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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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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政发(8)〔2002〕1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八日


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齐齐哈尔名牌产品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齐齐哈尔市质量兴市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齐哈尔名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齐齐哈尔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推进机制。
第四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评价推荐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社会评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审定机构是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由有关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制(修)定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根据市名牌评选条件,对市名牌进行终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六条 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齐齐哈尔名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规划以及实施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对省、市名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组织齐齐哈尔名牌的审定推荐工作和宣传活动;向省及国家推荐省级名牌和国家级名牌。
第七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齐齐哈尔名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齐齐哈尔名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名牌评选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评选范围是齐齐哈尔市辖区内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评选的重点是发挥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产业 、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齐齐哈尔名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四)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产品年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原则上亏损企业不予评选。
(七)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齐齐哈尔名牌称号: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二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齐齐哈尔名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经考核,对已不具备名牌条件的予以除名;对达到名牌条件,按程序审定通过的,可定为新增名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齐齐哈尔名牌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区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社团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齐齐哈尔名牌评选推荐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由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跟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市人民政府授予“齐齐哈尔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齐齐哈尔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可以在获得齐齐哈尔名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名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条 齐齐哈尔名牌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县(市)区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牌评选推荐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齐齐哈尔名牌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齐齐哈尔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名牌标志,被暂停或撤消名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名牌标志,违者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齐齐哈尔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齐齐哈尔名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齐齐哈尔名牌管理规定》(齐政发〔1997〕36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8日印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6年3月7日

教人厅[2006]3号

  根据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和2006年教育部工作的总体安排,为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干部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认真做好今年的各项干部培训工作。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要点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坚持以加强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理论研究为依托,统筹规划、创新方法、拓宽途径,不断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面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总体部署,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切实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制订《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十一五”规划》,并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认真完成有关干部调训任务。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积极配合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落实2006年度干部调训计划,认真完成部领导,中央管理直属高校书记、校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以及有关中青年后备干部参加中央党校、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和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各项任务。制订中央管理高校领导干部2006至2010年参加政治理论脱产培训的计划。

  三、认真抓好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以全面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精神为重点,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举办一期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厅长(主任)高级研究班、两期地(市)教育局长(教委主任)研修班和两期县(市)教育局长培训班。

  四、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管理骨干培训工作。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第十四次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结合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计划举办六至七期针对性和时效性较强的“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会同中组部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各举办一期中央管理高校中青年干部专题培训班;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两期“高校领导干部进修班”和两期“高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在总结2003-2005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经验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外专局,研究制订2006-2008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项目”计划;组织实施2006年高校领导赴海外培训工作;重点做好中国—美国大学领导高级研讨班等工作。

  五、进一步抓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分区分类指导,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为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扩大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和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示范班的培训规模,增强培训覆盖面。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计划。加大对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支持力度,继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西部和东北地区推广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项目。

  六、大力加强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加大教育干部培训教材建设力度,分层分类分岗开展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研究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写针对性强,符合中小学校长实际需要的系列专题培训教材,逐步建立满足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长培训课程教材体系。积极采用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推进实施“中小学校长远程培训课件”项目试点工作。

  七、加强干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干部培训教师的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好“培训者培训”工作,采取选派骨干培训教师到高校、国家级干部培训基地进行深造、挂职锻炼、承担科研课题、交流合作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干部培训教师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开放式、高层次、专兼结合的教育干部培训师资资源信息库,努力促进教育干部培训优质教师资源共享。

  八、拓宽教育干部培训的交流合作渠道。进一步加强教育干部的国际合作培训,充分利用国际组织和海外资源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2006年度“中国—联合国儿基会校长培训与爱生学校管理”合作项目,做好项目新一周期五年规划的实施工作。积极筹划、启动实施中英小学校长培训项目,继续推进实施中德、中澳联合开展的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培训项目。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探索与企业合作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新途径。

  九、加强教育干部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育干部在职自学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完善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跟踪、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培训机构评估体系,研究制订《教育干部培训质量评估办法》,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与效益,不断规范培训秩序。充分发挥教育干部培训研究机构在全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中的研究、咨询和参谋作用,认真加强干部培训研究体系建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企业信用度,推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规划、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根据需要分为社会评价体系指标和行业评价体系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社会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社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供用热合同履行情况;

  (二) 供热质量情况;

  (三) 安全生产和文明服务情况;

  (四) 用户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

  (五) 银行信用情况。

  第九条 行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 供热面积情况;

  (三) 供用热合同签订情况;

  (四) 资产负债情况;

  (五) 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六) 供热质量情况;

  (七) 安全生产情况;

  (八) 煤炭储备情况;

  (九)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十) 其他依法需要评价的指标情况。

  第十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级—绿牌企业、B级—蓝牌企业、C级—黄牌企业、D级—红牌企业四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级—绿牌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B级—蓝牌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94分以下(含85分);

  (三)C级—黄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70分以上84分以下(含70分);

  (四)D级—红牌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69分以下(含60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 供热质量优秀,本供暖期内无用户投诉或者虽然有用户投诉但经核实未存在问题的;

  (二) 获得市级以上供热先进单位称号的;

  (三)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的;

  (四) 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且成绩突出的。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移交或者接管供热设施的;

  (三)引起群众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供热企业主动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完成整改证明,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信息网站、网络评价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网站应当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及供热行业协会参加,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供热企业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与两个评价体系指标和附加(加分)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报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参评企业所提报的资料按照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公布。

  第十九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对A级—绿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企业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在实施供热特许经营制度时,可以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

  (二)对B级—蓝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做重点监管,由企业自我约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C级—黄牌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得允许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

  (四)对D级—红牌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后,评审办公室应当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跟踪监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每个供热期评审一次,获得A级—绿牌等级的企业,可以两个供热期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供热企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确定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铜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原证书、铜牌收回,并按照新的等级颁发证书、铜牌。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信用评价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