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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时间:2024-07-25 01:4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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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2004年7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4号发布 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至三款的内容修改为:

“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

儿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

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航空公司销售以上优惠客票,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内容。

1996年2月28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9号令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2日起实施。



大同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大同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市 长 丰立祥

2006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散装水泥促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应当配置发放散装水泥设施,逐步提高散装水泥销售比例。其散装比例的实现期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第七条 生产散装水泥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散装水泥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使用水泥总量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逐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整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因使用预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其他区域应当逐步限制现场搅拌,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率。
禁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年使用水泥总量1000吨以上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
因工程建设需要,或交通条件限制,需要现场搅拌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勘验后,可以现场搅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其营运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前款规定车辆需要进入禁止通行、禁止停车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交通控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和混凝土泵车提供行车便利,以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袋装水泥销售数量或上一年袋装水泥使用量,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可以计入企业成本。
第十三条 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使用水泥数量,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列入工程预、概算。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上交市政府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实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逾期不办的,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散装水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按每日加收应交专项资金总额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300万亩基本烟(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烟草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烟农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遵循以下投入原则:

1.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2.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3.分级管理,预算控制的原则;
4.公开透明,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按照“五个一块”的办法来筹集,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一块、市、县烟草部门投入一块、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一块、县级财政部门筹集一块、烟农投工投劳折资一块。具体筹集比例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35%,市、县烟草部门投入35%,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5%,县级财政筹集及烟农投工投劳折资25%。

第六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分配给我市的资金额度和建设任务确定。

第七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范围以烟水配套工程为主,主要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以及相应配套的沟渠、管网、道路及灌区配套体系等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修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八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利息,全额转作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继续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

第九条 各级烟草部门投入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按照合同条款,通过专户预拨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10%的质量保证金以外,其余资金按已签订的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和完备的资料手续进行兑付;待项目运转一年后,经复查,符合质量要求,兑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通过整合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国债等项目安排的资金,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报账或专户拨付;整合其他渠道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资金,原则上纳入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投资预算的,由受益乡(镇)、村(办)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上报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烟草公司、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属于支农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除停止拨付当年批准项目的建设资金外,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基本烟(农)田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应及时对补助项目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并负责在补贴项目显著位置统一做出标记。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量、规模、补贴金额、受益面积、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以及验收决算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18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