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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09:3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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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文物复制管理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文物复制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保证文物复制品的质量,维护文物复制品的产销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物复制统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复制一级品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复制二级品以下(含二级品)的文物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条 文物复制品是指文物复制生产主体比照某种文物的大小、形制、色泽、纹饰、重量、质地等制作的与原文物基本相同的一种特殊商品。复制某些特殊的文物,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与原文物不同的材质。
第四条 文物复制实行定点生产。文物复制生产单位,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文物复制品生产评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文物复制生产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由定点生产单位提出文物复制生产计划,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生产序号,由生产单位与文物收藏单位签订合同,方可进行生产。
第六条 申请文物复制生产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文物复制所必需的生产场地、工艺装备、专业技术力量和质量监督检验手段。
(三)持有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文物复制单位享有在被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文物复制生产和国家法律、法令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文物复制生产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文物复制生产;
(二)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三)文物复制生产计划,须写明要复制文物的名称、级别、质地、形制、出土地点、收藏单位;
(四)文物复制必须保证文物的绝对安全和不损害文物的原有价值;
(五)履行有关文物复制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文物复制生产单位如遇生产场地、项目改变等,应于三个月内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一些历史科学价值高、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珍贵文物进行复制,不得在原文物上直接翻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第十一条 文物复制生产的质量监督,由省技术监督局委托有关质量检验站进行。
第十二条 文物复制品,必须标明名称、时代、复制单位、时间、编号和暗记。小件文物复制品可加星形记号,以便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铁路等部门查验。
第十三条 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的样品、模具和有关专业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文物复制品实行定点销售。凡经销文物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销文物复制品。
第十五条 经营文物复制品的单位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或个人销售文物复制品时应将文物复制品的名称、质地、规格和件数填写在文物复制品销售专用发票上,并注明为复制品。
复制品的销售要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对特别珍贵的文物进行仿制,按文物复制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复制生产或销售的;
(二)变卖、转让、伪造《文物复制生产许可证》、《文物复制品销售许可证》,进行文物复制生产或销售的;
(三)以复制文物为目的,文物收藏、保管单位及工作人员私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或有关文物的样品、技术资料、模具的;
(四)非文物复制生产单位或个人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的;
(五)违犯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违犯上述文物复制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首批公布的特别珍贵文物名单
1.秦始皇陵陪葬坑出土的一、二号铜车马、兵马俑、跽坐俑(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
2.扶风县法门寺出土的唐代金银器、瓷器、玻璃器和丝织品(法门寺博物馆)
3.杨信墓出土的汉代鎏金马、鎏金竹节熏炉(茂陵博物馆)
4.临潼县庆山寺出土的唐代金棺、银▲(临潼县博物馆)
5.何尊(宝鸡市博物馆)
6.折觥(扶风周原文管所)
7.秦公▲(宝鸡市博物馆)
8.墙盘(扶风周原博物馆)
9.利簋(临潼县博物馆)
10.▲壶(扶风周原文管所)
11.淳化周代大鼎(淳化县文管所)
12.西安何家村出土的唐代金银器、玉器(陕西省博物馆)
13.秦杜虎符(陕西省博物馆)
14.唐三彩载乐骆驼(陕西省博物馆)
15.唐三彩长袍仕女俑(陕西省博物馆)




1989年1月7日

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

中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等


第四轮六方会谈共同声明

2005/09/19


  2005年7月26日至8月7日和9月13日至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北京举行了第四轮六方会谈。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朝鲜外务省副相金桂冠、日本外务省亚洲大洋洲局局长佐佐江贤一郎、韩国外交通商部次官补宋旻淳、俄罗斯外交部副部长阿列克谢耶夫、美国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助理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希尔分别率团与会。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主持会谈。

  六方从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和平与稳定出发,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精神,在前三轮六方会谈共识基础上,围绕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进行了认真、务实的会谈,达成如下共识:

  一、六方一致重申,以和平方式可核查地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是六方会谈的目标。

  朝方承诺,放弃一切核武器及现有核计划,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回到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美方确认,美国在朝鲜半岛没有核武器,无意以核武器或常规武器攻击或入侵朝鲜。

  韩方重申其依据1992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不运入、不部署核武器的承诺,并确认在韩国领土上没有核武器。

  1992年《朝鲜半岛无核化共同宣言》应予遵守和落实。

  朝方声明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其他各方对此表示尊重,并同意在适当时候讨论向朝提供轻水堆问题。

  二、六方承诺,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处理相互关系。

  朝方和美方承诺,相互尊重主权,和平共存,根据各自双边政策,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朝方和日方承诺,根据《日朝平壤宣言》,在清算不幸历史和妥善处理有关悬案基础上,采取步骤实现关系正常化。

  三、六方承诺,通过双边和多边方式促进能源、贸易及投资领域的经济合作。

  中、日、韩、俄、美表示,愿向朝提供能源援助。

  韩方重申其2005年7月12日提出的有关向朝提供200万千瓦电力援助的方案。

  四、六方承诺,共同致力于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与稳定。

  直接有关方将另行谈判建立朝鲜半岛永久和平机制。

  六方同意探讨加强东北亚安全合作的途径。

  五、六方同意,根据“承诺对承诺、行动对行动”原则,采取协调一致步骤,分阶段落实上述共识。

  六、六方同意于2005年11月上旬在北京举行第五轮六方会谈,具体时间另行商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试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第一条 为使省人民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参事在省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省人民政府所属的一个工作部门,是一个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机构。省人民政府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省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反映各界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促进省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推动省政府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富民兴鲁献计献策。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省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省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
(三)参与研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四)参加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的调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向省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为统一祖国献计出力;
(七)承担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一)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参事反映》以及其他形式,将参事调查研究的意见和建议报送省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事根据分工列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全体扩大会议,以及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参事列席的其他会议;
(四)省政府法制局可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同时送参事室征求参事的意见;
(五)参事可以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同各界人士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不断提高参政议政
水平。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