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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时间:2024-07-02 06:2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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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9号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商务部批准《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现予公布。

  1~13项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14~15项由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B/T 10441-2007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2 SB/T 10442-2007 沐浴业经营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3 SB/T 10443-2007 早餐经营规范 2008年5月1日
4 SB/T 10444-2007 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5 SB/T 10445-2007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6 SB/T 10446-2007 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2008年5月1日
7 SB/T 10447-2007 水果和蔬菜 气调贮藏原则与技术 2008年5月1日
8 SB/T 10448-2007 热带水果和蔬菜包装与运输操作规程 2008年5月1日
9 SB/T 10449-2007 番茄 冷藏和冷藏运输指南 2008年5月1日
10 SB/T 10450-2007 胡萝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1 SB/T 10451-2007 苦瓜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2 SB/T 10452-2007 长辣椒购销等级要求 2008年5月1日
13 SB/T 10453-2007 膨化豆制品 2008年5月1日
14 SBJ 14-2007 氢氯氟烃、氢氟烃类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008年5月1日
15 SBJ/T 08-2007 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SBJ 08-1994 2008年5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税发[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范围
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
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
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 价格内容
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 采样方式及地点
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 参会人员
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
(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八、有关要求
参会人员费用按出差办理。请与会代表提前将姓名、性别、民族,分别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以便安排食宿。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刘尊涛,电话010-63417758;
国家烟草专卖局:刘艾生,电话010-63605270。
附件: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卷烟烟标、烟价信息调查表




序号 产品标识码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调拨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零售价格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工业公司或卷烟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所属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
3.本表第1栏“序号”为采集的烟标实物编号,暂不填写。
4.本表第2栏“产品标识码”与工业量本利报表上的相同。
5.本表第3栏“卷烟牌号”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牌号。
6.本表第4栏“烟支包装规格”为卷烟生产企业在所属期限内生产的所有卷烟的烟支包装规格。
7.本表第5栏“调拨价格”为卷烟生产企业自定的出厂价格。在所属期限内,如果该牌号、规格卷烟有多个调拨价格,填写最后调整的调拨价格。
8.本表第6栏“消费税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没有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此栏空缺,并在备注栏中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填写说明:(1)试销期未满一年;(2)试销期已满一年,但尚未上报;(3)试销期已满一年且已上报,但尚未核价;(4)其他原因(请具体说明)。
9.本表第7栏“核定计税价格发文文号”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发文文号。
10.本表第8栏“零售价格”为税务机关采集的2004年市场平均零售价格。暂不填写。
11.本表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八年换货和付款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换货和付款协定》,对一九八八年两国换货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间在一九八八年的货物供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出口货单和阿尔巴尼亚出口货单办理。
  上述两个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述两个货单是义务性的。经双方同意,还可交换未列入货单的其他商品。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供应,应根据现行有效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和双方外贸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规定所供应的货物,未经售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四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交换条件,按离岸价格,或按到岸价格,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如按离岸价格交货,中国出口货的交货港为上海、天津,阿尔巴尼亚出口货的交货港为都拉斯,法罗拉。

  第五条 按照本议定书所交换货物的价格,按主要世界市场现行的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商定,以美元计算。

  第六条 为办理按本议定书交货有关的支付,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阿尔巴尼亚方面由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相互开立无息无费美元一号和二号两个清算帐户。
  通过上述一号清算帐户办理的款项包括:
  (一)两国间交换货物的价款;
  (二)与交换货物有关的仓储费、罚金和赔偿;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款项。
  通过上述二号清算帐户办理:中方出口尿素厂设备和阿方出口沥青的付款。

  第七条 本议定书第六条未包括的其他任何付款均以自由外汇支付。

  第八条 双方银行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一日检查清算帐户的差额。
  对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号清算帐户上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如超过规定的限额八十万美元,双方银行仍应进行付款,但债务方要采取措施,自一九八九年初起四个月内以货物偿付。如逾期仍不能偿清,对截止一九八九年四月三十日帐面上差额,超出八十万美元的部分,债务方应在三十日内以自由外汇偿还;不超过八十万美元的部分转入一九八九年一号清算帐户。
  对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号清算帐户的差额,双方银行至迟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底前进行最后核对,不论差额多少,两国银行均要办理支付手续,并转入一九八九年二号清算帐户。

  第九条 中国银行和阿尔巴尼亚国家银行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规定有关付款的详细手续。

  第十条 对执行根据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按照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交货和付款共同条件,由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本议定书对在其有效期内签订而未执行的合同仍然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代 表          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品清             阿亚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