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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0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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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是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听取了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是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探索、新实践和新总结,对于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是指导我国新世纪新阶段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这次全会,对于全面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好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凝聚力量、做出贡献。根据部党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
  认真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摆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司局要统筹安排,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全面领会会议精神。
  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切实组织好干部职工的学习。要重点学习好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文件,领会好精神实质。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带头作用,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要通过学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所取得的新的重大成就。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紧紧依靠全党和全国人民,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取得了防治非典工作的阶段性重大胜利,保持了经济较快增长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巩固了奋发向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通过学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努力做好各项水利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紧密联系实际,学习贯彻会议精神
  全会通过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今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明确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是深化改革的总方向和依据。从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新的历史跨越、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一项更加艰巨、更加宏伟的系统工程。十六大报告将水利放在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对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直属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围绕十六大报告和《决定》,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思路,紧密联系水利实际和本单位实际,组织专题研讨,提出贯彻的思路和措施。进一步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建设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肩负的历史责任,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探索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要切实加强理论武装工作。把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做到入心入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始终抓住执政为民的根本,切实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结合水利中心任务,针对党员干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教育,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把党建工作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保证改革和中心工作的顺利完成。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各单位要结合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工作,认真组织好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学习贯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创造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水利各项工作新局面。
  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送机关党委。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目前,农村中,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有一部分离任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应该看到,离任村干部中的绝大多数人,长期辛勤操劳在农村工作的最基层,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在他们离任后,继续给予必要照顾,妥善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对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的关怀爱护,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于调动在职村干部的积极性,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
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应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贴等方式予以解决。补贴的对象和范围,补贴标准和任职多长时间给予补贴等,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补贴资金的筹集,可采取乡镇企业补一
点、村级集体经济出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的办法解决,或由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办法解决。在筹集补贴资金时,要严格按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那些身体尚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任村干部,可照顾他们在村里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者帮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鼓励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增加经济收入,克服生活困难;对那些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应给予特殊照顾。
在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他们。对在职时有突出贡献的离任村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在一些重大节日,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慰问离任村干部,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形成一种尊重和关心离
任村干部的良好风尚。
已经作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应经常检查执行情况,促其落实;没有做出有关规定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务求落实。



1992年6月30日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5、擅自解除冻结。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