只手握住体部,朝相反方向扭转拉伸。
三、其它
也可根据本地情况,采用其它能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第六项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他物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可以选择深埋、焚化、焚烧等方法,饲料、粪便也可以发酵处理。
一、深埋
1.深埋点应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避开公众视野,清楚标示。
2.坑的覆盖土层厚度应大于1.5米,坑底铺垫生石灰,覆盖土以前再撒一层生石灰。坑的位置和类型应有利于防洪。
3.禽鸟尸体置于坑中后,浇油焚烧,然后用土覆盖,与周围持平。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饲料、污染物等置于坑中,喷洒消毒剂后掩埋。
二、焚化、焚烧
1.疫区附近有大型焚尸炉的,可采用焚化的方法。
2.处理的尸体和污染物量小的,可以挖1.5米深的坑,浇油焚烧。
三、发酵
饲料、粪便可在指定地点堆积,密封发酵。
以上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所涉及到的运输、装卸等环节要避免洒漏,运输装卸工具要彻底消毒。
第七项 疫区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一、成立清洗消毒队
清洗消毒队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
二、设备和必需品
(一)清洗工具:扫帚、叉子、铲子、锹和冲洗用水管。
(二)消毒工具: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三)消毒剂: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合适的消毒剂。
(四)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三、养禽场清理、清洗和消毒
(一)首先清理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对地面和各种用具等彻底冲洗,并用水洗刷禽舍、车辆等,对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四)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五)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六)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七)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道路等场所,要喷洒消毒。
(八)污水沟可投放生石灰或漂白粉。
四、交通工具清洗消毒
(一)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二)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车辆的外面、内部及所有角落和缝隙都要用清水冲洗,用消毒剂消毒,不留死角。
(三)车辆上的物品也要做好消毒。
(四)从车辆上清理下来的垃圾和粪便要作无害化处理。
五、家禽市场和笼具的清洗消毒
(一)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二)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三)刮擦和清洗笼具等所有物品,并彻底消毒。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六、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清洗消毒
(一)所有家禽及其产品都要深埋或焚烧。
(二)禽舍、笼具、过道和舍外区域要清洗,并用消毒剂喷洒。
(三)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要冲洗干净,用消毒剂喷洒消毒。
(四)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五)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作无害化处理。
第八项 散养户养殖场地和禽舍消毒技术要求
一、扑杀鸡鸭等禽鸟后,场地必须清洗消毒。
二、在清洗消毒之前要穿戴好防护衣物。
三、禽舍中的粪便应彻底清除,院子里散落的禽粪应当收集,并作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四、清理堆积禽粪时应淋水,不得扬起粪尘。
五、用消毒剂彻底消毒场地和禽舍,用过的个人防护物品如手套、塑料袋和口罩等应销毁。
六、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用去污剂清洗两次,确保干净。
七、将扑杀时穿过的衣服用70℃以上的热水浸泡5分钟以上,再用肥皂水洗涤,在太阳下晾晒。
八、处理污物后要洗手、洗澡。
第九项 扑杀禽鸟工作人员防护技术要求
一、穿戴合适的防护衣物
(一)穿防护服,或者穿长袖手术衣再加一件防水围裙。
(二)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
(三)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
(四)戴护目镜。
(五)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一次性的鞋套。
二、洗手和消毒
(一)密切接触感染禽鸟的人员,要用肥皂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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