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印发试行。请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做好工程承包公司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单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 在现行基本建设领导体制未改革前,工程承包公司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和各地区进行行政领导,但不要干预其正常的经济活动。主管部门同工程承包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主要是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组建
第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分别组建,按隶属关系由各部门、各地区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为了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各有关部门和地区,一般应组建两个以上的工程承包公司,并可跨部门、跨地区承包建设任务。
第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组建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在所属企事业单位抽调具有工程建设经验的人员组成;可以依托设计单位,组成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承包公司;也可以依托工程指挥部进行组建。
第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是组织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主要形式,应该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人员要少而精。公司应配备熟悉业务的设计、计划、财务、经营、采购、施工监督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一般不应辖有直属的施工队伍。
第三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任务
第七条 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询价与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进行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程承包公司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密切配合,搞好工程建设和生产准备工作,必要时可吸收建设单位部分力量,在工程承包公司统一组织下,参加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以利于建设和生产的衔接。
第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接任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条例,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双方的责任、权益和奖罚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工程项目总承包任务后,可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工作进行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并签订分包经济合同。
第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所需周转资金,由建设银行贷款。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由于工期提前而少付的贷款利息,作为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由于延误工期而多支付的利息,由工程承包公司以自有资金偿还。
第十一条 工程承包公司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所提出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分年度的材料需用计划,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组织供应,或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公司可以委托设备成套公司或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设备供应单位,组织设备供货;也可以按设备预算价格包给设备成套公司组织供应,盈亏由设备成套公司负责;也可以从国外采购。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部门、各地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物资分配计划。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地区安排计划时,要按协议或合同办理。
第四章 工程承包公司的责、权、利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承包公司要积极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权招聘国内外技术经济专家或购买专利,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增强竞争实力。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公司有以下权利:
1。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奖励分配制度;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行支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节余资金;
3.根据工程需要和设计工艺要求,有权自行选购材料、设备;
4.工程承包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命。副职由经理挑选并实行任期制,报主管部门任命,公司有权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的录用、辞退、开除。
第十七条 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由建设银行贷给一定数量的周转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第十八条 工程承包公司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务时,除根据合同应收的承包费用外,还可从投资包干节余和提前竣工的收益中分成。这些收益除按规定上交的部分外,其余均作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作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方面。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工程的节余资金,用于建造职工住宅和集体福利设施,已包括在建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指标。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三年内免交所得税。
第十九条 工程承包公司对勘察设计质量高、现场服务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物资供应及时的物资部门,除按分包合同规定付给费用外,还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物资部门未按合同执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组织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资金超出等,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由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建设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工程承包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奖罚均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
[92]国管财字第3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放婴幼儿补贴的通知精神、将中央国家机关现行由入托儿童家长单位报销托儿补助费的办法,改为对婴幼儿发放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各发给二十元婴幼儿补贴费。
二、 婴幼儿父母如只有一方在京或一方有工作,由在京的一方或有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三、 婴幼儿父母双亡的,可由领养者所在单位全部发放。
四、 双胞胎和多胎的婴幼儿补贴,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全部发给。
五、 婴幼儿父母离婚的,由双方所在单住各发给一年的补贴。再婚后又生二胎的,只能享受一个婴幼儿补贴。
六、 婴幼儿父母双方同时停薪留职的,不享受补贴;如有一方在职,则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七、 婴幼儿父母有一方是个体开业人员,另一方在职,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发给一半的补贴。
八、 婴幼儿户口在农村或在外地的,不享受婴幼儿补贴。
九、 实行对婴幼儿发放补贴办法后,各单位财务部门不再托儿补助费。
十、 发放婴幼儿补贴,可在"补助工资"目下增设"婴幼儿补贴"一节。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凡通知下达前已报销托儿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婴幼儿补贴。我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86])国管财字第32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一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①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②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①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②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二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①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②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③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①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②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三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四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①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②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五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六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七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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