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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3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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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1]2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行政机关:
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复议机构正确、及时办理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复议法》和《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定复议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人员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应当载明主要案情、是否立案的意见及理由等。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八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
第九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根据批示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申请转送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第三章 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提出复议结论建议,复议机构应及时组织集体评议,依法作出初步结论建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对已初步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人员应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呈报复议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复议决定进行讨论,并呈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按时限签批。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签批的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每人一份,存档二份。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条 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复议案件档案制度。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复议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将案件统计情况填表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建设好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开发区由国家科委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办,其宗旨是实施国家“火炬计划”。促进内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的科技生产力与厦门经济特区的政策相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成果为依托,以技术密集型产品为龙头,引
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科技人才,积极吸引外资和台资,逐步建立与厦门产业体系密切结合的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实现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
第三条 本开发区规划面积一平方公里。位于厦门本岛北部小东山以北,湖里工业区三期工程以东,介于鹰厦铁路与福厦公路之间。越过鹰厦铁路留有2.24平方公里的开发备用地。
第四条 按目前世界科技发展现状,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自动化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产品是指上述技术领域中达到以下要求的产品:
一、符合下列三项之一,且产品的技术附加值较高者:
(1)应用新科学原理生产的产品,即把某一最新的科学发现、理论、定律等应用于生产的新产品。
(2)应用最新的工艺技术生产的产品,即用我国独创的新工艺或采用国际上近十年内应用的最新工艺并使产品质量、功能、劳动生产效率、成本等显著改进的产品。
(3)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新的生物品种,并使产品质量、功能或劳动生产效率、成本有显著改进的产品。
二、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技术先进水平。
三、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标准。

第二章 开发区管理
第五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一、管委会是开发区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受国家科委、厦门市政府领导。
二、管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厦门市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双方委派。主要由厦门市各委、局、办的领导担任。
三、管委会职责:
(1)组织研究并提出开发区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条例,报国家科委和厦门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确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的经营方针。
(3)筹措资金,开辟国内外合作渠道。
(4)审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指导、监督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协调、服务项目实施。
(6)审批、修改火炬公司章程。
(7)聘请任免火炬公司总经理,并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申报任免。聘请高级专家和顾问。
(8)审定火炬公司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9)向国内外发布开发区重要信息。
(10)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设立评审委员会。作为管委会评估进入开发区高新技术项目时的咨询、论证机构。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均为兼职,由管委会聘任。
第六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家科委和市政府有关开发区的文件、指示和开发区内企业报管委会的有关事宜由管委会办公室受理。
二、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任市科委主任的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办公室设若干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聘任制,根据需要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三、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内,独立编制。
四、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协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科委有关开发区工作的方针、政策。
(2)制定本开发区的发展战略、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等报管委会和市政府审批。
(3)负责各开发区之间以及国家科委、火炬办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信息。
(4)审查进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报管委会批准。
(5)每年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科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对在开发区内的工商、税务、审计、法律、专利、物资、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技术市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等机构进行综合协调,使之正常高效运作。
(7)指导、协助火炬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定期检查财务计划实施情况。
(8)对开发区内企业的经济技术统计指标汇总上报。
(9)审批开发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凭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文件予以验放。
(10)行使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管委会有关成员参加的开发区协调会,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问题。
第七条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建设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
一、火炬公司是开发区的经济法人,隶属管委会领导,归口厦门市科委管理。
二、公司的宗旨是实施“火炬计划”,建立与厦门经济特区产业体系密切结合的产、供、销一条龙且具有特色的外向型高技术产业集团。
三、拟定开发区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报经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四、经营范围:
(1)兴办合资或独资形式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
(2)经营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产品、技术设备、原辅材料等物资的购销业务和进出口贸易业务。
(3)经营开发区房地产业,兴建区内公共设施,为区内企业提供生产、生活配套服务。
(4)经营开发区内信息、通讯、运输、财会、法律、文秘、咨询、项目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产业。
五、对拟进开发区的项目及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管委会审批。
六、火炬公司是参照三资企业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对管委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七、火炬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发行债券、吸引外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八、火炬公司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提供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九、火炬公司承担开发区的物业管理,配合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好公共设施。

第三章 开发区企业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技工贸一体化经营。
第九条 从1992年开始进入开发区企业的各项新增税收五年内全部返回给开发区管委会,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的各种收益,扣除管委会正常开支,将15%交管委会,投入开发区项目与建设。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企业逐步发展成为以“中、中、外”的模式(即中国的技术、开发区投资环境、外方的资金和市场)为主。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运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包括全民、集体、个体、独资、合资、内联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开发区内享受平等待遇,实现公平竞争。区内企业逐步实行股份制,允许以技术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入股。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参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实行聘任合同制,企业可自主招聘或按合同约定辞退职工;职工有权按合同约定辞职。
第十六条 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和奖励方法,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试行双轨制。
第十八条 企业财会制度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按规定向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进开发区企业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内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进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火炬公司提出申请。
二、经火炬公司审核后,由投资者或投资委托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申请报告;
2、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可靠性等证明文件或论证报告;
4、企业章程。合资经营企业应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经营企业协议、合同;
5、企业法人代表简历(身份、学历、资历职称等),说明材料及企业创办人员名单;
6、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补充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审批。准予立项的由管委会下达批文。
四、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单位(含内联企业)和个人,凭管委会批文和有关文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向火炬公司提出申请,并签定有关协议或合同。
二、由投资者或投资者委托单位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高新技术产业立项申请报告;
2、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项目、产品技术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可靠性等证明文件或论证报告;
4、与企业有关的协议、合同、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补充材料。
三、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审批,准予立项的由管委会下达批文。
四、市政府授权限额内的项目,凭管委会的批文,按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规定程序申领批准证书,再行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
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凭管委会批文和有关文件,向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申请报批,再行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海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一律向火炬公司申请,按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变更章程、资本、经营范围,以及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均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挂(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牌匾,并可在广告说明书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为15%。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企业开办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3、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凡列入国家级、中央各部委、省、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报市税务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四年的优惠。
5、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6、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生产性企业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两年。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在进出口方面享受的优惠:
1、开发区企业进口用于开发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货运车辆、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海关凭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文件免税验放。
2、企业进口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品、样机等,海关凭管委会办公室的批件予以审核后免税放行。上述样品、样机不得移作他用或转让、出售。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4、免税、保税货物如转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5、开展出口业务较好的企业可申请外贸经营权,可按规定申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服务机构。
6、企业的商务、管理、技术人员出国,一年内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的,第一次由市科委审批,再次出境由企业自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高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可自行确定设备折旧年限,自行确定比例提取高新技术开发基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报税务部门备案,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开发基金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给予优惠:
1、开发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申报国家级、市级“火炬计划项目”,优先安排火炬计划项目贷款,根据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贴息、垫息优惠。
2、科技信用社和银行利用社会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风险投资等服务。
3、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
4、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1、开发区企业按需求招收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研究生、本科以上的留学生,由市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优先审批办理。
2、企业招聘干部、引进各类专业科技人才、技术工人,特别是高新技术项目负责人,凡符合市引进人才政策的,由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调动手续,市公安局应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调入人员的工资水平高的保持原工资级别不变或保留原档案工资;工资级别低的可按规定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4、引进人才的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照顾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内容可随开发区建设发展实际补充、修改、以最新发布的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8月6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张思卿检察长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