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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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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我部1994年2月4日以农业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在试行期间,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进一步的审定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丙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0.1F
Albendazole 5K 5K 5K 5K
〔2-氨基-丙砜 5L 5L 5L 5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苯咪唑〕 0.1M 0.1M 0.1M 0.1M
ADI:0-0.05 0.1Mi 0.1Mi
双甲脒 0.1F 0.1F
Amitraz 0.05M 0.1M 0.2K
〔N-(2,4二甲苯 0.2Mb 0.2Mb 0.2L
基)-N’-甲基甲脒〕 0.01Mi 0.05M
ADI:0-0.003 0.2Mb
氨苄青霉素 0.05Et 0.05Et 0.05Et 0.05Et
Ampicillin 0Mi
盐酸氨丙啉 4Eg
Amprolium 8Ey
hydrochloride 1K
1L
0.5M
氨苯胂酸 2K 0.5Eg
Arsanilic acid 2L
〔As〕 0.5M 0.5M
ADI:0-0.002 0.5Mb 2Mb
杆菌肽 0.5Eg
Bacitracin 0.5Et 0.5Et
氯霉素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Chloramphenicol
金霉素 0.2Eg
Chlor- 0.6K 0.6K 0.6K 0.6K
tetracycline 0.3L 0.3L 0.3L 0.3L 0.3L
ADI:0-0.003 0.1M 0.1M 0.1M 0.1M 0.1M
氯羟吡啶 1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Clopidol 15L
5M
氯氰碘柳胺 3F 2F
Closantel 3K 5K
ADI:0-0.03 1L 1.5L
1M 1.5M
蝇毒磷 1F 0.5F 0.5F 0.05Eg
Coumaphos 1M 0.5M 0.5M 1M
〔蝇毒磷和其 0.5Mi
氧类似物〕
越霉素A 2Et 2Et
Destomycin A
二嗪农 0.7F 0.7F 0.7F
Diazinon 0.02Mi* 0.02Mi*
ADI:0-0.002
敌敌畏 0.05Eg
Dichlorvos 0.05M 0.05M 0.05M 0.05M
ADI:-0.004 0.02Mi 0.02Mi
双氢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Dihydro- 1K 1K 1K 1K
streptomycin 0.5L 0.5L 0.5L 0.5L
ADI:0-0.03 0.5M 0.5M 0.5M 0.5M
0.2Mi
二甲硝咪唑 0.01Et 0.01Et
Dimetridazole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红霉素 0.025Eg
Erythromycin 0.25M 0.25M
乙氧酰氨苯甲酯 1.5K
Ethopabate 1.5L
0.5M
乙氧喹 5F 5F 3F
Ethoxyquin 3L
0.5M 0.5M 0.5M
苯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Fenbendazole 0.1K 0.1K 0.1K
〔苯亚砜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氰戊菊酯 1F 1F 1F
Fenvalerate 1M* 1M* 1M*
ADI:0-0.02 0.02Mb 0.02Mb 0.02Mb
0.1Mi*
呋喃唑酮 0Et 0Et 0Et
Furazolidone
庆大霉素 0.1F 0.1F
1K 1K
Gentamicin 0.2L 0.2L
ADI:0-0.004 0.1M 0.1M
0.1Mi
氢溴酸常山酮 0.3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Halofuginone 0.1M
hydrobromide 0.2Sf
潮霉素B
Hygromycin B 2Et
伊维菌素 0.04F 0.02F 0.02F
Ivermectin 0.1L 0.015L 0.015L
〔H2Bla〕
ADI:0-0.001
盐酸左旋咪唑 0.01F 0.01F 0.01F 0.01F
Levamisole 0.01K 0.01K 0.01K 0.01K
hydrochloride 0.1L 0.1L 0.1L 0.1L
ADI:0-0.006 0.01Mi 0.01M 0.01M 0.01M
0.01Mi
林可霉素 0.1Et
Lincomycin
马杜霉素铵 0.48F
Maduramicin 0.72L
ammonium 0.24M
0.48S
莫能菌素 4.5L
Monensin 1.5M
3.0Sf
新霉素 0.5Eg
Neomycin 0.5F 0.5F 0.5F 0.5F
ADI:0-0.03 5K 5K 5K 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0.5L 0.5L 0.5L 0.5L
0.5M 0.5M 0.5M 0.5M
0.5Mi
尼卡巴嗪 4K
Nicarbazin 4L
4M
4S
喹乙醇 0.05K
Olaquindox 0.05L
〔3-甲基喹恶啉- 0.004M
2-羧酸(MQCA)〕
苯亚砜苯咪唑 0.1F 0.1F 0.1F
Oxfendaole 0.1K 0.1K 0.1K
〔苯亚矾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土霉素 0.2Eg 0.3L
Oxytetracycline 0.01F 0.01F 0.01F 0.01F 0.1M
ADI:0-0.003 0.6K 0.6K 0.6K 0.6K
0.3L 0.3L 0.3L 0.3L 对虾
0.1M 0.1M 0.1M 0.1M 0.1M
0.1Mi
青霉素 0.05K 0.05K 0.05K
Penicillin 0.05L 0.05L 0.05L
ADI:0-0.03 0.05M 0.05M 0.05M
0.004Mi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盐酸氯苯胍 0.1Et
Robenidine 0.2F
Hydrochloride 0.2S
壮观霉素 0.5F 0.5F
Spectinomycin 5K 5K
ADI:0-0.04 2L 2L
0.3M 0.3M
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Streptomycin 1K 1K 1K 1K
0.5L 0.5L 0.5L 0.5L
〔链霉素和双氢链霉 0.5M 0.5M 0.5M 0.5M
素〕
ADI:0-0.03 0.2Mi
磺胺二甲嘧啶 0.1F 0.1F 0.1F 0.1F
Sulfamethazine 0.1K 0.1K 0.1K 0.1K
ADI:0-0.05 0.1L 0.1L 0.1L 0.1L
0.1M 0.1M 0.1M 0.1M
0.025Mi 0.025Mi
磺胺类总计: 0.3F 0.3F 0.3F 0.3F
0.3K 0.3K 0.3K 0.3K
0.3L 0.3L 0.3L 0.3L
0.3M 0.3M 0.3M 0.3M
0.05Mi 0.05Mi
四环素 0.2Eg
Tetracycline 0.6K 0.6K 0.6K 0.6K
ADI:0-0.003 0.3L 0.3L 0.3L 0.3L
0.1M 0.1M 0.1M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噻苯咪唑 0.1F 0.1F 0.1F
Thiabendazole 0.1K 0.1K 0.1K
〔噻苯咪唑和5- 0.1L 0.1L 0.1L
羟基噻苯咪唑〕 0.1M 0.1M 0.1M
ADI:0-0.1 0.1Mi 0.1Mi
敌百虫 0.1F 0.1F 0.1F 0.1F
Trichlorfon 0.1M 0.1M 0.1M 0.1M
ADI:0-0.01 0.1Mb 0.1Mb 0.1Mb 0.1Mb
0.05Mi
泰乐菌素 0.2F 0.2F 0.2Eg
Tylosin 0.2K 0.2K 0.2F
0.2L 0.2L 0.2K
0.2M 0.2M 0.2L
0.05Mi 0.2M
维吉尼霉素 0.4F 0.2F
Virginiamycin 0.4K 0.5K
0.3L 0.3L
0.1M 0.1M
0.4S 0.2S
二硝托胺 2F
Zoalene 6K
6L
3M

〔 〕:非母体药残留物
带*者以脂肪为基重单位进行计算。
MRL单位:mg/kg或mg/L
ADI单位:mg/kg b.w.
注一:各英文字母注解
Eg:Eggs蛋 M:Musclc肌肉
Et:Edible tissue可食用组织 Mb:Meat byproducts可食用脏器
Ey:Egg yolk蛋黄 Mi:Milk乳
F:Fat脂肪 S:Skin皮
K:Kidney肾 Sf:Skin with fat皮与脂肪
L:Liver肝
注二:有关最高残留限量的定义
1.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是对食物或饮水中一种物质的量的估计,在人的一生中每日摄取此量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以人体重为基础表示(标准人体重=60kg)。
2.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3.蛋(Egg):指家养母鸡的蛋(带壳)。
4.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应注意,此定义也可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ds)。
5.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 (MRLVD)〉:由于使用一种兽药而产生的此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此浓度被食品法规委员会推荐为法定批准或认可容许存在于食物中或食物表面的。
它的根据是以日允许摄入量(ADI)表示的对人类健康无毒害的残留类型和数量,或者以利用附和安全系数的暂定ADI为依据。还要考虑到其他对公众健康危害和食品加工方面的有关问题。
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时,还应考虑到植物来源的食品和/或环境中存在的残留。此外,使用兽药的良好规范可降低最高残留限量,并且降到实用的分析方法可达到的程度。
6.肉(Meat):任何哺乳动物的可食用部分。
7.奶(Milk):仅仅是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者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此术语还可与一词或多词联用以说明某种奶的类型,级别,来源和/或使用目的;或者描述对
奶进行的物理处理或改进其组分,但只限于对天然奶组分的加入或取消的改进。在国际贸易中若不是牛产的奶应说明来源。
8.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9.禽类(Poultry):系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10.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在动物产的任何食用部分中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兽药有关杂质的残留。
11.组织(Tissue):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2.残留总量(Total Residue):对食用动物用药以后,在动物性食品中某种药物残留的总和,是由残存在食品中的药物母体和全部代谢产物以及来源于药物的产物所组成。总残留的量一般是用放射性标记药物试验来测定,以相当于药物母体在食品中的mg/kg来表示。



1997年9月1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调整、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需要,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条 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分别组建。艺术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和影视等五个专业组;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体能类、灵巧类、综合类和球类等四个专业组。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需要,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专业组分类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库各专业组专家人数原则上应达到10人以上,并以聘请本市专家为主。本市专家数量不足的,可适当聘请市外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没有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公开招聘试题命制或担任考官;

  (二)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独立提出评分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公开招考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开招考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应聘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考题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未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发表有关公开招考方面的言论;

  (四)符合国家及我市职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公开招聘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遴选专家库成员通知,公布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二)单位推荐或专家个人自荐;

  (三)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候选成员名单;

  (四)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并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

  (二)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调离原专业工作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有其他情形,经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进行增补。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职员公开招聘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专家,方予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参加公开招聘工作情况进行记录、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党组关于深入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党组发〔2012〕19号)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惩处与教育并重、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四)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八)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问题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