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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4:20: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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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50号

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从2004年5月开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实行专项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调度快报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单位发生事故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造成一次死亡1—2人的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次死亡3—9人的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要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凡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在6小时以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

  3.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码头、港口、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统计月报

  (一)统计范围: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均要进行统计。

  (二)统计报告内容和方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通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送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统计报告时间:每月15日前与其它各类伤亡事故一并报送。

  三、其它事项

  (一)为便于分析、对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5月份以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4月和2003年各月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

  (二)由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伤亡事故的统计补报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2004年1—4月和2003年各月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补报时限延长至2004年6月30日。

  (三)统计规定

  1.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定义: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2.危险化学品分类:危险化学品分爆炸品(不含烟花爆竹);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七大类。各类中具体危险化学品依照国家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3年第1号公告)。

  3.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火灾、火药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其它。


  附件:伤亡事故情况(基层)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人防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文件
〔97〕国机防委字第03号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法履行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主题词:人防 工程管理 通知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央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二十二条等条款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在京单位是指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在京单位。

  第二条、中直、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分别是中直、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使用防空地下室工作的主管部门。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在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审核、上报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成街、成片改造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85]城防字第464号)规定的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要在满足战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平时用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为机关建设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基建计划,不得挪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因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要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平均造价,将资金分别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三年内如建设单位需要补建防空地下室的,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应将资金返还建设单位。超过三年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用于中直、国家机关的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在征求本部门人防办公室意见,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建设单位方可连同地面建筑设计及该项目的有关资料直接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中直、国家机关各级人防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新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提请所在部门人防办公室验收,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提请城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工程质量经城市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合格后,其竣工图纸资料交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及中直、国家机关各部门人防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归口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搞好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必须报本部门人防办公室审核后,再报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批,并向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上交人防工程使用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在京单位的计划、财务、保卫、基建、房管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开展工作,支持人防部门依法履行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职责,共同搞好本单位的结建人防工作。

  第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中直、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
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方针,紧密结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企改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产业生产力水平作为主要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标,加大政府协调、引导、促进和推动力度,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我省传统产业领域的应用,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我省传统产业的持续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工业50%以上的信息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大中型企业50%以上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40%以上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60%的流程型企业初步实现管控一体化,生产过程主要环节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离散型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应用普及率达到90%,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普及率达50%;资源型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预警、环保监测、生产调度指挥、资源数据库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主要方向

(一)信息技术应用的重点。

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实现技术创新;改造企业的运营模式,实现管理创新;改造传统产品,实现产品创新。

(二)信息技术改造和应用的重点行业。

1.机械制造业。重点围绕汽车、轨道客车、装备制造等行业展开。汽车及行走机械行业主要推广应用以下信息技术:燃油喷射电控装置(EFI)和节油环保型电子点火装置等;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电子控制悬架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汽车导航系统、汽车动力转向和巡航系统等;汽车防撞系统、防盗系统、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系统等;车载通信系统、各类显示系统、自动跟踪系统、汽车网络设备等;汽车空调、灯光、音响、冰箱、电视、带记忆功能的座椅、中央门锁控制和有关仪表等;汽车设计、制造与试验系统及软件;汽车电脑及传感器应用。

2.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设备的改造及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能满足现有沸腾炉、链条炉改造需要的信息控制技术,对全行业数百台经常性运行的锅炉实现微机控制。对化工生产过程实施计算机监测监控,实现闭环控制,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建设省内规模炼油、化工企业计算机集散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开放式的智能控制。

3.冶金制造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高速控制系统,发展冶金生产工艺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技术,鼓励开展智能技术在系统设定与控制、质量检测与设备诊断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智能化成套工艺装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以及引进系统的二次开发。钢铁生产过程,主要推广应用高炉多媒体计算机集散监控、转炉炼钢终点动态控制、电炉炼钢智能控制、连铸机结晶液面监测控制和二冷段汽化冷却控制、连铸坯质量控制、钢铁工业炉智能燃烧控制、带钢热连轧控制、带钢冷连轧控制等系统。

4.建筑建材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计算机辅助施工技术在建筑设计、建材生产、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应用。水泥企业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

5.轻工制造行业。食品、制糖、酒业、饮料等行业以生产过程自动化、发酵罐控制、工艺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信息化为重点,建立采购、库存、配送、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系统;塑料行业以注塑及复合膜生产工艺控制为重点;造纸行业以实现控制连续蒸煮、烘干、水分、定量等为重点,逐步推广集散控制系统(DCS)应用。

6.纺织化纤行业。纺织服装行业推广应用PLC可编程序控制、提花织物CAD/CAM系列产品、印花激光制网CAM系统、圆网和平网印花机传动系统控制、染色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数字式喷射印花技术、计算机测色配色和数码纺织印染等系统。

7.医药行业。重点是实现中成药灭菌和抗生素发酵等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药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省药品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网络系统和药品采购招标网。医疗行业信息技术应用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发展远程医疗网络。

8.煤炭、森工等资源型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高度集约互动;煤矿生产要建立安全和生产信息实时处理、综合调度决策支持、生产指挥等为一体的综合监控调度指挥系统;采矿业要建立动态三维电子矿图,对矿井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救灾、通讯等动态系统,实施对采掘关系的动态数据及图形管理,实现瓦斯动态图形监测、矿山压力动态图形监测等。

9.农、林、水利行业。重点应用自动控制、监控、遥感、数据库等技术。完善粮食收购、存储、调运和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和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农、林、水利的基本数据库群。建立水利工程监控及管理、水质自动监测、水域及水库群洪水预警、防雹实时监测等系统。

10.流通与社会服务行业。推进大型商贸企业自动化、网络化及商场和流通过程信息的网络化,大、中型卖场广泛应用电子收款机、POS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条形码技术、无线射频识别标签(RFRD),对商场进、销、存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推动交通运输、商业物资、邮政等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旅游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金融和保险的电子支付、客户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环境监测与城建、道路管网与国土资源管理、产权管理等信息系统。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城市。

1.长春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汽车、机械、建材、轻工、食品深加工、仪器仪表等行业,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长春软件园。

2.吉林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化工、电力、冶金、轻工、纺织、机械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一批市级信息资源平台。

3.通化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医药、食品、冶金、轻工等行业,提升特色行业的产品开发水平。

4.延边州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机械、医药、森工、轻工、林产品加工等行业,加快制造业企业生产装备的数字化水平,提高数控装备和软件的研发与生产能力。

5.省内其他城市也要结合传统产业发展的实际,确立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方向和任务。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组织保障。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信息产业厅、发改委、经委、科技厅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各市州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意识,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发挥金融机构作用,加大贷款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推荐重点示范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导向性补贴。国债补助项目等向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倾斜。各市州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列入国家“倍增”计划和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

(三)加强培训,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人才保障。

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信息化知识水平。加强高水平专业人才的引进,营造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环境保障。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中心、软硬件服务商等方面的作用,培育信息技术推广、咨询、培训、监理、服务机构,建立网络化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各类物流中心,引导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个人和政府信用系统,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