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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体改委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05 23: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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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体改委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体改委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体改委: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企发〔1997〕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国资企发〔1997〕3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2.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股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第三条 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五条 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权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国有股股东依法行使股权,任何机构、个人无权剥夺或限制。
第八条 国有股股东应委派国有股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
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其他自然人。
第九条 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第十条 国有股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熟悉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
三、能够依法维护国有股股东的权益,正确行使表决权;
四、能够代表股东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五、掌握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资本运作能力。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股东的旨意,并在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国有股股东推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必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股股东推举的公司董事候选人可以来自本单位,也可以来自外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三、该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较高;
四、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特别因素。
国有股股东可以接受任何股东赠与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增资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应以调整投资结构、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为原则,就是否配股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
第十七条 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配股权,应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及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国有股股东必须按股东大会决议及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收取应得的股利。股东大会关于分配股利的决议公告会,国有股股东应按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将应得的股利按时足额划转到本股东帐户。
第二十条 国有股股东应对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并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维护股东大会决议;
四、关心公司经营管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五、承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严格执行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制度、法规;
二、坚持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维护国有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四、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行使股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违反《公司法》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股股东应将下列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
二、公司重大投资、经营决策;
三、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超过企业净资产1/3和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以及被收购;
五、公司因违法或经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股权安全的情况;
六、公司其它涉及国有股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股股东必须妥善保存公司章程、历年财务报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历次分配情况和股权变动情况及公司董事会有关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惠州21-1、26-1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批复
国税油函[1991]65号

1991-11-04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1]120号《关于要求明确×××、×××油田矿区使用费缴纳办法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结合两油田的情况,现将矿区使用费的缴纳办法明确如下:
  一、×××、×××油田的矿区使用费(以下简称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分别按照各油田日历年度原油总产量,依照适用费率计算缴纳。
  二、两油田矿区使用费由油田作业者公司代扣,交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南海东部石油公司代缴。
  三、两油田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按原油销售船次分次预缴,年终本日历年度生产的最后一船原油装船时进行汇算清缴。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 缴 的  该 船 次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适用费率        =      ×———————————————  矿区使用费  原油销售量    油田年度计划总产量  

  油田年度计划产量未达到矿区使用费起征点,而实际产量超过起征点的,可从原油累计产量达到起征点时开始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汇算清缴应补(退)  油田年度       已预缴的           =      ×适用费率-  的矿区使用费    原油总产量       矿区使用费  
  汇算清缴时,如遇全年预缴矿区使用费大于应缴矿区使用费的,其多缴部分,可在下年矿区使用费中抵扣。
  四、两油田矿区使用费应缴纳的原油实物,暂随同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分得的原油一起销售。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按该船次原油销售价格计算,扣除矿区使用费应负担的销售费用后的金额入库。年终汇算清缴的矿区使用费按最后一船原油销售价格、并扣除最后一船原油实际发生的应由矿区使用费负担的销售费用计算入库。
  上述原油价格和销售费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五、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矿区使用费原油实物销售价款划入本公司账户之日起3日内缴入国库。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六、油田作业者公司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你局报送两油田的产量和其他有关资料。南海东部石油公司应于每次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你局报送矿区使用费申报表。申报表格式暂由你局设计印制,并报送管理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


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3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软科学研究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开展软科学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是邮电部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任务及范围
第三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是邮电科技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以解决我国邮电通信建设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通信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四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邮电通信发展战略、对策、预测与规划;方针、政策与法制;经营管理、技术经济分析、体制改革;情报分析以及邮电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 计划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 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部科技司是部的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部的软科学研究计划,并会同部内业务归口部门和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凡未列入部的计划,只列入各单位的邮电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条 部科技司应加强对各单位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各软科学研究单位之间以及与有关单位之间计划工作的协调,避免多层次的重复研究,使软科学研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四章 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部科技司、各软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单位,在编制软科学研究计划时,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紧密结合邮电事业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心工作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八条 凡拟列入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均应认真填写《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报部科技司。
申报时间为申报计划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
第九条 部科技司对各单位申报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与有关业务归口部门协商审定,或视不同情况组织专家,按照《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审定办法》择项审核。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五章 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部软科学研究年度计划,经部批准下达后执行,实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负责单位和参加单位,要切实抓好计划落实,从人员、时间和条件上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单位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部科技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项目负责单位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时,应以书面形式报部科技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的计划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 部软科学研究经费由科技司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四条 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视不同情况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要求完成后,负责单位应向科技司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并提交项目的研究报告和必备的研究资料。
第十六条 科技司在接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因发生不可能抗拒的原因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和科技司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办理中止或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七章 成果的归档和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报部科技司。
第十九条 部科技司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报送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部有关成果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八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及奖励
第二十条 部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归口部门对确有应用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要通过举办汇报会、讲座、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 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略)
附件二:邮电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审定办法

附件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