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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8:29: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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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8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日

淮南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和谐淮南的宏伟目标,让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按照“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科学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以住宅为主的生活小区(含组团)进行综合全面管理,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三条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居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和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事与权责分明的原则;业主自律与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与收费相一致的原则;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统一管理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服务基本要求:配套设施齐全,方便人民生活;管理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设施设备完好,日常维护及时;道路平整无坑,车辆人行安全;绿化不露黄土,花草木无枯萎;垃圾按时清运,环境整洁美观;社区文化丰富,业主关系融洽;安全设施完好,公共秩序井然。

第二章 业主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卫生保洁服务。
  小区主、次干道每日有专人清扫,全天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花坛无杂草、弃物,定期杀虫灭鼠;清扫楼梯及擦扶手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绿化美化亮化服务。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化、亮化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二)老住宅区,道路两侧和花坛不露黄土,道路平整、硬化、无坑槽。物业费中含有亮化费用或已收取亮化费用的,路灯、楼道灯要保证亮灯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并保证亮化设施完好。
  第八条 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且服务标准达到一级以上的住宅区,主出人口要实行24小时值守,小区重点部位每2至3小时巡视一次。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要从人员、资金方面予以保证,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做好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利用“警灯闪烁”工程,加强对住宅区重点时段的巡逻,做到无一住宅区遗漏,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五)物价部门在核定物业费时,要充分考虑公共秩序维护费用,保障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第九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服务。
  (一)保修期以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
  (二)保修期以外的,根据《淮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大修、更新和改造时,可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同意后实施;中、小修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现场协调。
  (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要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环卫设施基本完好,窨井、化粪池、管道半年清淤、清塞一次。维护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散居户由全体业主负责。
  第十条 室内自用部位维修服务。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可请物业管理企业或市物业管理便民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有偿维修服务,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十一条 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保障服务。
  凡业主按时足额交纳上述服务费用的,要保证上述服务项目正常使用,严禁随意中止上述服务,因故确需中止的,要事先告知业主。
  第十二条 社区文体活动服务。
  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单位)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社区文体活动不少于一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要按小区的不同服务等级开展好小区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业主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住宅区各项管理规定和业主公约,积极主动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配合支持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意倾倒生活、建筑等各类垃圾。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按要求处理;因装饰、装修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清运处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护小区的绿化,不损坏小区绿地和花草树木,不在小区内刨土种莱,不改变绿化的统一布局。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除规划外,不得在小区内设置娱乐、餐饮等场所;小区内施工及按规划建设的娱乐、餐饮等场所,施工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十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有条件的住宅区,车辆按规定做到入库或进入停车场;没有条件的,按照管理单位指定位置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在楼梯间内堆放杂物和停放自行车。
  第十七条 自觉按约定或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如对服务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有意损坏;对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改房屋结构,按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要服从物业管理企业(单位)管理,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并与之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住宅区内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严禁乱搭乱建。
  第二十一条 不在小区内随意摆摊设点。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要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定时、定点经营,搞好摊点区的环境卫生,维护摊点区的秩序。

第四章 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与收费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要按服务等级标准搞好小区服务与管理,按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据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实行服务与收费公示制度。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管理或多收费少管理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原产权单位报物价部门审定。
  (三)无产权单位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单位)可申请法院裁决。
  第二十四条 住宅区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责任。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公共秩序维护。对长期管理不好、业主反映较大的住宅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究有关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原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小区的绿化、保洁及安全工作。
  (三)无产权单位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促小区的绿化、保洁及看楼护院工作。
  (四)公安部门要对住宅区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管理单位报告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前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维修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接到主干线路的紧急报修电话后,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抢修。
  第二十六条 对住宅区内破坏绿化,随意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产生噪声污染,随意摆摊设点、破坏市容环境等行为,有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制止,并向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由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不听劝阻,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住宅区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含有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单位发现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自律组织。全市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组团)原则上都要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住宅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新建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建设单位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三)老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企业和社居委组成筹备组,由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筹备业主大会。
  (四)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内部及其同物业企业之间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2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小区在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时,也要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


  近年来,经过专项整治和深化整治,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乡镇煤矿经过停产整顿,国有重点煤矿通过国家技改资金扶持以及 “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和重点监控,改善了煤矿安全装备和设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趋于好转。但是,相当一部分国有地方煤矿开采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管理薄弱、安全基础差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加之一些地方对国有地方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重视不够、力度不大,造成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比较薄弱。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工作,深化国有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字[2002]3号文件印发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对国有地方煤矿进行专项整治。以租赁、承包、拍卖等形式改制的和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国有地方煤矿,必须达到《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字[2002]6号文件印发)规定的标准;其他国有地方煤矿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国有大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工作方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一字[2002]73号文件印发)的要求。凡达不到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不得生产。

  二、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要督促企业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和装备,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在当前煤炭市场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要严防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从调整和优化煤炭工业结构、提高煤炭行业总体效益出发,通过深化整治使生产方式落后、资源条件不好、安全无保证的国有地方煤矿退出市场,扶持资源条件好的煤矿走联合的路子,合理规划,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17号的要求。各类煤矿企业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指令,对拒不执行以及酿成事故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国有地方煤矿的监察力度。要利用年底前的时间,组织对辖区内问题突出的国有地方煤矿进行一次重点监察,严格执法,该停产的坚决停产,并将查出的重大隐患和依法作出的执法指令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跟踪监察。

  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于2003年1月底前将国有地方煤矿重点监察情况总结报国家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运动营养食品指为适应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的生理、代谢需要或某些特殊营养素的需求,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调制的食品或营养补充食品。为了规范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现制定以下关于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

一、食品添加剂:不同食品类别的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参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相同或相近类别的食品。

二、营养强化剂:建议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表)中规定执行。

附表:运动营养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营养强化剂名称a
使用范围
强化量b

维生素A/(μgRE)
运动营养食品
120-1000

维生素D/(μg)
运动营养食品
1.5-12.5

维生素E/(mgα-TE)
运动营养食品
2.1-150

维生素K/(μg)
运动营养食品
20-100

维生素B1/(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2/(mg)
运动营养食品
0.2-20

维生素B6/(mg)
运动营养食品
0.2-10

维生素B12/(μg)
运动营养食品
0.4-10

维生素C/(mg)
运动营养食品
15-500

叶酸/(μg)
运动营养食品
60-400

烟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2.1-30

胆碱/(m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0

生物素/(μg)
运动营养食品
4.5-100

泛酸/(mg)
运动营养食品
0.8-20

钙/(mg)
运动营养食品
150-1500

钾/(mg)
运动营养食品
300-3000

镁/(mg)
运动营养食品
53-500

铁/(mg)
运动营养食品
2.3-25

锌/(mg)
运动营养食品
1.7-25

硒/(μg)
运动营养食品
7.5-150

铜/(mg)
运动营养食品
0.3-1.5

碘/(μg)
运动营养食品
22.5-100

锰/(mg)
运动营养食品
0.5-3.0

磷/(mg)
运动营养食品
105-1000

左旋肉碱/(g)
运动营养食品
1-4

牛磺酸/(g)
运动营养食品
1-6


a:营养强化剂的来源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批准的营养素来源

b:强化量以运动员的每天营养素摄入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