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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4:1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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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5-04-04

教师〔2005〕5号


  为了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精神,现决定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我部成立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由师范教育司、中央电教馆、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秘书处等共同组成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有力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要将该计划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加快推进教师网联计划的整体框架之下,积极协调和充分发挥有关教师教育机构、电教系统、考试系统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该计划的实施;要进一步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计划顺利推进的政策环境;要建立计划实施的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计划项目经费;要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实施和准备实施的相关项目纳入计划,避免重复培训;要建立该计划质量监控和管理体系,加强计划实施过程和效果的评估,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区域间实施计划工作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借鉴,共同促进计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实施方案。拟于2005年开始实施该计划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5月15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计划的申请报告和计划实施方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和项目办公室。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

  为了贯彻经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宗旨和意义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推进教育信息化,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必然要求。通过本计划的实施,建立一套规范性、权威性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标准、培训、考试和认证体系,对于进一步规范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管理,提高教育技术培训质量,对于进一步促进以信息技术为主的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的整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和任务

  1.目标

  ——依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在2005-2007年间,利用多种途径和手段,组织全国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

  ——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到2007年,全国大多数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逐步将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水平与教师资格认证、职务晋升等相挂钩,形成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应用水平的动力机制。

  2.任务

  ——制定培训大纲,开发培训资源

  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技术培训理念、内容和方法,注意与相关培训的衔接和整合,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和培训方案 ,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研究开发优质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资源。

  ——加强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培训

  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市、区)四级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体系。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在组织对各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级教育技术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同时,加快推进全国教师网联计划,通过“人网、天网、地网”的结合,采用多种方式和方法,组织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加强与其他相关培训的衔接与整合,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相关培训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免修、承认部分培训内容的办法,减少重复培训,提高培训效益。

  ——制定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组织统一考试

  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为依据,在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和考核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通过教育技术培训的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制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建立认证制度,促进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加强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与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相关的配套政策,将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证书与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制度,以及教师职务晋升条件相挂钩,形成促进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的有效机制。

  三、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本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教育部组成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师范教育司、中央电教馆、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教师网联秘书处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对计划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电教馆,负责本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与各地的联系、协调、沟通与交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负责组织对国家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并会同各省对省级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地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的评估和监控;承担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和培训基地标准,参与培训教材的开发等。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负责考务组织与管理;印制并颁发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证书等。

  全国教师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解读与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大纲》、审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和审定培训教材等。

  全国教师网联成员承担国家级培训基地建设与骨干培训者及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参与培训课程与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远程教育技术培训等。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建立相应组织管理体系,确保计划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安排和实施步骤

  1.工作安排

  本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2005年首先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试点工作。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到2007年底,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完成对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培训和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使广大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2.实施步骤

  ——统一思想,布置工作

  2005年4月上旬,全面启动部署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工作。宣传本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确定试点地区,启动培训工作

  2005年5月,确定启动实施计划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培训基地标准,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并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省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对市(地)级及县(市、区)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经评估认定合格的培训基地有资格进行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从2005年8月开始,培训基地展开培训工作。

  ——印发考试大纲,组织统一考试

  2005年10月,印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12月,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第一次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以后每年组织2次全国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由教育部监制,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和颁发的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证书。

  ——加强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从计划启动开始,项目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试点地区实施的过程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地区计划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指导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逐步完善工作,为逐步推广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教师教育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现代远程教育计划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本计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要根据本计划实施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本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实施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计划实施工作的开展。

  2.整合力量,分工合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计划的实施工作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进教师网联计划,实施新一轮教师培训整体规划。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积极性和优势,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的实施。要根据本计划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的具体实施办法,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建立开放、高效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将实施工作与加快推进区域性教师网联计划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整合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资源,构建现代、高效的教师培训体系,充分利用“人网、天网、地网”等多种途径,开展教师培训和实施工作。要严格按照培训基地标准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要明确各级培训基地的职责和分工,国家级基地主要负责骨干培训者和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省级基地主要负责培训者的培训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市(地)级基地负责对本地骨干教师和县培训辅导员的培训;县教师培训机构主要配合上一级培训基地,组织和管理本地教师培训、考试,以及提供学习辅导、资源支持与技术服务。

  4.加强培训管理,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明确教师培训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教师培训进行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多头管理,重复培训,乱办班的现象。要以教育技术标准为依据,严把质量关,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将本地区与其它教师信息技术培训项目纳入本计划进行统筹考虑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实现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与电大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网络学历教育中教育技术课程学分沟通互认的办法。要建立评估机制,加强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本计划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5.加强政策研究,建立政策保障机制

  各地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本计划实施的相关政策,从实际出发,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出发,制定教育技术培训、考试与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资格认定等相挂钩的具体办法,形成促进广大教师参加教育技术培训的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

  6.加强经费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大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师培训经费。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设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的专项经费。要积极整合和利用正在实施的国内外有关项目的经费,充分发挥国家第二期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教师培训经费的作用。积极争取和拓展其它经费来源渠道,切实保障本计划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四日 

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对象为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简称“双困户”)。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

  1、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2、政府财政补助款;

  3、住房公积金部分增值资金;

  4、社会捐助收入。

  第七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要保证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第八条 每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住房困难家庭户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未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向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街道进行初审;承租直管公房的,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申请,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初审;承租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的,向市直管房管所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初审;区属、市属、省属企业职工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各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复审。

  住房困难家庭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户籍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区居民,应提交经年审有效的《福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兑现证》或《福州市特困职工优待证》;

  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现住房租赁凭证或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双困户”所在的街道、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要实行代办制,竭诚为“双困户”服务。

  (二)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三)签约。入住廉租房时,承租人与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签订《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福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凡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单位,其职工不能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公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年收入连续两年达到上一年全市最低家庭收入标准2倍的,或者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住房补贴的,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报告,并在半年内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住房的,按商品租金计租,并补交逾期商品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掌握变动情况,并按规定调整租赁关系和租金。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十五条 新建成片廉租住房应当实行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相结合,物业管理企业受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委托对廉租住房实施统一管理。但物业管理费应当从低收取。

  第十六条 新购建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参照公房修缮范围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档案,并随廉租住房使用情况的变化进行变动。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闲置。凡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应当补齐拖欠的租金,每逾期一个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产权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辖县(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企发[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乡镇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精神,结合乡镇企业发展实际,我部组织编制了《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 “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6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6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8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10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12

  第二节 基本原则.12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12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12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13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13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14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14

  第三节 主要目标.14

  一、总量发展目标.14

  二、结构优化目标.15

  三、技术进步目标.16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7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17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18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18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19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19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19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21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21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21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22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22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23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23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23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24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25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25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25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6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26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27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27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28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28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28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29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29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30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30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30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31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31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32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中介服务体系.32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33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33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33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34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34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编制的。“十一五”规划通过总结分析“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确立“十一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未来五年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十一五”规划中的指标和措施是指导性的,在规划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内外形势和乡镇企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章 回顾与展望

  第一节“十五”乡镇企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指引下,乡镇企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结构布局调整,取得了巨大成就和一些成功经验。

  一、“十五”乡镇企业取得的成就

  ——经济总量持续增大。2005年乡镇企业增加值达到50534亿元,完成“十五”计划的108.2%,比2000年增长86.1%,年均增长13.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26.8%上升到2005年的27.7%;其中工业增加值达到35661亿元,比2000年增长77.4%,“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2.15%,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00年的45.3%上升到2005年的46.8%。

  ——经济运行质量稳步提高。2005年乡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215204亿元,“十五”年均增长12.62%;实现利润总额12519亿元,年均增长12.66%;上交税金5181亿元,年均增长15.62%;“十五”支出工资总额46205亿元,比“九五”增加0.49倍;2005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1.43亿人,比2000年增加1456万人,年均增加约291万人。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继续攀升,由2000年的27%上升到2005年的28%。

  ——外贸出口增势强劲。2005年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值达20662亿元,比2000年增长112.9%,年均增长18.64%。乡镇企业外贸出口总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33.6%。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2005年个体企业1709万家,实现营业收入66179亿元,比2000年增加23559亿元,年均增长9.2%。2005年私营企业462万家,比2000年增加256万家,实现营业收入75061亿元,比2000年增加46730亿元,年均增长21.5%。

  ——农产品加工业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乡镇企业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达68322个,比2000年增加1.2倍;从业人员1241万人,比2000年增加693万人;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31.3%。

  ——产业集群成效明显。“十五”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向小城镇集中,块状经济发展迅速,产业集群成效明显。2005年,各类乡镇企业园区29575个,园区内企业数达136.8万个,创造的增加值、税金、出口交货值分别占全部乡镇企业的21.85%、25.86%、28.12%。

  二、发展乡镇企业的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大局。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略,全面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政策,创新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区域布局,加快科技创新,引导乡镇企业提升素质、节能降耗,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二是坚持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大乡镇企业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改善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农业部加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联合六部委制定了《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罚款和摊牌,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不断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

  三是坚持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加快推动乡镇企业进行产权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大型乡镇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形式,转变为个体、私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非公有制经济。

  四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深化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促进乡镇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推进乡镇企业产业集聚,完善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机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生态经济园区。

  五是坚持推进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创业辅导服务体系、人才培训服务体系、管理诊断服务体系、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等服务平台,不断转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健康稳定发展。

  六是坚持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中编办批复农业部成立农产品加工局,赋予了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职能。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启动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确认了一批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制定了一批农产品加工制品标准,为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机遇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我国开始进入新的经济增长阶段的大背景下,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着一些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也面对着国内外严峻的挑战。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给乡镇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使乡镇企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乡镇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是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调整、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体制环境。

  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为乡镇企业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条件。目前,我国总体上到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居民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加快,为乡镇企业更好地发挥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

  四是国际产业转移为乡镇企业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近年来,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不断加快,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的转移速度明显加快。预计在“十一五”期间,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的规模将继续扩大,方式将日趋多样化。将为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在抓住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一是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将面临更大压力,一些地方管理机构出现职能弱化和断层现象,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有的地方难以落实。乡镇企业在信贷、担保、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土地使用等方面制约因素仍然较多。二是乡镇企业素质参差不齐。地区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大部分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同时,随着WTO过渡期结束,对外经济贸易壁垒增加,国际市场竞争难度加大,这些都将对影响乡镇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和增收为出发点,以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强化服务为保障,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为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坚持以农为本,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为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维护农民权益提供服务。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配置资源,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服务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政府应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政策,为乡镇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乡镇企业发展什么样的产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和采取哪一种经营方式,都应由其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

  发展乡镇企业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各地要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发展水平,自主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在政策指导和规划安排上不搞“一刀切”。乡镇企业发展慢或刚起步的地区,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乡镇企业发展已有较好基础的地区,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

  四、坚持公平竞争、扩大开放的原则

  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取消对乡镇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对中西部等发展慢的地区,要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东部乡镇企业发展快的地区,要加快推进乡镇企业对内对外开放,不断优化组合国内国际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乡镇企业发展资源节约型企业,淘汰耗能高、浪费大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高能耗企业生产。鼓励乡镇企业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入,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企业发展。要引导乡镇企业聚集发展,统一建设治污、排污等基础设施,降低污染治理成本。

  六、坚持发挥比较优势、提升竞争能力的原则

  乡镇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较丰富和机制较灵活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注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发展有市场、成本低、附加值高的产业和产品,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间(从2006年到2010年),乡镇企业发展力争实现总量发展目标、结构优化目标和技术进步目标。

  一、总量发展目标

  ——增加值。预计以年均9.6%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79800亿元左右。

  ——工业增加值。预计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57500亿元左右。

  ——出口产品交货值。预计以年均11%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34800亿元左右。

  ——从业人员。预计以年均增加250万人以上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1.5亿人以上。

  ——实缴税金。预计以年均9.5%左右的速度增长,2010年达到8200亿元左右。

  二、结构优化目标

  ——区域结构优化目标。东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提高为主,在提高中发展,适应资源和环境约束加重的新形势,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中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发展中提高,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适当走外延扩张之路,资源短缺的地区则要走内涵和集约发展之路。西部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加大发展力度,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大力引进国内外资金,重点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

  ——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第一产业乡镇企业要在稳定中提高,在设施农业、精品农业、生态农业、创汇农业、观光农业等特色农业领域有明显提高。第二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内涵提高为主,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要以发展为主,在继续巩固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生活型服务业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重点发展商贸、物流、金融和信息服务等生产型服务业。

  ——企业结构优化目标。要鼓励农民创业,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的比重。要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型骨干乡镇企业,逐步形成大、中、小型乡镇企业优势互补、龙头企业与专业化配套企业有机结合、和谐发展的企业结构。

  三、技术进步目标

  ——技术发展目标。引导和扶持大型乡镇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中小型乡镇企业建立以科研院校为依托的研发合作机制。不断提高生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的乡镇企业或自主创新型乡镇企业的比重。适应不同发展水平乡镇企业的需要,形成以高新技术为先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适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体系。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水平力争基本达到或接近同期国内先进水平。鼓励乡镇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推行质量和环保体系认证。东部地区乡镇企业主要行业的物耗、能耗、环保和安全指标基本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大中型乡镇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中西部地区大中型乡镇企业力争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人员素质目标。通过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项目,对乡镇企业职工开展岗前及在岗培训,提高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及职业技能。要不断提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较高学历人员的比重,力争到20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达到6%左右,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0%以上,技工比例显著提高。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一节 支持乡镇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生产

  支持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和开发农村资源,将农村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积极反哺农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推进“一村一品”发展;培育农村产业和产品品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鼓励乡镇企业将发展非农产业与发展农业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投资,将国内外要素引进农村,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引导乡镇企业与周边城市或城镇的企业紧密协作,延长农村的产业链。

  二、支持乡镇企业富裕农民生活

  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村服务业、与大企业配套的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争取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对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乡镇企业给予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民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保健等生活条件。

  三、支持乡镇企业改善农村环境

  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投资农村交通、通讯、供水、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乡镇企业通过制定和完善厂区规划、改善厂区环境等方式带动所在地乡村面貌的改变;支持乡镇企业投资农民的住宅建设,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支持乡镇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开展清洁生产,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鼓励乡镇企业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和发展企业民主,带动农村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节 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

  一、扶持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储藏、保鲜、运销业,逐步形成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全面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编制农产品加工优先扶持行业和产品目录,扶持一批农产品深精加工示范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示范企业。制定和完善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积极协调银行对农产品加工业以动产抵押、仓单抵押和权益质押等方式申请贷款给予支持。

  二、扶持乡镇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创新能力

  建立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对接,组建技术创新机构,提高集成创新能力。结合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组织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设备工艺的改造与创新,提高其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的能力。培植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增值水平高、出口能力强、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产业。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创名牌活动,依托品牌开拓市场和提高竞争力。

  三、扶持乡镇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支持粮食主产区从事粮食加工的乡镇企业参照享受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争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构建市场牵龙头、龙头建基地、基地连中介、中介带农户的格局。支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和营销等服务。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建立研发机构和检测检验体系等。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用机械企业、农药企业、肥料企业、农村商业企业、农村运输企业等开展产业链协作经营。

  第三节 促进乡镇企业协调发展

  一、促进乡镇企业区域协调发展

  要按照“推进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重大战略的要求,协调财政和金融部门在税收、转移支付和信贷等方面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西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引导和鼓励东部地区企业采取投资设厂、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等形式,加大对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继续举办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活动,不断创新乡镇企业东西合作新思路,逐步建立东中西地区乡镇企业互相交流、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新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乡镇企业的帮扶力度,鼓励乡镇企业参与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建设。加强对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人才素质。积极协调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二、促进乡镇企业集群发展

  鼓励中小型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夯实乡镇企业集群发展的微观基础。支持并通过龙头企业或骨干企业的发展,带动零配件供应商、金融保险机构和销售商等配套企业的发展。支持并通过乡镇企业核心产业、重点产业的发展,带动能源产业、原材料产业和各种服务业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走“专、精、特、新”之路。加大产业集群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力度,重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乡镇企业集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聚集

  积极推进乡镇企业园区建设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进程。积极支持区位优势明显、规模较大、基础设施配套、运行规范、发展前景较好的乡镇企业园区的发展。重点发展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科技园区、生态园区。抓好乡镇企业园区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向园区集中,新办乡镇企业和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园区发展。

  四、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聚集

  将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城镇化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发展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基础较好、发展前景广阔、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小城镇。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和城市周边聚集。引导乡镇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迁向城镇。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当地应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乡镇企业职工在小城镇落户,并依法维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第四节 引导乡镇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引导乡镇企业节约资源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鼓励发展资源节约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资源消耗较多的乡镇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和应用节能降耗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使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减少乡镇企业资源和能源消耗和浪费。

  二、引导乡镇企业保护环境

  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乡镇企业,限制和淘汰环境污染重的乡镇企业。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治污、清洁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推广清洁生产,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大力推进ISO14000环境保护标准的认证工作,从产品的设计开发、加工制造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实行污染控制和预防。对乡镇企业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证投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鼓励乡镇企业聚集发展,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集约利用、环境污染的集中治理。

  三、引导乡镇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引导乡镇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强化产品的国际化标准管理,广泛开展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咨询认证工作,加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产品质量资格和许可。按照“以质取胜”的原则,推进乡镇企业出口生产的国际化和标准化,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鼓励乡镇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支持重点乡镇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加强乡镇企业信用管理,不断提高乡镇企业信用水平,鼓励乡镇企业争创诚信守法乡镇企业。积极开展乡镇企业名特优新原产地域保护工作。

  四、引导乡镇企业安全生产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引导乡镇企业依法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资格和许可。督促乡镇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五节 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国外生产要素

  鼓励乡镇企业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和资源等生产要素。加强乡镇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的指导,积极探索委托招商、组团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新的招商方式。鼓励外资企业特别是大财团和大公司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以收购、控股、参股和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和管理一些规模较大但经营不善的乡镇企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乡镇企业。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吸引国外的优秀人才到乡镇企业工作。

  二、鼓励乡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帮助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积极开发适合国际市场的产品,不断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乡镇企业申办自营出口经营权,大力发展自营出口。帮助乡镇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封锁,协助解决国际贸易纠纷。鼓励乡镇企业生产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品种,改进包装和售后服务。

  三、鼓励乡镇企业开展跨国经营

  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独资、合资和收购等多种方式,到境外兴办资源开发型和技术开发型企业。鼓励乡镇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带动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的输出。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开展跨国经营。鼓励乡镇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推动对外劳务合作。加强乡镇企业出口产品基地建设,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引导乡镇企业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参与国际产业链分工,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明确定位,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一、明确乡镇企业定位

  乡镇企业的内涵已从过去的以乡村集体企业为主转变为办在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创业和就业为主的企业,是乡镇区域内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的统称。其特点是所在区域是乡镇范围内,就业和创业主体是农村劳动力。要从乡镇区域和农村劳动力主体两个角度来理解和重新界定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不仅包括乡村两级集体企业,而且包括乡镇范围内其他所有以农村劳动力为主体的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制或合伙制企业等。

  二、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要求,处理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三方面管理机构的关系,明确履行乡镇企业管理职能的主体。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职能的建设。按照工作任务和机构职能,落实编制和人员,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承担起指导和服务乡镇企业的重任。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协会或商会。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信息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及时准确反映乡镇企业发展状况。

  第二节 维护权益,优化乡镇企业政策环境

  一、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放宽乡镇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允许乡镇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业等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大现有政策落实力度,维护乡镇企业平等权益,确立乡镇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全面贯彻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坚决取消涉及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进一步规范针对乡镇企业的检查、检测行为,完善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的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三、建立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乡镇企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乡镇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力求保障水平低标准、保障面高覆盖,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随着乡镇企业整体效益的提高而逐步调整,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衔接。

  四、维护乡镇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心安全。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或职代会的权利。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党组织。督促乡镇企业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乡镇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乡镇企业的监管

  建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凡不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改革审批方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三节 加强指导,建立健全乡镇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和企业的积极型,积极争取国家对乡镇企业担保、贷款、引资和股票上市等方面的支持。定期举办面向乡镇企业的银企协作活动。帮助指导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乡镇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帮助落实乡镇企业出口退税政策,以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对乡镇企业进行支持。加快建立乡镇企业信用证制度、评级发布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建立乡镇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二、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乡镇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乡镇企业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开发机构,建立乡镇企业与科研机构互动的长效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建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其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乡镇企业科技成果孵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科研机构大力开发成本较低的中性技术和市场转化较快的适用技术,建立先进适用技术项目库。鼓励乡镇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积极争取“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项目对乡镇企业的支持。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发明专利和技术入股。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加快实施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大力推进乡镇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乡镇企业培训机构,加强乡镇企业培训基地建设。对乡镇企业主要工种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岗位技能轮训。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职业中专和各种社会办学力量,采取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培养乡镇企业所需各类高素质员工特别是高级技工。开展星火乡镇企业科技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种教育力量开展乡镇企业创业辅导和培训。

  四、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人才交流服务体系,创造乡镇企业引进人才、交流人才、利用外脑的良好环境。依托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立全国乡镇企业人才库,积极帮助乡镇企业选聘人才。拓宽乡镇企业选人用人的渠道和眼界,支持引进吸收海外人才。建立乡镇企业高素质人才和适用人才储备库。鼓励和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乡镇企业。

  五、建立健全乡镇企业信息等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多级联网的全国性乡镇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建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产品、培训、人才、政策法规、科技信息、统计数据等内容的数据库,发布有关信息。建立全国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计、科技、培训、质检、就业等方面的信息传递网络,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统计直报与经济运行分析系统。努力办好中国乡镇企业信息网和中国国家农产品加工信息网。鼓励发展乡镇企业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库。

  第四节 深化改革,为乡镇企业持续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一、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加快乡镇企业改革进程,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户联合企业、企业集团等的公司制改造,加快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开展联合和合作,有条件的向股份制企业发展。乡镇企业的改制要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权益。

  二、促进乡镇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已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乡镇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责权分明、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优化股东结构、董事结构、监事结构和经理层人员结构。要使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责权利关系分明,形成规范的契约关系和相互制衡关系,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要对称。适应国际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新趋势,乡镇企业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

  三、促进乡镇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通过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典型示范,促进乡镇企业深化企业内部各项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决策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分配激励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管理机制、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实行公开招聘制、任职资格制、聘任制、试用制、竞争上岗制、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职务和技术职称双轨制等各种有效的制度形式。在分配激励制度上,鼓励乡镇企业建立包括工资与奖金分配、股权和提成分配、福利和保障分配、机会和精神分配等较完整的分配激励系统。

  四、深化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增量资产。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积极探索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加快建立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通过资源开发、资本经营、合资参股、资产管理和社区服务等多种途径,实现乡镇企业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加大乡镇企业集体资产重组力度,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技术、管理为纽带,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收购、控股等多种方式,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提高资产质量。加强对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推进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规划。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乡镇企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乡镇企业发展全局,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创新思路,锐意进取,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