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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12月)

时间:2024-05-06 16:32: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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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12月)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芳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任命陶驷驹为公安部部长。
二、免去郑拓彬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岚清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82号)下发以后,一些地区询问如何确认出境口岸免税店。现将经我局认定的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附后)下发,请据此并根据各免税店
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境口岸免税店的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名单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候机楼商店免税店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国际商贸公司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民族广西区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云南航空公司旅客服务免税商场
天津机场免税店
杭州机场免税商店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保税品有限公司
福州民航开发公司福州机场免税商店
海南民航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店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机场免税店
湛江市旅游总公司机场免税品商店
中国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机场免税店
梅州市旅游服务公司梅县机场免税商店
青岛流亭机场免税商店
中国民航湖北省管理局旅客服务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机场免税店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税商店
成都双流机场免税品商店
郑州机场免税商店
沈阳桃仙机场免税商店
乌鲁木齐机场免税店
贵阳机场免税店
北海机场免税店
广州南航免税品服务部
中国免税品公司北方航空机上免税店
中国免税品公司西南航空机上免税店
上海港国际客运站免税商店
广州港客运服务总公司洲头嘴客运站
大连港客运站免税店
汕头市旅游服务公司港口免税店
黄埔客运站免税店
江门市免税商店
广东省三埠港客货联合运输公司免税商店
肇庆口岸免税品商场
海口港客运站免税店
顺德市容奇港免税店
番禺县口岸服务公司免税商场南沙分店
惠阳澳头港客运站免税店
台山市广海港关前商场
汕尾市口岸免税品商店
斗门县口岸免税商场
鹤山市鹤山港免税商场
威海市旅游公司免税品店
南海市平洲港客运站免税店
天津市塘沽区免税商品供应公司
新会港客运站免税店
高明港客运口岸免税品商店
青岛港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厦门港客运站免税店
泉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客运站免税品商店
广九火车站旅行服务公司
上海外轮供应有限公司免税店
天津市对外供应免税商店
大连免税品供应商店
广州市外轮供应公司
湛江免税品商店
青岛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店
秦皇岛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连云港市免税品商店
汕头外轮供应免税店
南通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烟台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防城港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商店
泉州市外轮免税品商店
福州外轮供应公司马尾免税品商店
宁波市友谊华侨外轮供应总公司免税店
海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南京市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商店
镇江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威海市免税品商店
厦门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日照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湖北省友谊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龙口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营口外轮供应公司鲅鱼圈免税店
温州对外供应总公司免税品公司
广东番禺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惠州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荣成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商店
蛇口工业区外轮供应公司赤湾港外供免税店
洋浦外轮服务有限公司免税品商店
深圳市盐田港外轮供应服务公司免税店
八所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三亚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
茂名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商店
舟山市对外供应公司免税店
注:以上名单中,凡名称不是免税店的单位,只对其下属免税店符合国税发〔1996〕182号文件规定销售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1996年11月15日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工作,切实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原则,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保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和农村集体福利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五保户实行供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应尽的义务,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
第三条 农村实行五保的对象,是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
第四条 确定享受五保供给的手续,应由五保对象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本村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给证。乡(镇)、村应分别建立五保户档案。
第五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五保的五个方面,结台当地的情况,对五保供给标准做出具体规定,切实保证五保户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贫困地区享受五保的,每人年吃粮标准不得低于四百五十斤成品粮,食油不低于六斤。受灾地区在发放救灾款、物和解决住房
时,应优先照顾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的吃、穿、住房、看病、丧葬处理以及孤儿的入学教育等,由乡(镇)、材负责安排落实。
第七条 供给五保户的粮、款、物,一般应以乡(镍)为单位统筹负担;也可以乡(镇)、村两级分别统筹负担。承担供给的粮、款(包括实物折款)应纳入生产责任制承包合同,由乡(镇)或村统一提取,每年分一次或两次兑现。钱款存入信用社存款折交五保对象本人保存;有条件
的地方,口粮也可存入粮站或粮食加工厂,发给粮本,按月供应。
第八条 对有自理生活能力的五保对象,可由其自己安排生活,并鼓励其搞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由集体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料,集体付给适当报酬。
第九条 举办敬老院是集中供养五保户的一种好形式,凡有条件的乡(镇)、村,都应积极兴办。敬老院要坚持“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和财务管理制
第十条 五保户的私人财产属五保户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由供养单位继承。其亲友尽过赡养义务的,可进行协商,合理继承部分遗产。未尽赡养义务的亲属,没有继承权利。
第十一条 乡(镇)、村要分别成立五保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干部包户制度。干部包户工作列为基层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及具体承办检查和督促落实五保供养工作的日常事宜。粮食、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都应积极协助做好农村五保工作。各群众团体也应把为五保户送温暖、做好事作为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刁难、虐待五保户和对五保供养工作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由省民政厅负责。




198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