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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11:1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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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立项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宣部《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中宣发函〔1997〕18号、中宣发函〔1997〕31号),我部全国性评奖项目已经确定。现将各奖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文华奖
此奖为全国专业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文华大奖
文华新剧目奖
文华新节目奖
文华特别奖
文华剧作奖
文华词作奖
文华导演奖
文华编导奖
文华音乐创作奖
文华舞台美术奖
文华表演奖
文华文学奖
文华美术奖
文华组织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基本含各种类奖项;其中文华大奖每3年评选1次。
二、群星奖
此奖为全国群众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评奖种类:
群星奖(音乐类奖)
群星奖(舞蹈类奖)
群星奖(戏剧、曲艺类奖)
群星奖(美术、摄影、书法类奖)
群星奖(科研成果奖)
群星奖(组织奖)
群星奖(辅导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3-4个种类,其中5个专业类奖每种类3-4年评选1次。
三、孔雀奖
此奖为全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少数民族文化司
评奖种类:
孔雀奖(戏剧类奖)
孔雀奖(音乐类奖)
孔雀奖(舞蹈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2-3年评选1次。
四、中国艺术教育奖
此奖为全国艺术院校教师文化艺术教育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教育司
评奖种类:
中国艺术教育奖(教学成果类奖)
中国艺术教育奖(教育管理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个种类,每种类2年评选1次。
五、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
大赛所设奖为全国青少年文化艺术政府奖。
分设专业组和业余组。
(一)专业组
评奖对象为全国艺术院校学生。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教育司
评奖种类: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声乐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钢琴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管弦乐器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民族乐器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指挥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舞蹈桃李杯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戏剧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美术作品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艺术创作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3个种类,每种类3年评选1次。
(二)业余组
评奖对象为16周岁以下的非专业少年儿童以及少儿文艺的创作者。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社会文化司
评奖种类: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音乐、舞蹈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戏剧、曲艺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美术、书法、摄影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儿童读物类奖)
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蒲公英奖(儿童文化理论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3年评选1次。
六、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
此奖为全国戏剧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戏曲类奖)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话剧类奖)
全国戏剧交流演出奖(儿童剧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3个种类,其中戏曲类奖每年评选1次,话剧类奖每2年评选1次,儿童剧类奖每3年评选1次。
七、全国音乐舞蹈比赛
比赛(含歌剧舞剧观摩演出)所设奖为全国音乐舞蹈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声乐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器乐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舞蹈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歌剧类奖)
全国音乐舞蹈比赛(舞剧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其中声乐、器乐、舞蹈类奖每种类2-3年评选1次,歌剧、舞剧类奖每种类5年评选1次。
八、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
此奖为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杂技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曲艺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木偶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皮影类奖)
全国杂技曲艺木偶皮影金狮奖(少儿类奖)
评奖周期:每年举办1次,每次1-2个种类,每种类4年评选1次。
九、全国美术展览奖
此奖为全国美术专业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全国美术展览奖(综合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国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油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版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雕塑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漫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年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连环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宣传画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书法类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摄影类奖)
评奖周期:每3-5年举办1次综合性评奖,每年举办1-3个单项种类的评奖。
十、中国京剧奖
此奖为全国京剧艺术专项政府奖。
主办:文化部
承办:文化部艺术局
评奖种类:
中国京剧奖(程长庚奖)
中国京剧奖(梅兰芳奖)
中国京剧奖(新苗奖)
评奖周期:程长庚奖每2-3年举办1次,梅兰芳奖每5年举办1次,新苗奖每2年举办1次。



1998年3月23日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李伟迪
(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怀化市,湖南,418008)


提 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作为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首先要从四个方面构建法德合治的体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确保民权,倡导公益;权出于法,力以德行;爱民安民,富民教民。
关键词:法律;道德;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Methods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Li Weidi
(Huaihua Teachers’College,Hunan, Huaihua,418008)
Abstract:The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ruling methods .It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As the subject of exerting ruling power ,the country ough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sides:making laws as setting up morality,ensuring democracy as prosposing pulic benefits ,the power standing under the law and depending on the morality,loving and stabilizing the people as enriching and educating them.
Keyword: Law;Morality;ruling by law;ruling by morality


一、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入道德价值标准,德治能行法。
作为治国的手段,法律属于制度层面,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属于精神层面,但就本源的意义说,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法律是什么?其实就是对道德的起码要求赋予国家强制力的结果,法律的内容与起码道德的内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们在行为时,一般不会去区分自己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法律和道德最终都要指向行为,因为在评价一个人时,首要地是看其行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国家机关也是道德机关,法律人士也是道德卫士。基于这个命题,首先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过高的要求会被视为暴政,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都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立法者要预见到,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出于自愿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过低地估计社会的道德水平,要及时而恰当地肯定道德发展的成果,实际上,可以把法律的发达史,看作道德的发达史,例如,孟子提倡“民为贵”的政治伦理,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历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这样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众利益置于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如果我们今天的法律不能贯彻“民为贵”的理念,就显然落后于道德的发展要求,并且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因而这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腐败是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起码要求,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是坚决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切实地发挥他们的道德力量,没有落实他们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权和控告权,以至在比较清楚地了解腐败行为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劝止,不愿举报,甚至不愿协助调查,久而久之,社会以能贪、敢贪、成贪为荣,以至出现了较多的窝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时反映和巩固并借助道德发展的成就。现在法律界有一种不太好的倾向,就法律谈法律,重视研究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忽视法律与道德及其他社会结构、社会现象的互动关系,这应该引起警觉,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胡同。具体到立法领域,要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把法律大厦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2、道德卫士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建设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卫士首先应是法律斗士,要以法律的实现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要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卫士对法治的趋势要高瞻远瞩,为法律制定摇旗呐喊,为法律条文作出道德的注脚,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设定的权力义务,不能停留在法律属性和概念的层次,更不能拿着法律的片言只语对法律说三道四。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威强化道德的权威,坚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与德毕竞是二个不同的系统,看不到法与德的冲突的可能性是认识上的近视。就二者本身的构成因素来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当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从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有夫妇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场道德、职业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爱是父子之间的道德,自古以来,天经地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间经济交往的道德。现设计一个案例以说明二者的冲突可能性:甲贫病交加,其二十岁的儿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径帮助的情况下,盗取了邻居二万元现金,并作好了坐三年牢的准备(事前他查阅了刑法第264条),全部用于甲治病。甲病愈后,在一次洪灾中抢救出了十万元的国家财产。对乙的盗窃行为,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就不一样,并且道德评价内部也有矛盾,从父子道德看,乙的行为无可指责,因为尽管甲很可能不赞同乙的行为,但从乙的角度看,只要能挽救甲的生命,就应不惜一切(决不杀人越货),显然对乙的行为无可指责;从公民道德看,乙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因为被盗者对乙和甲没有直接的救助义务;因此道德内部发生了价值冲突,在此基础上,与法律也发生了冲突。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实从尧舜到孔子到韩愈,一直有法律与道德矛盾处理智慧的追问,但是他们的智慧没能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对这个矛盾,应该这样处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样,应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第二,处理道德内部的价值冲突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即“小圈子”服从“大圈子”,要取道德调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则社会就会混乱,当然,要把道德冲突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对上案的处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从轻或减轻。
因此作为治国者,既要立法又要立德,德不能破法,法也不能破德;一手拿经典,一手握宝剑。
二、 确保民权,劝导公益
1、 充分保护民权,是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础
民权是法治的源泉和真谛,这是法治理论的基本命题。如果我们不敢承认民权,人们就不能认同“我”是集体的一分子,也不好理解“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排斥个人的民主权利,而是追求个人民主权利在社会同步前进的基础上的最大化,比极端的个人主义更快、更多、更稳妥地实现人们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要充分保护民权,这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在一次国企股份改制的调查中,调查员问,改制以前员工对本厂国有资产被领导贪污或被盗是什么态度?员工说,一般不管;调查员问,现在是什么情况?员工说,现在既要管,也敢管,因为我有股份在里面,企业章程也明确规定了我的权利。企业改制,使企业员工更直接地看到自己的利益,使企业获得了新的活力。同时法律和道德的也获得了实现的力量,一方面,国家对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得到了遵守,另一方面,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爱厂如家的道德也有了制度保障。
民权的范围不局限于经济民权,还有政治民权,它包括选举权、监督权、批评权、弹劾权、罢免权、抗辩权、请求权等,它是依法办事和廉洁从政的基石和依靠,是遏制和根治腐败的利器。近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实现民权的一种较好的尝试,特别是东北等地的“海选”,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村长的选举中,党组织起一个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也不提候选人,由村民报名参加竞选,在选举时,竞选人主要靠自己平时的名声和竞选演说来赢得选票;村民竞选、选举热情非常高,选举权的行使率达99%,选举顺利完成了预期目标。“海选”给我们这样一些启发,第一,不能过高地估计人们的政治水平,党组织和上级政府的“导航”作用不能忽视;第二,不能过低估计人们的政治能力,不要以为不符合我们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势就是没有政治能力,即使是普通农民,他们也有自己认识和表达民权的路径和方式。联想到这么一个故事,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一个老农来见,纳头便拜,孙先生赶紧避让,并扶起老农,说现在是民国了,不能这样,老农激动地说,我见到民主了,我见到民主了!老农很可能没读过三民主义的册子,也不真正知道民权制度,通过孙的言行,老农以特有的方式,体会了民权的精神,表达了对民权的认知。对自己幸福最有发言权和选择权的应该是自己,只要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能行使政治民权,只不过是治国者要帮其找到行使权力的适当方式。第三,选举权是政治权的核心,“谁的人谁能管”,我估计,基于村民的压力和自己的诺言,“海选”村长任职期间,会真正努力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至于以权谋私、贪污公款、欺上瞒下、粗暴专横的现象可能大为减少甚至绝迹;同时从宪法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海选村能得到较好的实现。我认为新闻界和学术界能否对“海选 ”村进行隐蔽的长期的追踪访问和研究呢?第四,下级的行政抗辩权是政治民权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排除在外,使得宪法和部门法规定的监督权、批评权、控告权在行政领域落空,同时党纪政纪规定的道德要求也会落空,这是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的一片荒地。在下级的行政抗辩权得不到切实保护前,谁敢批评上级的专横?谁能“扔掉”上级的“小鞋”?很多案例显示,敢于抗辩者会为此被压制、被调离、被辞退、被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这样一种现象,下级对上级、部属对领导的言行是比较清楚的,不管是好的一面,还是坏的一面,但是对上级的违法行为,下级一般不愿“吱声”,决不多管“闲事”;个别比较“高明”的上级,将一部分不法利益与部下分享,部下对不法利益不要也得要,况且有个顺水人情,何乐而不为?这也是“窝案”发生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谁来制约上级?目前的做法是:空泛的号召+举报+上级检查,举报方式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背离,中国人信守与人为善的信条,对举报者的评价不高,特别是被举报者违法不是严重的情况下,举报者会视为“小人”,决不会是英雄。上级检查作用不大,因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出现在上级面前的形象都是经过“包装”了的,上级很难看到“庐山真面目”,上级由上级监督,上级的上级由更高的上级监督,越往上,监督者越少,监督力量越薄弱。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坚信,权力不受监督往往会走向腐败,而监督的力量之最大源泉不在上而在下,在广大的民众之中。谁来监督上级,这个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确保政治民权是必由之路。
文化民权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文化民权的核心是接受和传授人类文明的教育权,经济和政治民权在观念上的表达权(宪法称之为言论自由)。教育权的普及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表达权的脆弱也是有目共睹的。现在观念领域有一个矛盾突出地存在,你唱你的调,他依他的韵,说的做不到,做的不敢说。究其原因,第一有些宣传调子不分对象,造成了政治经济与思想的割裂,如对“大公无私”的宣传有所欠缺,对共产党员,不仅要宣传,而且必须做到大公无私;但对一般社会成员,则只能要求他们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由于舆论宣传缺乏层次要求,因此普通人感觉到,似乎不认同大公无私就无地自容,所以把大公无私写在纸上,挂在口上,但不在心上,也不能付诸行动。第二,对一些法律明确肯定的,在客观上普遍存在的,对社会发展起了推动作用的行为或方式不敢或不愿加以道德的注解和肯定,例如对炒股,至今没有那位伦理学者作出系统的、肯定的评价,因此股民也疑惑自己是不是投机分子,不务正业,有“大户”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以戏谑的口吻说:股民最爱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肯定了的民权,在观念上不敢表达,在道德上置于未决的状态, 该断不断,反受其乱,以至人们看不到股民投资的一面,只看到投机的一面;以至误导出一些观念,只要能抓钱,可以不顾一切,因此消极因素被放大了,道德的威力被消减了。
文化民权是对经济民权和政治民权的反映和巩固,法律赋予的权力,道德要赋予正义。只有人们从内心深处和个人民主权利出发,才能真正内在地需要法律和道德,这是法治和德治实现的基础。
2、 积极劝导公益,是不断进步的阶梯
在现代,一个国家如果不承认民权,毫无疑问这个国家是落后的,将要崩溃的;如果不提倡公益,这个国家是不会再发展的,也是会崩溃的。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地方需要“献爱心”,舆论宣传也不遗余力,但“献爱心”的人还是那么稀有,前段舆论抨击一位“阿姨”广告,一管可窥全豹。劝导公益,是养德之道,养德可以行法,法治、德治和公益有内在互动的关系。如何促成三者良性互动?从法治的角度看,要出台系统的公益法,不要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要保护“献爱心”者的正当权益,要为他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从德治的角度看,要及时关注公益活动的新鲜事物,要作出道德的反响,要让他们美名远扬,甚至流芳千古。道德学问的巨子应致力此事,乐于此道。道德家们还有一个任务是弘扬国粹,从孔子到孙中山,多少道德文章有待我们去发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苟利天下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天下为公”,这些传颂千古的良言警句,不正是中华民族道德历程的真实写照吗?不正是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基础吗?事实上,关于公益对法治与德治的推动,我们的祖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 权出于法,力以德行
1、 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一切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约束之下
中国古代也有法律、有法制、有法治、有德治、有法德合治,唐律“一断于法”,“一准乎礼”,“以礼入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是与今之法治、德治比较,最大的差别是权与法的主次,古代权大于法,当今应法大于权。权在法上,其结果必然是人治,出一清官实属不易,而坏官则能为所欲为,法律成为利益取舍的工具,道德只是虚假的标签,久而久之,国将不国,这是中国人治历史多次重演的一幕。在当代中国,法大于权、权自法出的思想载入了宪法和法律,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权大于法、法自上出、法自官出的言行随处可见,不必置言。
如何保证权在法下?首先一切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权力是个多元的体系,依国家权力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依权力内容分经济权、政治权、文化权,依权力主体分公权和私权,依主从分有领导权和员工权等等,现在突出的问题是领导权的限制和员工权的强化。现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有用人权、评议权、奖惩权,但是这些权力仅仅来自上级的授权或习惯,例如,公务员的公开招聘,这被看成是人事改革的巨大进步,但是选拔的标准和程序,没有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是由部门领导凭自己的经验提出几个条条,主考再加上自己的好恶;选拔出来的人如果有“才”,很可能是领导的复制品,如果无“才”,很可能是领导的关系户。对入选者的培养、考评、奖惩的几条内部原则,但也掌握在领导手里或心里,或在酒杯里,个别部门领导成了“诸侯”或独霸一方的“土皇帝”,法治和德治在这里是缘木求鱼。按照法治和德治的要求,公务员的聘用和管理应该有一套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不因某个领导的好恶而改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领导在行使管理权时,也应是有法可依,领导只能对事务的目标和完成的技巧施加影响,而不能随意改变公务员办理事务的程序和目标,以及不能随意委任和免除职员的职权;在评价公务员的业绩时,也应有法定的、具体的、详细的、定性的和定量的标准和程序,要以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益性为价值取向。在这个基础上,领导不得不或习惯于按法律办事,专制和违法的土壤被铲除了,在法治的环境里,干出违法的勾当就不象现在这样容易了,腐败就会不治而愈,领导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都能较好地实现。在这种环境里的下级或职员,能专注于自己的岗位职责,敢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能依法行使对领导的监督权和建议权,他们的公务价值、法律价值、道德价值也能较好地实现。当然法律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公务效率的完美结合是一个核心问题,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概括言之,权在法下则治,法在权下则败。
2、 一切权力的行使 应引入道德评价,一切权力的行使 要援引道德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办事不是自动实现的,客观上法律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法律主体的行为是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力量包括经济力、政治力、文化力等等,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影响,道德能使法律的效益最大化。以某卫生局(甲)对某饭店(乙)的行政处罚为例,有三类行为方式,第一类,甲以行政处罚为工具,不管乙的卫生搞得多好,经常向乙榨取钱财,乙向甲交“罚款”成为例税;第二类,甲不以“找钱”为目的,但对乙的处罚简单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收钱走人;第三类,甲首先指出乙的违法之处,指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提供某些解决困难的信息,再处罚。第一类处罚权力的行使,于法于德都应否定,第二类处罚权力的行使,合乎法而失于德,指职业道德,第三类既合法又合德。三类执法效果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第三类是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其关键优势是法德合治,把权力的行使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使处罚对象既“口服”又“心服”。有人会怀疑,执法人员哪有时间做“精致功夫”,笔者认为,如果以办案的数量为评价执法者的业绩的指标,当然做不了“精致功夫”,但如果以解决多少矛盾作为评价标准,执法就能更精致些。本节的结论是:权出于法,力以德行。
3、 人事制度要引入道德的一票否决权
要明白其中的道理很容易,小偷能做官吗?贪污分子比小偷,谁的危害性大?有暴力倾向的人能做官吗?经常打老婆的人是不是有暴力倾向?惯于撒谎的人能做官吗?虚报政绩是不是撒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类人既违反法律又违反道德,违反法律的人缺乏最基本的道德,无德者执法掌政必成苛法暴政,与社会主义目标是南辕北辙。无德必无位,有位必有德。道德否决权要赋予法律的效力,至少要表达这么三个意思:一是道德记录是任人的依据,一是依道德记录的具体情形,规定不同期限的“禁任”期,一是在任官员,如有道德问题必须辞职。希望在世人面前能展示这么一个形象:公务员是正人君子、道德楷模。
4、反腐倡廉,要拘小节
要正官德、树民德,必须从小节管起,小节不保,难立大义。现实中以下现象司空见惯,警察不抓小偷,工商不管奸商,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等等。如无得力措施,其发展趋势是,官员什么酒都敢喝,什么钱都敢收,什么人都敢用,什么事都敢做,什么法都敢犯,什么德都不管用,甚至什么人都敢杀,社会上是黄赌黑白泛滥,欺蒙拐骗横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官员腐败不是败于一时一事;现在有一种做法是,反腐倡廉,只打老虎,不拍苍蝇,实质上不是保护官员,而是害了他们,不能到他们不能自拔时,而等着“善后”。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拘小节,不能立大业,治官的法律要不厌其祥。
当然,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及其成员的事情,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这个命题永远是正确的,老百姓有治国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是本篇立论的前提,不过在中国这个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深远的国度里,国家机关及其成员,在治国过程中确实起着“龙头”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时就说到,干部队伍是关键,因此可以说,国之本在民,民之命在政,政之绩在官,官之绩在治,治之窍在法德合璧。

四、爱民安民,富民教民
1、热爱百姓是法德合治的前提
热爱百姓并不是社会主义时代独有的道德,范仲淹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勉,西方人把纳税人看作是衣食父母,敬之爱之听之用之,其实这是政治道德的基本规范。但是范仲淹的境界在中国古代一般人达不到,西方人的观念与中国人相左,官是父母,百姓是子民,这是笔者提出问题的原因。热爱百姓是打造当代中国道德体系的第一号工程。
热爱百姓是公务行为方式的内在要求,因为公务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百姓,接触的是普通的平民,公务员如果把公务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不把它作为事业来追求,那么对待百姓的求助就很难做到笑脸相迎、竭诚办事,就很难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很难“慎独”。热爱百姓也是市场规则的要求,姑且不说百姓是衣食父母,起码百姓交税是公务员工资的来源,是典型的价值交换,甚至可以说,是百姓给了公务员一份工作,不应该对百姓存一份感激之情吗?同时热爱百姓是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取向的内在要求,政治的目的是让百姓的利益最大化,否认这一点、做不到这一点,就不是一个称职的政治家,而增进百姓利益的前提是热爱百姓。
2、 百姓安居乐业是法德合治的基本目标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06-01-21)


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十日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 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二章 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寿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进行。
第一节 控制环境
第九条 公司治理。寿险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一)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非股份制寿险公司参照上述评估要点进行评价。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寿险公司应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寿险公司建立并实施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寿险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经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结构;负责保证经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经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寿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经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董事会和经理层还应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通畅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以及技术等资源。
非股份制寿险公司参照上述评估要点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政策。寿险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寿险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健全、合理和有效。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目标。寿险公司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三条 组织结构。寿险公司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一)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的需要,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部门和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
(二)明确各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清晰的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和标准。
(三)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五)明确各岗位的报告关系,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得到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
(六)定期根据经营情况或环境变化对组织结构进行评价,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十四条 企业文化。寿险公司应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应向员工传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引导员工建立诚信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寿险公司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寿险公司应明确各岗位人员,特别是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胜任。
寿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文化程度及所面临的风险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以确保经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并持续改进。
寿险公司应在员工招聘、晋升、绩效考核、薪酬、奖惩等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完备的制度和程序,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第二节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六条 风险识别与评估。寿险公司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
风险识别与评估应:
(一)覆盖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寿险公司应根据发生频率识别并确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
(二)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程度,公司资产的规模、流动性或业务总量,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活动的地理分布,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外部因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科技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及市场变化等。
(三)持续识别法律法规、监管和其他要求。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政策和程序,确保及时识别和取得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并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寿险公司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关联方。
(四)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的概率、后果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
(五)持续识别和评估风险。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第十七条 风险处理。对已识别的风险,寿险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估,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定内部控制方案。
内部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控制风险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二)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
(三)重大、突发事项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处理流程和措施。
内部控制方案若涉及到组织结构、流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第三节 控制活动
第十八条 业务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产品开发、销售、核保核赔、服务质量、咨询投诉、再保险、单证印鉴档案、业务处理系统等实施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
(一)产品开发。成立产品开发领导和决策机构,明确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并实施产品开发管理程序,对新产品的开发、论证、审核等进行控制,对产品的销售、盈利和风险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分析。
(二)销售管理。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销售人员或机构的甄选、签约、解约、薪酬、考核、档案、品质管理、宣传材料管理等进行控制;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于销售过程中已识别的风险,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销售人员或机构,确保其遵守寿险公司相关的控制要求;建立并实施客户回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客户回访范围和内容,对客户反馈信息进行分析整改并定期跟踪。
(三)核保核赔管理。建立明确的核保、核赔标准,实施权责明确、分级授权、相互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管理机制;明确核保核赔人员的适任条件,定期对核保核赔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核保核赔人员具有专业操守并勤勉尽职。
(四)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对销售、承保、保全、理赔等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客户服务质量考评机制。
(五)咨询投诉管理。建立并保持咨询投诉处理程序,对咨询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分析、反馈,并进行整改和跟踪监督。
(六)再保险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的分保管理流程,建立职责分明、互相制约的分保机制,合理确定自留额和分保方式,确保及时、足额进行分保。
(七)单证、印鉴、档案管理。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对保险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作废和核销,印鉴的刻制、保管、使用范围、使用审批、使用登记、作废和核销以及档案的保管实施控制;对假造重要单证、仿制印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八)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稳定、高效、能够对业务提供全面功能支持的业务处理系统;制定业务处理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实施操作权限管理,并及时根据业务和控制需要对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改进。
第十九条 财务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财务会计制度、职务牵制、账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资产、负债、预算、费用开支、财务处理系统等实施控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一)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职务牵制。单独设立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岗位轮换。
(三)账务处理程序。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
(四)财务报告。及时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五)资产管理。制定并保持书面程序,对收付费进行控制,明确收付费的操作流程与岗位职责,对收付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固定资产等,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定期盘点,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负债管理。建立完善的准备金精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
(七)预算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预算制度,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进行明确;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确保预算的执行。
(八)费用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控制费用支出,并定期进行费用分析。
(九)财务处理系统。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财务处理系统;制定财务处理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处理系统应与业务处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与无缝对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第二十条 资金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资金调度、投资决策、投资操作、投资风险管理等实施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一)资金调度。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分支机构资金实行监控,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划集中。
(二)投资决策。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兼顾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三)投资操作。建立规范的投资操作流程,实现前台操作与后台管理分离,建立并保管交易记录,确保投资的专业化。
(四)投资风险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控制政策、措施和定量指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运用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技术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信息技术管理、信息安全、应急计划等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一)信息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与应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等实施控制。
(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操作环境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对系统数据资料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备份,异地存放,实施有效的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定期更换用户使用的密码和口令;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进行有效管理,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设置必要的日志。
(三)应急计划。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定详细的应急方案,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其它控制。针对公司其他活动建立必要和恰当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制定的控制措施能够有效实现控制目标,已确定的控制行为得到恰当的执行。
第四节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持续识别、收集、处理、报告涉及公司目标实现及经营管理有效运作的内外部信息,以确保经理层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重要风险信息;确保其他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及时、真实、完整的向监管部门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第二十四条 沟通。建立开放、有效的内外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并在上下级机构及部门之间充分交流,使相关人员能够获取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确保员工具有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通道;确保在收到客户、监管部门及其他外部人员反映的情况后,采取及时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信息的安全、保密。寿险公司应适当保持相关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记录,并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对信息报告、发布、披露进行授权。
第二十六条 文件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对内部控制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关键岗位及其职责与权限,不可接受的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控制程序、作业指导、方案和其他内部文件等。
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一)易于查询。
(二)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三)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合理性。
(四)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版本。
(五)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六)及时识别、处置外来文件并进行标识,必要时转化为内部文件。
(七)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第二十七条 记录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相关活动中所涉及记录的标识、生成、存储、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进行明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以提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五节 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持续性监控。寿险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各部门和员工在日常经营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持续获取相关信息(如:投诉等),对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分析,并评估其实施的效率效果,以实现对内部控制实时动态的持续性监控和控制执行部门的自我改善。持续性监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目标为基础,确认现有的制度、程序和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和剩余风险的控制水平(剩余风险是指没有通过内部控制加以控制,但却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风险)。
(二)以风险为基础,识别实现目标的各类风险,确定控制制度、程序和政策是否足以对关键风险进行管理。
(三)以控制为基础,对现有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差距。
(四)以过程为基础,对包括业务、财务、资金、计算机等控制活动的关键过程和内容进行确认、评价、更新、改善和简化。
第二十九条 独立评估。寿险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岗位,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应有权获得寿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信息;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辖属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确定审计频率,以及对机构和业务的审计覆盖率,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检查、评价;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缺陷报告与持续改进。对持续性监控、独立评估及监管部门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采取寿险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独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寿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于每年年末针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全面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撰写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寿险公司提供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
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请见附件一)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请见附件二)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由分支机构总经理签字,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时,应对每一项评价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对其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揭示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应覆盖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包括业务、财务、资金、信息技术、其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方面分别进行评价。
(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 的改善情况。
(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大小和重要性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抽查,实施独立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保监会可授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寿险公司。当寿险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偿付能力出现危机、管理层重大变动、重大的并购或处置、重大的营运方式改变、业务财务信息处理方式改变,或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初次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时,须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再次评价时,可根据监管重点、评价期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价的范围。但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
第五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反馈和评价报告形成四个阶段。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评价准备。评价准备包括组建评价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资料准备等步骤。
组建评价组。组建评价组应考虑组成人员的背景和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准则、时间安排和相应的资源配置。
评价资料准备。主要包括评价问卷、抽样计划、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等。
监管部门实施评价应在进场前与被评价机构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认有关评价事项和安排。
第四十条 评价实施。评价实施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测试与分析等步骤。
评价组应按照既定的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在评价实施中应就评价组内部以及评价组与被评价机构之间的沟通做出正式安排,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与评价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根据评价方案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测试,对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录。包括:
(一)了解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组应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评价范围,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然后决定实施测试所采取的方法。主要通过询问、查阅、观察、流程图等方法进行,以初步评价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
(二)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
第四十一条 评价反馈。监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在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与被评价机构管理层沟通,以核对数据,确认事实。
第四十二条 评价报告形成。评价组应根据评价实施和反馈情况,填写内部控制评价表(内部控制评价表的格式与内容同内部控制评估表),撰写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现状。
(二)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三)评价中发现的与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估表不一致的方面。
(四)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的趋势分析。
第四十三条 符合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获得评价证据以证实内部控制在实际中的合理和有效,即控制措施能否达到控制目的,相关规定在实际中是否被一贯执行。符合性测试分为两种形式:
(一)业务测试。即对重要业务或典型业务进行测试,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二)功能测试。即对某项控制的特定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确认该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一贯或持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 测试抽样。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第六章 评分标准与评价结果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各项分值请见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七条 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到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100%
第四十八条 若涉及到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四十九条 寿险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十分。
重大责任事故包括:
(一)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发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大规模退保、现金流支付危机等事件。
(三)业务系统故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十条 内部控制体系连续在三个评价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十分。
第五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用于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将独立评价结果与寿险公司自我评估结果对比,发现寿险公司呈报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中存在恶意瞒报、弄虚作假或者两者的结果存在较大不一致的,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二十分,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作为非现场监管信息,按照《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法人机构
附件1: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分支机构



附件下载:
http://www.circ.gov.cn/policy/list_detail.asp?Auto_ID=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