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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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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2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代表在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谈判时,同意自一九六六年起对此项共同条件作如下补充或修改:
  (一)共同条件增列绪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间的一切交货,如果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殊协议,应根据下列交货条件执行:”
  (二)第二条,第三段中最后一句取消。
  (三)第五条,甲,(一)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在中国海港舱面上交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在民主德国海港舱面上交货。理舱、垫料和通风设备等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四)第五条,甲,(五)中最后一段的新条文如下:
  “中国出口货发货时,同时应将上述单据每种一份送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商务参赞。民主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一份和装船后应将轮船提单副本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德国商务参赞。”
  (五)第五条,乙,(三)的条文如下:
  “另担货物发货时,卖方必须按照买方的资料装运。除买方要求外,卖方不得将不同唛头的货物并装在一箱内。”
  (六)第五条,乙,(六)的条文如下:
  “卖方必须按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量。”
  如果发运的货物数量不够整车发运时,发运人应对整车发运的过境运费同另担货物的过境运费加以比较,并选用过境运费较低的发运方式。如果发运人未曾履行此项义务,则由此产生的过境铁路运费差额,应由卖方负担。
  (七)第七条,(二)的条文如下:
  “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家边境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的过境日期。”
  (八)第八条的条文如下:
  “货物海运时,卖方必须在货物抵达发货港口前四十五天,将货物待运通知书以航空挂号信寄给买方。货物待运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货物抵达发货港口的规定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数量、重量、体积、唛头、包装种类和交货金额。
  货物待运通知书副本应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自货物抵达卖方发货港口之日起三十天内,买方轮船必须到达发货港口。如果轮船没有在此期限内到达,则自第三十一天起,买方必须负担货物继续保管的仓库费和保险费以及迟运货款的利息都由买方负担。
  但如果卖方未在货物抵达港口前四十五天发出货物待运通知书,则上述三十天的期限将按货物待运通知书迟发的时间相应延长。
  俟货物装船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到船面交货。如果货物在货物待运通知书发出四十五天后始到达港口,因此而发生延期费时,则此项延期费由卖方负担。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船名、吨位和预计轮船准备装货日期,连同最后的装船指示和一切有关此项内容的变更,经由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通知卖方。”
  (九)第十三条第一段第一句的条文如下:
  “延期交货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三十天时,卖方应在此优待期后,向买方支付罚金。”
  (十)第二十二条,(四)的条文如下: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买方对于货物数量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机器设备在四个月内,其他货物在三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六个月内以书面提出。……”
  (十一)第二十四条,乙,(三)取消。
  尊敬的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4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随着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完善和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实施,人武部职工管理问题更加突出,深化改革势在必行。经市政府和安庆军分区同意,现将《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职工管理和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工管理工作上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
三、要把人武部职工管理和改革作为人武部部务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要进一步理清人武部职工进、出、退、留渠道,扩大军地双方交流途径。
五、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安庆市县级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适应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1996〕5号)、南京军区联勤部《军区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联司字〔1999〕183号)和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军分区《关于县、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发〔199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武部建设的意见》(庆发〔2002〕4号)的精神,并参照军队职工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职工编制
(一)人武部职工编制,按庆发〔1996〕5号文件规定执行。人武部机关编制职工7名,即驾驶员2名,财务出纳员、通信员兼打字员、炊事员各1名,民兵训练基地管理员2名;县(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员6名。
(二)人武部职工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作为机关工勤人员列入人事计划管理。人武部对通信员兼打字员、炊事员两个岗位可视情进行调整使用。
第二条招聘与录用
(三)人武部招聘(调入)职工,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员额内,由人武部商请当地相关部门考核,报军分区审批后,办理劳动合同、行政、工资关系以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招聘职工。录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招聘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热爱武装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0周岁。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期不少于7天。人武部职工聘用,尽量纳入当地政府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的考核、考试、体检与公告,其考察试用期不少于3个月。
(五)人武部在职工编制员额内,可视情招聘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由人武部商地方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并报军分区后勤部备案。招聘临时工,必须严格政审,履行有关手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民兵装备仓库保管员、财务等重要岗位,不得使用临时用工。
(六)在岗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人武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一次合同期为2-3年。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鉴证手续。
(七)人武部职工原则上不从企业调入。同等条件下,退伍(转业)军人优先录用。因武装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一般不再录用女职工。
(八)在职人武部人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申请聘用人武部职工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录用在同一人武部。
第三条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
(九)人武部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定,根据其岗位性质,执行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其福利、补贴要与工作实绩挂钩,结合考评,实行浮动,原则上不超过在职干部的60%,具体办法由各人武部确定。
(十)人武部职工工资变动,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武部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十一)人武部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享受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十二)人武部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各项费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执行标准解决。
(十三)人武部职工应有统一制式服装,所需经费由人武部商地方政府解决。
(十四)职工患严重疾病及慢性病恢复治疗期需特殊用药保障,人武部经费保障有困难的,商请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四条退休(退职)
(十五)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所在人武部核准后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批,退休(退职)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报军分区后勤部备案。人武部退休(退职)职工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因军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人武部职工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男性工龄满30周年,女性工龄满25周年的,应办理退养。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人员,另行报批。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也应办理内部退养。退养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地方规定执行。
(十七)年满五十周岁的民兵装备仓库职工,一般应在人武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确无岗位调整,地方又无单位接收安排的,可办理提前退养。
(十八)人武部职工原则上不办理停薪留职。特殊情况,需商请当地人事部门同意,报军分区审批,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间由单位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改由个人负担。对领取个体经营执照并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人武部应予以解聘。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动福利待遇。
(十九)职工退休、解聘、辞退、病故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当地财政部门。
第五条职工辞退
(二十)根据《劳动法》和军队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单位缩减编制需要减员,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的;
2.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3.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隐患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5.严重违反军地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效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以及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7.贪污、盗窃、赌博,情节较严重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8.发生严重事故案件和生活作风问题,应负有主要责任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不宜继续在军队工作的。
第六条考核与使用
(二十一)人武部职工必须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工资的基本依据,并由人武部报军分区备查。军分区视情对人武部职工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职工,当年不得晋升工资,不享受工资以外奖金。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者,可参照地方有关规定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应视情给予留岗察看、降级、降职,直至辞退。
(二十二)人武部职工应积极参加军事机关组织的有关竞赛、比武等军事活动,参加当地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地方人事部门应将人武部军械保管员岗位视为技术岗位一并纳入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职工教育和培训
(二十三)人武部要把职工教育纳入机关教育范畴,经常组织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学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法规法纪教育,激励广大职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二十四)经常教育职工了解国家、军队用工制度和工资福利分配制度的改革政策,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建立与社会接轨的新型用工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不断增强心理承受能力,破除“铁饭碗”
思想,加强学习与技能训练,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
(二十五)职工入党(团)、评优、表彰奖励等享受同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人武部职工与现役军人同时参加军事活动,在评比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六)职工集体参加县(市)、区和军队组织的集会、训练等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服装。
(二十七)人武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军队、地方党政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退休(退职)、内部退养职工的管理教育,由人武部负责。
第八条奖励与处分
(二十八)人武部职工奖励、处分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当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办法执行。必要时,也可执行军队职工的奖惩办法。
(二十九)军队对人武部职工的奖惩,由人武部及时通报当地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人武部职工的奖惩,由人武部报告军分区。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军分区后勤部负责解释。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驻外机构: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驻外机构在宣传推介、招商引资、接待联络、信息沟通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派驻地及周边地区开展工作。

第三条 驻外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同时接受驻地政府及贵州省政府驻该地办事处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驻外机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不断深化改革,树立政府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积极为遵义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外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与驻地政府及部门联系处理有关公务,参加有关会议和双边活动,促进友好往来。对授权范围内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事项应积极负责地开展工作。凡超越职权范围的事项和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经批准后再行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可在不违背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事后须及时报告。

第六条 驻外机构作为我市在派驻地的“窗口”和“桥梁”,应积极为我市与驻地政府、企业牵线搭桥,促进经济技术、人才、商贸、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作重点。根据我市的发展规划、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名牌产品、投资环境和各项优惠政策,对有投资需求的客商,要主动上门联系,跟踪服务,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我市。驻外机构引荐成功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驻外机构可以与受益单位协商,对招商引资项目由企业予以奖励。

(二)协助我市企业搞好产品的宣传推介工作。可采取协商定向服务、委托代理、有偿服务等方式,为我市企业开拓市场、扩大产品销路。

(三)驻外机构应加强与我市劳务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等机构合作,为我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提供有偿信息服务或者代办、代理服务,扩大我市在驻地的劳务输出,为我市单位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

(四)驻外机构应宣传我市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将驻地有关单位和企业介绍、引进参加我市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驻地组织开展的经济活动,为我市组织参加驻地经济活动搞好联络、保障服务。

(五)驻外机构应加强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整理驻地经济政策、产业政策、重点项目、企业动态、市场调查、技术创新、社会发展、党建创新等各类有价值的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发展服务。

(六)做好市四大班子领导到驻地开展政务活动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内到驻地办理公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提供服务、帮助和指导,做好我市与驻地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七条 驻外机构与企业协商提供服务的,可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配合做好信访有关工作,及时搜集、汇报信访信息,积极协助做好信访人员的解释、说服、劝返、疏导、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 驻外机构负责我市各县、区(市)政府和单位驻当地办事机构的协调,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

第十条 驻外机构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业务归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机构的设立、撤并及授权职责范围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并由市编委行文明确驻外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第十一条 驻外机构中层干部的任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考察任免,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调配,由驻外机构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研究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严格执行到龄即退的退休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一经退休,原则上回遵义安家生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驻外机构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驻外补助,执行遵义市同职级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驻外机构财务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坚持量力而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增收节支,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七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驻外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年度预算、财务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收支管理,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开支,坚持各项支出实行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主要领导离任时,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驻外机构的财务与所属宾馆、招待所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账,不准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受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经济技术协作和其他业务,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有偿服务;宾馆、招待所可根据驻地的实际情况,由各驻外机构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二十一条 驻外机构资产归国家所有,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由市政府办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分别按固定资产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实物账卡,严格管理,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抽查)。驻外机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和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驻外机构成立新的经济实体时,要向市政府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驻外机构以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资、担保、抵押等,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各驻外机构不准将任何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债务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驻外机构或政府。

第二十六条 驻外机构的房产、土地等产权属国有资产,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原以各驻外机构名义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现有未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国有资产,以及新购置的房屋、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应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和相关产权归属手续。

第二十七条 驻外机构不得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签署涉及经营性的经济合同,确属必要的,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内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驻外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主任离开驻地5天以上,要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驻外机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任务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驻外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年终全面总结汇报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驻外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市性的重要会议和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驻外机构派员参加的,应按要求参加。市有关部门对驻外机构要按照市直部门对待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驻外机构要认真搞好接待服务工作,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类接待服务情况。各县、区(市)和市直各部门需驻外机构接待的,由驻外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安排。

第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要建立学习、办公会议、文书管理、保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廉政、考勤、奖惩等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并严格执行,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三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和休假待遇,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驻外机构必须保持通畅联系,并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三十四条 驻外机构设立党支部,受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的领导,并接受驻地党组织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五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给予就地免职,并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三十七条 驻外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纪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明确各驻外机构的年度招商及其他工作任务,并据此对各驻外机构进行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驻外机构可根据本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