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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3 15:2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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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9年11月27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产估价工作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房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房产评估管理的范围。
(一)房产买卖(含拍卖,有偿转让),交换、赠与、出租、抵押、典当、投保、入股等交易活动。
(二)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承包、兼并、解散或宣告破产等涉及房产估价的经济活动。
(三)房产纠纷仲裁、诉讼以及其它涉及房产估价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产估价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房产评估人员等级标准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产估价原则,并负责组织专业岗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房产估价应由专业评估人员进行,专业评估人员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三年以上房产工作,受过专业估价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并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发给的资格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者,其签署的估算结果或评定结果,方视为有效。
第六条 房产估价应遵循按质论价,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求做到公平,准确。
第七条 房产估价实行审查、立案、评估、复审、签发等严密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估价过程及结果有完整的文字、数据、图表等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第八条 房产估价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评估员每年接受管理部门验审一次,验审不合格或不参加验审者,取消其估价员资格。
第十条 评估人员应严格执行房产估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对拟估房产有利害关系,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自觉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应在接到评估回复书后五天内向房产机关申请复评。对复评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复评决定书后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评或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由房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复评应按规定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不服的理由或事实。
(二)按规定预交复评费。
(三)复评结果认为评估失误者,免收复评费,全数退还预交款,复评结果认为原评估无误者,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复评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予以下列处罚:
(一)评估员疏忽大意,使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取消其评估员资格。属于有意抬高或压低估价额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予党纪政纪处分,行为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无证或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房产估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三)妨碍房产评估人员执行公务者,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16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制定的《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选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评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一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二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三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5、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四)具备以下条件的新产品,可申请特等奖:

  1、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国际先进水平以上;

  4、产品年创利税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企业年上缴税收达1500万元以上;

  5、产品能带动产业技术升级,辐射力强,市场占有率高。

  三、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由市政府办、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10家单位组成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

  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投资处,负责处理评委会日常事务。专业评审小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划分。

  四、市优秀新产品奖的申报程序为:

  (一)已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附上所申报产品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二)未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的新产品,由企业填报《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并根据市级新产品鉴定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报市经发局。由市经发局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

  五、市经发局在申报截止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市优秀新产品奖初步安排意见,汇送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委员会确定具体获奖名单,并经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颁布。

  六、市优秀新产品奖由市政府颁文表彰,发给奖牌、证书,并对主要获奖人员颁发相应奖金。

  一等奖给予奖金5万元,二等奖给予奖金3万元,三等奖给予奖金1万元。特等奖奖金数额不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奖。

  市优秀新产品奖的奖金,获奖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七、授予的市优秀新产品奖有效期为三年,逾期自行失效。失效后,企业不得再以此荣誉作为商品广告宣传。

  八、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市政府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三年度的新产品奖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的管理,以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克服和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试行中的经验、问题,望随时
报告。

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留成资金中提取少量的厂长
(经理)经营活动经费。”实践证明,设立这项经费,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切实用好管好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取。盈利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有减亏留成的,从减亏留成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以留成资金为基数,留利多的一般以百分之一至三为宜,留利少的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此幅度内,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由厂长(经理)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正常的礼节性应酬和厂长(经理)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礼节性应酬,应从严控制招待规格、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企业在协作、联营、供销等经营业务交往和聘请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讲学、咨询、技术指导时的招待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到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党政机
关干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2号),从俭安排食宿,按规定收取伙食费。
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一般不要到基层企业召开各种会议。确需在企业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行,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和会议伙食补贴;不准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等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企业招待外宾、外商,应按照财政
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1985]财行字296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扩大影响,厂长有权决定以优惠价格销售本厂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和赠送少量纪念品。但不得赠送贵重礼品及现金。不得向党政机关干部赠送礼品和低价出售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礼节性往来之名行贿、索贿、贪污,中饱私囊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在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更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单位谋利。
六、要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厂长(经理)应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198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