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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时间:2024-04-28 22:3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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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办〔2002〕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粤府〔2001〕83
号)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
(二)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
(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
(四)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本地收购指导计划、省外采购和进口)。
由省计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当年粮食工作考评指标方
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作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下达各市执行。

三、考评标准
(一)达标标准。
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绩按国土资源部门会农业、统计部门逐级核实的数
据考评,要求全面完成确保全省不低于1750万吨年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面积,
且不得出现改作非农用地、改挖鱼塘或改种生产周期3年以上的经济作物的情况。

2.粮食储备规模完成实绩按粮食系统地方专项储备粮报表反映的库存实绩
考评,鉴于正常轮换因素,以当年12个月报表反映的库存数平均计算,平均库
存实绩必须达到省下达储备规模减去轮换数量计划和轮换进出库的时间间隔(限
3个月内)后的平均库存数量:考评实绩= (省下达储备规模×12个月-轮换
数量计划×实际轮换进出库月数)÷12个月。
3.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按农发行系统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统计表的到
位额考评,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
4.粮食总量平衡完成情况按粮食系统调查推算上报数并参考粮食购销报表
统计数进行考评,并确保当地当年粮食供求平衡、粮价平稳、粮源充足,没出现
断供断档、抢购粮食和粮价暴涨等现象。
(二)考评等级。
1.达标。四项考评指标符合达标标准,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市”。
2.批评。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
3.警告。四项考评指标中有两项以上不达标的,给予警告。

四、考评程序
(一)总结上报。
年度结束后,各市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
责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填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报
省计委。
(二)审核评定。
在各市上报材料完成后,由省计委(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
源厅、农业厅、统计局、人事厅和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考评,提出粮食工
作达标市和给予批评、警告的市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通报各地、各有关单位。

五、考评奖惩和责任
(一)奖惩。
1.当年奖惩。
对被评为广东省粮食工作达标的市,颁发奖金20万元;考评结果属批评的
市,由省政府在内部通报批评;考评结果属警告的市,由省政府给予警告,公开
通报批评。
2.表彰。
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次。
  连续3年达标者,由省政府发给奖杯1座,对市长和分管计划、粮食、国土
资源、农业、财政的副市长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
元;
  因遭受不可抗拒自然灾害而影响的考评,由各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计委会
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气象局、三防办等有关单位核准,报省政府同意后,
可不列入考评。
(二)责任。
各市政府要将省确定的考评指标逐级下达,其中,储备规模、风险基金规模、
总量平衡指标下达到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各地填报
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省政府
将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考评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或抽查)工作,由省计委
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经商省委办公厅同意,原《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
办法》(粤办发〔199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广东省粮食工作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人民政府 项  目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省核准表
省下达指标 实际完成 完成%
一、基本农田保护
面积(千公顷)            
二、粮食储备规模
(贸易粮万吨)            
三、粮食风险基金
规模(万元)            
四、粮食总量平衡
(贸易粮万吨)            

中 本地收购
指导计划            
省外采购
和进口            
省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省计委
(粮食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国土
资源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省财政厅:
 
 
 
 
   盖章
 年 月 日 省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管理细则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管理细则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出版、复录、销售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录、销售单位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决抵制精神污染,防止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严格按照规定,根据各自分工范围,出版、复录、销售国家和人民所需要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须按《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得从事出版和复录业务。
音像制品的销售单位、商店,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兼营音像制品项目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原经过批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出版、复录、销售单位,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报批、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录、销售音像制品。批准和登记后的单位也不得超越批准的范围从事出版、复录、销售业务。
第七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单位、复录生产单位,要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未经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录复制,或擅自删节、改头换面另行出版。
第八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应制定年度选题和出版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广播电视部和市广播电视局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音像管理处)。音像制品出版后,录音制品应向广播电视部和市音像管理处报送样品,录像制品应报送目录。
第九条 下列音像制品不准作为商品在市场销售∶
一、非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复录单位所生产的音像制品;
二、没有注明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或制作年份的音像制品;
三、海外音像制品。
第十条 经营音像制品出口的单位,必须按照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办理。
与外商合作经营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有关项目和合同,须经市广播电视局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广播电视部备案,抄告海关总署和有关口岸海关。
与外商采取补偿贸易方式进行来料加工的音像制品复录生产业务,除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外,还须经市音像管理处和市外贸局审查批准。产品全部外销,不准内销。
第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按《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赔偿原出版单位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原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制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加处罚款。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擅自为外商录音录像或提供音像母带的,由海关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凡出版、复录、销售反动、黄色淫秽和其他违禁音像制品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4年2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1992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了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一些地区
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必须进一步采取更加坚决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打假”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
“九五”期间全国“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健全的法规体系,从根本上遏制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商品、建筑材料为重点,分工负责,联合作战,严格
执法,堵源截流,整顿市场,查处大案要案,强化打击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1996年和近期要抓好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商业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库存、在销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各地“打假”办公室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结果要通过新闻单位?
⒉肌6猿椴橹蟹⑾值木倜拔绷由唐费现氐纳桃灯笠狄又卮友洗恚婪ㄗ肪恐苯釉鹑握吆推笠蹈涸鹑说脑鹑巍?
(二)继续整顿各类商品市场。
要大力整顿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问题严重的商品市场进行限期重点整顿。对限期整顿不见成效的市场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商品市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销售商品有无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等;市
场有无主管部门;市场有无监督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各地确定的其他需要整顿的内容。要在整顿基础上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商品集散点、交易批发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
(三)限期整顿重点地区。
广东、浙江、河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是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四省人民政府应制订限期整顿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打假”工作。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当地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情况,确定限期整顿的重点地区。全国“打假”办公室要
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抽查。
(四)对七类重点商品进行专项“打假”。
第一,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包括中西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第二,查处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商品;第三,打击棉花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第四,查处假酒和劣质饮料、劣质食盐、劣质食品;第五,查处假冒名牌卷烟;第六,查处伪劣机械和电器产品;第七,查处伪劣
建筑材料。
(五)继续查处大案要案。
要把查处大案要案作为推动“打假”工作的重要手段。每年除国家确定抓办10个左右的大案要案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那些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严重的地区,也要确定若干个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六)依法保护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严惩生产和经销假冒名优产品的企业、团伙和个人,加大对名优产品的保护力度。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名优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线索,通过调查研究,向全国“打假”办公室选送一批假冒名优产品的案例,作为全国查处的重点,统一部署,区域合作,分头实施,集中打击。


三、采取切实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开展“打假”工作,关键在于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人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领导人的认识和决心。要逐级建立“打假”工作目标责任制,重点地区的政府领导人要落实限期整顿目标责任制。对在限期内未达到整顿目标
的,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人的责任。对阻碍“打假”工作,纵容、支持、包庇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领导人,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政府对“打假”工作办案所需的经费,要积极支持,予以保证。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对本行业企业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铲除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国有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严格把好
商品采购关、验收关、入库关、销售关,堵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主渠道。
(二)严格执法,加大力度。
为加大“打假”工作的力度,从严执法,改变一些地方和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的状况。今后,对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立即查封实物、作案场所和工具,并及时依法通知银行冻结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所有银行帐户,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造成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被害人损失。
对国家公务员、医疗机构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以及从事其他公务的人员,因收取回扣或变相回扣等费用而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分工协作,联合“打假”。
要继续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尽其责,通力合作,综合治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依法行政,并在“打假”工作中与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企业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卫,与侵权行为作斗争,可以组织力量明查暗访,积极向执法部门提供假冒本企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线索,配合搞好查处工作。
要充分依靠、发挥社会团体和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假”工作。
各地要建立“打假”举报制度,积极鼓励群众举报,并严防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在举报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四)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要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市场的办法,加快制订有关法律、法规,制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乡镇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力度。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鼓励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采用防伪技术,并加强对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优质标志、食品标签、生产许可证等各种商品质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的审查,严禁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
要继续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先进经验,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质量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大力表彰那些勇于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及与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积极斗争的好人好事。
深入开展“打假”工作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的需要,也是直接关系到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假”工作呼声很高,并寄予厚望。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大
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抓好“打假”工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9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