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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1: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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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公示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与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开展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表彰活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工商联审核推荐,拟授予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126户民营企业为“全国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为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对所公示民营企业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如有意见,欢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信件或电话,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04年3月17日至23日
受理部门:
  劳动保障部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李占武
      电话:010-84201075
      传真:010-84201675
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中街12号,邮编:100716 
全国工商联联系人:会员部 李兵书
      电话:010-65138763
      传真:010-65138763
      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93号,邮编:100006

  附:拟表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为实现一九五三年十月三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组成中匈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一条 委员会工作内容
  一、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任务为交换技术设计资料和使用特许权、结构和装备图纸。(住宅、文化和工业工程、厂房、机器、装备和附件等;计算方法、工作方法的说明、配料和技术装备等的使用方法的说明。)
  二、互相交换新创造和合理化工作方法。
  三、互相派遣学者、专家和工人了解科学研究机关、实验机关、设计局的工作、学习和培养干部等情况,以便交换科学技术知识。
  四、在生产、科学研究、地质试验、设计工作和生产组织、工厂劳动组织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
  五、在统一规格和统一标准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匈牙利组组成,每组设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每组设秘书一人,秘书也可由委员兼任。
  会议主席为委员会两组的领导人。
  二、委员会双方委员和秘书由双方政府任免。
  三、委员会各组的成员由双方主席互相通知。
  四、各组均得成立秘书处,由秘书负责领导。
  五、秘书处的任务为执行委员会所筹划的一切工作,组织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三条 委员会和工作规则
  一、一切科学技术合作事项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
  二、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举行。例会由一方主席召集(参阅第三条第五项),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日程由两组主席商定。
  三、委员会的临时会议,须由一方主席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始得召开。
  四、委员会休会期间任何一方所提出的问题,须由双方代表以交换信件或直接商谈的方式进行讨论。
  商谈的结果必须提交下届会议追认并作出决议。
  五、委员会会议主席和秘书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的职权行使至下届会议时为止。
  六、委员会委员得参加委员会所召开的一切会议。以专家名义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须经双方主席同意。
  七、双方至迟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经过秘书处书面形式,将需要讨论的具有详细材料的实际问题送达对方。
  八、召开会议的通知书应在会前一个月寄送对方,通知书内应注明会议工作开始的日期、工作地点和会议日程。
  九、对方主席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确认同意会议的召开,同时得提出对议程的补充建议。
  十、双方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六日会晤,以便共同进行会议议程的准备工作。会晤地点应在会议所在国,但双方主席另有商定时除外。
  十一、委员会的正式用语为中文匈牙利文。除正式用语外,经双方主席同意后,其他语言也可作为会议工作的用语。
  十二、委员会每次会议时,双方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十三、章程、委员会会议议定书和有关合作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四条 委员会的决议和议定书
  一、委员会一切会议的内容得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固定,委员会工作结束后双方秘书处应根据备忘录编制委员会所通过决议的议定书。
  议定书按性质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委员会共同性决议部份。
  2.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3.另一方所提项目决议部份。
  二、会议议定作成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书就,中文和匈牙利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主席各持议定书一份。
  四、议定书经双方主席签署后,一个月内将该议定书提交双方政府核准。
  议定书于双方政府核准后生效。
  五、有关双方政府核准议定书的事宜,两组主席须立即通知对方。

  第五条 委员会的费用
  一、有关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一方负担。
  二、委员会委员、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一方负担。
  三、原则上双方得自行负担本方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有关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换技术经验的相互费用,将按照相应的现行的付款协定范围内的规定结算。

  第六条 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一、决议所产生的任务由秘书处互相联系执行。
  二、使用特许权和其他技术资料均无报酬地交给对方使用,供给一方只收成本费。
  三、所取得的使用特许权只供国内接受部门生产使用,双方按使用特许权所生产的产品,须经供给一方同意后,始得转让给第三方。
  四、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学者、专家和工人的派遣须根据具体决议执行。
  派遣手续和费用由委员会双方签订的执行决议的共同条件规定。
  五、根据委员会决议,凡属互相提供的资料,应用俄文书就三份,但双方提供的已出版的技术书刊除外。

  第七条 本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在北京由双方主席签字,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本章程的一切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主席同意,并经双方政府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匈 牙 利 组 主 席
   宋 劭 文                  德洛巴·古斯达夫
   (签 字)                    (签 字)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再犯也叫重新犯罪,是指由于犯罪经法律审判并处以一定刑罚的人再次犯罪或获得较刑法意义上的否定性评价的行为。重新犯罪不仅包括受过刑罚实际执行(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的人再次犯罪,也包括判处缓刑而未实际执行刑罚的人再次犯罪,还包括经法律认定为犯罪但免于处罚的人再次犯罪。累犯肯定是重新犯罪,但重新犯罪的人不一定是累犯,在刑罚上,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数据分析

  笔者对山东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 2008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7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4.29%,累犯为1.88%;2009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49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6.3%,累犯为3.15%;2010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33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7.21%,累犯为3.9%;2011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75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8%,累犯为5.07%;2012年共审理刑事案件492件,其中重新犯罪人数比例为10.16%,累犯为8.1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直观地看出重新犯罪和累犯的比例逐年上升,而且重新犯罪的人中犯罪的次数在三次以上的也有所增加。

  当前社会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社会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贫富差距的加大,社会层次之间的距离增加,蠢蠢欲动、思想控制力差的活跃分子在挑战社会的正常秩序。犯罪分子初犯基本上都有其偶然性、刺激性、片面性、无知性的特点,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经过改造后都能够走上正轨。但是同时会有一些罪犯在走出监狱大门后,不思悔改,还会“二进宫”、“三进宫”甚至更多次重新犯罪。

  二、原因分析

  分析累犯、再犯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是自控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从再犯和累犯的犯罪数据分析,他们的法制观念极为淡薄,对法律的威严认识不足,部分犯罪人员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尚不完整,思想不稳定,容易反复。特别是心理、生理发育不完全的未成年人也极易受到社会上不良诱惑再次犯罪。

  二是监所机构成为再犯、累犯交恶的场所。犯罪分子在劳教机构羁押的时间里是封闭式的,基本是与外界隔离的。在“里面”的时候,被动感染的可能性更大。由于扭曲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还没有及时的纠正过来,到了一个新的环境中后,很容易信服他人的言辞,并学习、效仿他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在这种近距离的接触中,很多错误的畸形理念和歪曲的生活习惯会感染给那些免疫能力差的人,久之,形成了较蒂固的思想。定力差的犯罪分子接触到主观恶性差的人员会很快被感染,当服刑结束重新踏入社会后,孤独受伤的心灵再受到来自周围人员的冷光、唾弃、排斥,加之亲人的谩骂、疏远就会使得他们变得更加狂躁不安,无法自控成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必然。

  三是有前科无法被社会接受,就业困难。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学历文化层次较低,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年龄也偏低。走上犯罪道路之前多数也是由于没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收入较低无法满足基本生活,并且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因为一念之差走上了犯罪道路。这些人服刑期满后回到社会时,由于受到就业单位门槛的限制,他们往往更加难以就业,很难再次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济生活将会非常困难,犯罪人基于前次犯罪的心理定势很容易就想到再次通过犯罪解决实际困难。当他们再次被社会所遗忘,生活无着时就会再次铤而走险。

  四是刑罚制度较不完善,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再犯和重新犯罪的人的处罚在相关的法规、最高院的复函中都有所提及。但是如何从重、怎么从重没有统一的标尺,造成不同地区不同裁量的人员对案件裁量差异过大,重刑轻判严重损害刑罚的确定性和威慑力,而轻刑重判则侵害了受惩处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对法律的信赖。重新犯罪的人,尤其是累犯,说明刑罚基于法律的正义基础而针对具体个体实施的改造和教育没有起到有效作用,没有起到刑罚本质上的威慑作用。上面的数据足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刑罚的威慑力消弱了,国家的公权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公信力消弱了,犯罪人藐视法律权威的可能性增强了。

  三、防范措施

  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层次的,因此防范重新犯罪也需要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综合的制度构建,这就需要各个相关部门深入的协调配合,并有效调动社会力量普遍参与。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重视思想改造。利用社会各个阶层的机构、组织分阶段或不定期的加强对犯罪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主观改造,要让他们觉得社会是个大家庭,自己就是这个家庭中必不可缺的一份子,要让他们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与博爱。树立起对社会的公德心、对家庭的责任心。在他们感到生活茫然和痛苦的时候,让社会的正能量指引其渡过思想上、生活上、就业上的困难期、迷茫期。大力开展对缓刑考验期内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回访和普法教育,使他们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与他们有切身利害关系的法规。校正他们对社会的不正确的认识和观念,促使他们克服自卑和对社会的灰暗心理,让他们树立起重新生活的勇气和自信心。

  二是加大劳技培训程度,扩大劳动就业范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封闭式改造无法让他们获得更多的知识,长时间的单一、简单的劳动降低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要加大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力度,使得他们能够掌握一技之长,提高生活能力,为其回归社会再就业奠定基础。在我国,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必须改变目前就业环境中对有前科人员的“歧视”,降低录用门槛,消除那些使有前科人员在起点上就处于不利地位的法律,使他们最起码能够与其他公民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平等。

  三是加大刑罚惩罚力度,提前预防,防患未然。尽快制定针对再犯和重新犯罪分子的法规便于法院在处理该类犯罪时有法所依。再犯、累犯的多发从某种方面来讲是基于犯罪分子的自身主观恶性所致,刑罚处罚不但没有减少其恶性程度反而可能增加了其对社会的报复心理,对于这种罪犯一定要从严、从重处罚,打消其主观恶性。加强监所管理机构的甄别制度,对主观恶性较重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情绪极不稳定的人员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引导,一方面要密切关注,有效“隔离”,杜绝“近墨者黑”的情况发生。刑满释放后尽快做好与当地社区机构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对接工作,防患于未然。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