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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2:2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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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今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洪涝、风雹、台风、沙尘暴和地震等灾害。特别是我国北方大部和南方部分地区的旱灾发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给灾区群众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为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灾区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中央加大了救灾救济资金投入,各级民政、财政
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较好地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目前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区救灾资金核拨不够科学规范;地方投入救灾资金少;未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救灾款,挤占、挪用
救灾资金的问题还时有发生;资金下拨不及时,有些省份不按要求上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救灾救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核报受灾情况,准确掌握受灾严重的地、县、乡、村的灾情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情况,特别是群众缺粮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核查灾情,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登记造册。在准确掌握灾情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核报灾情、申请补助资金,并按照“专
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救灾救济资金,确保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重点用于重灾区和重灾户。
二、救灾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投入。对未安排或安排较少自然灾害救济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将减少对该地区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数额。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救灾工作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扶贫和灾后恢复生产支出,不得用于社会救济。对于中央财政下达的受灾群众口粮救济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全部用于政府采购粮食,赈济灾民。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及时分配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下拨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拨款通知后,要在半个月内将救灾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发放救济款物的金额、数量和救
济对象的名单要张榜公布。对不及时分配救灾资金、影响灾民生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按上述规定扣减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挤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救发(1999)7号文件规定,及时将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配套资金分配下拨情况,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并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财政部也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地资金落实、使用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2000年10月17日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6月19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市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所属蔬菜基地管理站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专业菜地附属设施是指水利、供电、道路、温室、大棚等。
  规划作为发展区的耕地纳入蔬菜基地进行保护。


  第四条 农民承包和依法转包的专业菜地必须种植蔬菜,不准改作他用;不准弄虚作假以专业菜地充作其它土地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用区、规划发展区,其具体规定如下:
  规划保留区18000亩:
  (一)花溪区的养牛坡、五星、南街、花鱼井、云洼、金竹、金山、石板一、二村;
  (二)乌当区的永乐、水塘、罗栗木、李资、瓮蓬、懂农、阿栗、介牌村;
  (三)白云区的麦架、高坡、果园、四方坡、摆垄、尖山、牛场村;
  (四)云岩区的雅关、安井村;
  规划建设征用区14800亩:
  (一)南明区的朝阳、太慈、二戈寨、摆郎、后巢、四方河、油榨、红岩、云关、木头寨、蔡关村;
  (二)云岩区的宅吉、黔灵、茶店、东山、西瓜、沙河、渔安、云岩、三桥、改茶村。
  (三)乌当区的新庄、新添、北衙、顺海、茶园、金关、金鸭、新寨、金华村;
  (四)花溪区的吉林、花溪、董家堰、烂泥村;
  (五)小河镇的中院、大坡、场坝、王武、大寨、周家寨、洛解、尖山村;
  规划发展区22000亩:
  (一)花溪区的洛平、云上、西街、思潜、下坝、改毛、小碧、二堡、秦棋、合棚村;
  (二)乌当区的龙井、头铺、后所、麦壤、石塘、养马、大关、下麦、三铺、金龙、大铺、高穴、罗吏、干井、羊角村。


  第六条 征用规划建设征用区内的专业菜地,市蔬菜工作办公室要依照《办法》规定,在规划发展区内及时补充。


  第七条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应严格控制征用。如确需征用的,当地政府必须会同市、区蔬菜工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补充。


  第八条 征用专业菜地不论征用面积多少,都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核实征用地段、面积,报市蔬菜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征用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收取,用地单位凭收款凭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一等菜地每亩二万元、二等菜地每亩一万五千元、三等菜地每亩一万元。


  第十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减缴、免缴,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提出计划,列出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使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菜地建设必须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的费用;
  (二)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须的勘测规划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
  (三)补助对老菜地改造、挖潜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设备的费用;
  (四)新建菜地的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开支。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设施(含蔬菜育苗中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区、乡(镇)、村分级负担。
  各区蔬菜育苗中心由区自行经营管理,大型设备的更换由市、区两级承担,日常维护经费由区自行解决。
  蔬菜基地设施中提灌站及其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经费由乡(镇)负责;经过村、村民组的排灌沟渠、道路,由村、村民组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滚动使用。
  蔬菜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拨款50万元;
  (二)蔬菜亏损补贴200万元;
  (三)每年从收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中拨款50万元。
  蔬菜风险基金的用途:
  (一)蔬菜生产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补贴;
  (二)调剂市场淡旺、平抑市场菜价的补贴。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政府或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奖励。
  (一)宣传贯彻《办法》成绩突出的;
  (二)对专业菜地建设和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
  (三)在蔬菜科研、适用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调剂市场淡旺、平抑市场菜价、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蔬菜工作办公室(南明、云岩区农水局)人员和各区聘用的蔬菜管理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阻挠,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日







河池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切实精简会议,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面向全市范围的会议,包括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会议,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A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以及自治区各部门召开但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电视电话会议(B 类会议);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由有关部门组织,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超出本部门(行业)范围的会议(C 类会议)。

第三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协调部门工作;分析全市经济形势,讨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四条 市政府系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外)必须经过审批。

第五条 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减少会议。严格控制数量,坚持少而精。

(二)控制范围。严格控制人数,减少陪会。

(三)压缩时间。全市性会议会期应控制在2天以内。

(四)提高效率。对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要及时办理、答复。

第六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的事由;

(三)与会人员范围及规模;

(四)会议议程;

(五)邀请出席会议的市领导同志名单及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六)新闻报道要求;

(七)经费预算及来源;

(八)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15 天以书面形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并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二)一般性会议或仅涉及政府某一方面重点工作的会议,需各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分管副市长审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工作全局的会议,需县(市、区)长参加的,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需要紧急召开的、会议组织筹备时间不足24小时的全市性会议,可不使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笺”办理,但会议的召开须征得市长或副市长口头同意。

第八条 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的具体程序:

(一)A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二)B 类会议、C 类会议。接到主办单位召开全市性会议的申请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到全市性会议主办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是否同意召开的批复以复印领导批示或电话的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并指导、检查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筹备工作;C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会议通知内可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召开全市性会议的主办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市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A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如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较多、议题较多、涉及面较广的较大型会议,由市有关部门制定会议方案,报送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十四条 会议需印发的各种文件、领导讲话稿及其他文字材料等,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并提前10 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A 类会议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印发,B 类、C 类会议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印发。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报送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请假。A 类会议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市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需安排参加会议人员食宿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A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的会中协调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

第十八条 需进行录音和记录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有关部门协助;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遵守安全、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需进行新闻报道的,A、B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媒体,市有关部门协助;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通知新闻媒体,并负责具体衔接。需印发新闻通稿,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A 类会议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支,B 类、C 类会议经费由市有关部门开支。电视电话会议费用缴纳办法和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技术保障工作应符合“便捷、通畅、保密、安全”的要求。限制性、涉密会议由机要保密部门做好技术保障工作。限制性、涉密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机要局负责技术保障,其他电视电话会议由中国电信河池分公司负责技术保障。会场系统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电视电话会议通信设备开通、调试、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编写会议纪要的,A 类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并报审;B 类、C 类会议的由市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审。

第二十四条 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A 类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B 类、C 类会议由市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