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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22 08:4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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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告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的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中央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同时也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外经贸专业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也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条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拥有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明确财务关系
第七条 母公司所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属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其所有权。
第八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依法决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劳动工资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条 母公司按国家财务制定规定,向子公司收取(或分摊)必要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母公司有权任命子公司的财会负责人员,并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三、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
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的管理与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收汇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规定,加强外汇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套汇、逃汇或在境外结汇,要建立一套严密的结汇稽核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要加强对出口货物进货、报关及其他重要出口环节的管理、审核,严防上当受骗,严禁骗退税行为。有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和监督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统一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以利于与母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相一致。为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对外投资时,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进行立项,并报母公司审批。母公司要严格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并实行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制度。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已立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投入资金或投资占控股地位的投资项目,母公司必须派一些懂业务、懂管理、懂财会的人员参与项目管理,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制度,严防只投资不管理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所有的投资项目的收益或损失都纳入当期的投资损益,即对盈利的项目,要及时地收回投资权益;对亏损的项目,要进行整顿;对那些产品不对路,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项目,按国家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予以解散、破产。对确定为解散或破产的投资项目,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处理收益、亏损,要全部计入清算损益,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将清算损益转作他用,清算亏损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财产损失处理。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规定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帐内核算,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搞帐外投资。严禁以对外投资的名义搞集体“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分配行为
第二十九条 母公司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各种分配的管理,严格规范子公司的分配行为。
第三十条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法,准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应纳各种税款,并及时纳税。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管理,根据工效挂钩的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效挂钩办法,对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实行总量控制,规范子公司工资、奖金的分配行为。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效挂钩具体办法,计提工资总额,在核定计提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下级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考核、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决定权。
母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有关分配事项:
1、子公司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余公积金补亏;
3、子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润。

六、加强对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同时,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财务指标考核体系,并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的考核,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条 母公司要帮助、督促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会计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财会人员的职责,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时,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财会人员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地进行记帐、算帐和报帐,以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经常组织财会人员对子公司的财会基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对财会基础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财会基础工作差的,要对其进行整顿、限期改正;对因财会基础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财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帮助子公司开发、推广会计电算化。按外经贸部规定,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经贸企业在2000年以前,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母公司要按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推广和运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银行开户和财务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银行开户必须报经母公司审核批准。所开银行帐户必须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业务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和检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子公司,对其财务工作和各项经济指标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充实和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根据本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年审计计划,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会管理、缴内税款、出口退税等进行全面审计,把问题解决在内部审计之中。

七、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外经贸企业要认真做好本规定的落实工作,将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专业总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潍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5日



  潍坊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综治委〔2011〕10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六条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拒绝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在行政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调解规则;

  (二)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应当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调解人员,落实行政调解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行政调解员选任制度、行政调解员培训制度、与人民法院联络制度、行政调解分析报告制度。

  第二章行政调解的启动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四)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第十三条下列调解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

  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人数5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推选1至3人代表参加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案件登记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实行行政调解人员首问负责制。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要求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调解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调解7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调解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征得其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争议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从公布的调解人员名单中选择调解人员或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有关公民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因正当理由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按时参加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的,调解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调解。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如实陈述自己的观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影响行政调解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机关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焦点,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1份,行政机关存档1份。

  第二十六条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三)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四)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五)调解机关名称。

  第二十七条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行政调解。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又提请仲裁、复议、诉讼的,视为放弃调解,调解终止。

  第二十九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时,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出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接到行政机关邀请后,应当指派调解员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行政调解终结

  第三十一条行政调解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

  第三十二条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文书归档顺序为:

  (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三)行政调解告知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

  (六)送达回证;

  (七)卷内备考表。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三十三条市县两级政府具体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培训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行政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由市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统计分析报备制度,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之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行政调解办案情况报市县政府法制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二月四日



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总结近几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关于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一、近年来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艰苦努力,纺织、煤炭、冶金、石化、建材、制糖等行业总量调控、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999年以来相继确定的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

——纺织行业:全国累计压缩淘汰落后棉纺锭949万锭、毛纺锭30万锭、缫丝机180万绪。其中2001年通过更新改造压缩落后棉纺锭9万锭、毛纺锭2万锭。

——煤炭行业:全国累计取缔、关闭非法及布局不合理各类小煤矿5.8万处,煤炭产量连续三年每年压减3亿吨。其中2001年关闭小煤矿10944处,另关闭死灰复燃小煤矿7284处。

——冶金行业:列入关停名单的103户小钢厂,已关停85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94万吨。其中2001年关停12户。

——石化行业:全国共取缔6000于座土炼油厂点,关闭111户小炼油厂,压缩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100万吨。

——建材行业:全国累计关闭淘汰小水泥厂3894户,压减生产能力9450万吨;关闭淘汰小玻璃生产线238条,压减生产能力2855万重量箱。其中2001年淘汰小水泥1520万吨、小玻璃263万重量箱。

——制糖行业:列入关闭名单的150户小糖厂,85户可彻底退出。目前72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50户已破产终结。

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是从纺织行业开始的。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把当时困难最多、亏损严重的国有纺织企业作为突破口,从压锭入手进行结构调整,到1999年底全国压缩落后棉纺锭906万锭,分流安置职工116万人,当年国有纺织企业盈利9.5亿元,原定三年工作目标提前一年实现。按照纺织行业的做法,冶金、制糖、煤炭等行业相继开展了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工作,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冶金行业采取关停小钢厂、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限制市场供过于求的长线产品产量等措施,扭转了钢材价格和效益连续6年下滑的局面,实现利润成倍增长。制糖行业坚决关闭糖精厂、小糖厂,大力进行结构调整,扭转了连续4个榨季亏损局面,2000年实现扭亏为盈,2001年利润继续增长。

煤炭行业受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影响,煤炭严重供大于求,价格持续下跌,行业连年亏损。1998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着手进行总量调控、关井压产工作。2001年,国家经贸委把实现煤炭行业整体扭亏作为经济运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一手抓关井压产,一手抓扩大出口,行业形势明显改观。全行业及原中央财政煤炭企业均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年煤炭出口完成8590万吨,比上年增长46%。

实践证明,按市场需求实施总量调控,从压缩、淘汰过剩和落后生产能力入手实施整体调整,通过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使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总量调控、结构调整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全面提高行业素质和竞争能力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基本思路

2002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二年,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对整个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出口难度进一步加大,国内工业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经济运行工作面临不少新困难,潜在机遇和现实挑战并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工业经济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左右,工业企业出口交货值增长6%以上,实现利润力争好于2001年水平。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继续按照市场需求搞好总量调控、淘汰落后、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成果,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要注意做好“四个结合”。

一是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结构调整,在结构调整中促进经济发展。继续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压缩过剩生产能力,巩固关闭“五小”企业成果,加大行业整体调整的力度与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关闭“五小”后的劳动就业及地方经济发展开辟新途径。

二是淘汰落后和改造提高相结合。针对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在关闭“五小”中存在的关而不死、起死回生情况,要坚定不移地巩固关闭“五小”成果,切实防止出现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做好传统产业的改造提高工作,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增加品种,提高质量,促进结构优化升级,用优质产品占领关闭“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能力腾出的市场空间。

三是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结构调整工作,既要加大淘汰落后产品及工艺设备的力度,更要在产品结构和企业体制创新上下功夫,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水泥集团等企业在淘汰落后、关小上大、以大带小、协调发展方面的经验。

四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坚持总量调控、结构调整,要改变较多依靠行政手段和向企业下达具体指标的做法。根据产业发展政策、行业调整规划及指导性的总量调控目标,通过发布信息、把握动态、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等,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关闭“五小”、淘汰落后工作。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但经济运行中,在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还要注重加强在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领域发挥导向和调控作用,保持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需基本平衡。

(二)2002年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工作按“四个层次”展开:

1、巩固成果,稳步提高。主要针对煤炭、纺织、冶金、建材等行业。这些行业以关闭“五小”、淘汰落后为主要内容的结构调整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已实现整体扭亏或盈利增加。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防止已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和过剩的生产能力再度回升,巩固工作成果,提高行业效益。

2、把握亮点,积极发展。主要针对医药、电子等行业。这些行业有一定比较优势,技术含量较高,具有生产与效益增长空间。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先进技术和优势产品为先导,带动行业继续发展,进一步提高高技术含量及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

3、保持平稳,狠抓效益。主要针对石化、烟草、有色等行业。石化、烟草行业是现阶段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政府管制较多的特点。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地方小炼厂等石油企业的兼并重组,继续调整小烟厂,加快有色行业结构调整。

4、抓住重点,逐步拓展。主要针对机械、轻工等行业。这些行业门类众多、企业量大且分散,总体发展比较平稳,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力量,但易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不确定性较大。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抓住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把握新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出口,提高效益。

三、工业行业调控目标及主要工作

煤炭行业 调控目标:煤炭产量10.5亿吨,煤炭出口力争达到900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闭整顿小煤矿成果。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对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抓紧按照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关闭,经省级验收合格并核发“四证”的,准予恢复生产。在此基础上,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实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遏制小煤矿的盲目发展。同时,还有加强监督检查,决不容许已关闭的小煤矿死灰复燃。2、按市场需求搞好产运需衔接。继续坚持总体基本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做好重点煤矿、重点用户的产运需衔接。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调运输能力,向国有重点煤矿、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户倾斜。针对关闭整顿小媒矿以后供需形势的变化,引导国有大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织生产。3、进一步扩大煤炭出口。加快出口煤基地培育和建设,协调各出口煤企业合作竞争,统一对外,维护整体利益。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出口煤运输和装船,在资源、运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煤炭出口达到9000万吨。4、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提高产业集中度。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以神华、兖矿、大同等优势企业为龙头,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方式,按地域、煤种、运输通道和销售市场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煤炭供应和出口基地以及煤炭深加工和投资发展的主体。5、加快技术进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对大中型矿井,通过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装备等措施,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矿井。对合法小煤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方针进行改造,减少矿井数量,扩大单井规模,改进采媒工艺,提高回采率,促进安全生产。6、整顿经营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认真贯彻实施《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管理办法》,从源头抓起,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减少流通中间环节,鼓励和支持发展煤炭直销,维护煤矿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纺织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8%,纺织品服装出口550亿美元。

主要工作:1、按照市场要求,继续做好淘汰落后和总量调控工作。研究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新的重复建设的有效方式。继续从源头抓起,分期分批制定鼓励发展和淘汰落后目录,严格控制二手设备进口。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化纤企业自主限产,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化纤工业的集中度。2、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一是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纺织产业,发展精加工、深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和高技术产品,其中差别化纤维比重提高到25%,无结头纱和无梭布比重分别达到48%和30%,中高档出口服装面料自给率达到60%。二是制度创新,加快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通过多种形式改制。东部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中西部地区要加大改革、调整力度,加强与东部地区的合作,保持纺织产业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纺机国产化,替代进口产品,提高纺机机电一体化水平。3、努力扩大纺织品服装出口。继续做好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推荐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引导企业用足用好配额,努力扩大出口。培育一批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出口骨干企业,通过举办展览会、名牌产品推介会等多种方式,树立中国纺织品服装形象,提高传统市场占有率,开拓东欧、非洲等新市场。促进企业“走出去”,逐步实现“产品输出”向“产品和资本输出相结合”战略的转变。密切跟踪棉花价格变动对纺织行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快国内外价格机制接轨,为扩大出口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石化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原油产量1.66亿吨,天然气产量310亿立方米,原油加工量2.02亿吨。化肥生产总量3350万吨(折纯),其中氮肥2450万吨,磷肥780万吨,钾肥120万吨。

主要工作:1、巩固关小成果,加大淘汰落后力度。继续巩固清理整顿小炼油厂成果,整顿原油开采生产秩序,坚决取缔土法炼油场点,加大炼油工业布局调整,淘汰一批落后、闲置的炼油装置。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企业优化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海外投资油田分成原油、天然气产量;加大国内勘探投入,努力提高探明储量;研究推进地方石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原油配置;加快炼油工艺技术和装置改造,提高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提高成品油产品质量,提高差别化纤维、合成树脂专用料的生产比例;增加高浓度磷肥和复合肥产量,调整农药品种生产比例,压缩高毒、高残留农药产量;增加轮胎品种和规格,压缩斜交轮胎生产能力与产量,提高轮胎子午化比率。3、加强总量调控,保持供需平衡。继续实行原油、成品油总量调控,搞好原油统一配置,对原油、成品油制定年度运行方案,季度进行调控,月度进行分析。做好进口化肥的初步分配方案,进口化肥优先满足生产磷复肥和硫酸钾企业需求。控制纯碱、烧碱总量,扩大两碱出口保持国内市场稳定。规范农药生产秩序,调整农药产品和企业结构。

冶金行业 调控目标:钢产量1.25亿吨(不含出口增量等部分)。

主要工作:1、继续关停小钢铁厂,巩固关停成果。对已经关停的85户小钢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加大检查督促力度,促使其早日关停。2、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坚决淘汰平炉,彻底消灭平炉炼钢;进一步加快淘汰小电炉、小转炉、横列式和复二重轧机等落后工艺装备步伐;加快上海和天津化铁炼钢的淘汰进度。重点淘汰热轧硅钢片和热轧再生钢材等落后产品。3、按市场需求调控总量,积极推进产品和工艺结构调整。以资金流动平衡作为重要标准,监控钢铁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坚持贯彻“没有合同不生产、不付款不发货”,以实现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的100%为目标,将库存和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按照“限制长线、增产短线”的原则,重点做好线材、螺纹钢、中厚板和热轧薄板等钢材品种的总量平衡。积极促进企业抓好干法熄焦、高炉富氧喷煤、余压发电等节能、节水和环保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降低吨钢综合能耗、水耗,连铸比达到88%。4、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建立钢材进口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国产钢材的市场占有率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在进口钢材实行自动登记后,积极推动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进口监测和产业损害预警制度。完善和开拓与有关国家双边官民对话机制,严格监测长线钢材和钢坯进口,防止国外钢材对我国的倾销。5、大力整顿钢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控体系。及时分析供需变化和资金回笼情况,建立重点钢铁产品产量备案和效益监控制度,总结推广企业加强管理、科技进步、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的经验,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

建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0%;水泥产量5.9亿吨,其中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8000万吨;平板玻璃产量1.9亿重箱。

主要工作:1、继续关闭小水泥厂和小玻璃厂,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整顿“两小”工作力度,对列入取缔、关闭名单的企业,继续予以关闭并拆除主要设备。巩固已完成关闭任务地区的成果,严格检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死灰复燃。2、坚决制止重复建设,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制止玻璃行业重复建设。水泥行业除新型干法水泥外,禁止新建、扩建其它工艺生产线,严禁以技改名义对机立窑进行扩径改造。继续加大水泥新标准贯彻实施的检查力度,凡不能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对于含有国家明令淘汰生产线的企业,必须在生产线拆除后再子以换证,3、加快结构调整,推进优化升级。总结推广安徽海螺、新疆天山、上海耀皮等企业经验,鼓励优势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提高大型企业在水泥、玻璃行业的集中度和市场份额。技改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要向大型企业集团的新型干法水泥及填补空白、替代进口的高档优质浮法玻璃项目倾斜。通过优化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材工业由大变强的步伐,提高市场竞争能力。4、加强市场整顿和开拓,培育新的增长点。配合建设部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杜绝劣质建材进入国家重点工程。加快研究制定《节能、安全玻璃生产使用规定》等及促进出口的措施,拓展优质建材产品的市场和使用范围。围绕质量、品种、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品,发展增效、节能、节土、利废、环保的绿色建材,满足城乡建设和奥运工程需要。

有色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4%。

主要工作:1、做好铝工业的结构调整工作。鼓励开发生产高速列车、地铁列车用大型铝合金型材、电解电容器用中高压阳极铝箔、集装箱用铝合金板材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制止电解铝工业重复建设。2、加大稀土治理整顿。结合稀土集团的组建,治理稀土矿产资源乱采滥挖,整顿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分离加工企业。制定稀土产品出口战略,限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发展稀土荧光粉、高纯稀土材料,促进稀土业向高技术、高效益方向发展。

轻工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2%;糖产量750万吨,盐产量2800万吨。

主要工作:1、 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工作。继续做好关闭小糖厂的后续工作。推进制糖行业规模化生产经营,增强广西、云南、广东、新疆等重点产糖地区的竞争力,优化地区布局。2、进一步研究推动盐业体制改革。按照监管和经营分开的原则,逐步完善盐业监督体制,理顺生产、营销关系,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规范盐业流通秩序。3、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家电、造纸、陶瓷、皮革等行业优势企业制度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主要行业各形成3-5家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企业集团。4、巩固开拓市场,努力扩大出口。通过发展烟草、制糖、乳制品、塑料等具有资源优势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少数民族用品加工业及其他特色工业,加快西部特色、优势轻工企业发展,缩小东中西部差距;在巩固北美、欧盟和日本市场的同时,加快向东欧、南美、非洲及中东市场扩展,通过境外建厂、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机械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6%。

主要工作:1、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进一步推动行业结构调整。按照“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发展一批重点产品,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淘汰一批落后设备”的方针,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长线产品生产,淘汰落后产品,促进机械工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升级,为各行业提供先进和成套的技术装备。2、抓好重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紧紧围绕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的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三峡工程等项目,支持承担设备制造任务的企业开发新产品,增加国产装备的生产与配套比重。3、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组织行业和企业研制开发“三农”需要的种植、收获、排水、节水灌溉、仓储、加工、运输、保鲜、包装、畜牧业等农机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适应农村市场和农民购买力,大力发展小型化、多样化的产品,为农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4、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开拓发展空间,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电子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9%。

主要工作:1、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针对当前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特点,对电子信息产业进行全方位的结构调整,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有利条件努力建设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信息产业的生产加工基地。2、继续扩大电子产品出口。加快实施“走出去”和“科技兴贸”战略,开拓新的国际市场。3、开拓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按照“十五”发展计划,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医药行业 调控目标:工业增加值增长15%,商业销售额增长10%;医药产品出口增长10%。

主要工作:1、加快淘汰落后工作步伐。抓紧制定和实施《医药行业总量调控、淘汰落后的工作意见》,争取淘汰一批落后的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2、推进医药生产企业结构调整。推动大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支持企业集团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小企业,同时加强对重点产品生产的调控,促进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的合作,抓住“转移生产”的机遇,使我国尽快成为化学原料药及中间体等重点产品的生产基地。3、完善医药流通体制改革。采用先进技术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体系,加快医药连锁经营发展步伐,努力实现连锁药店总数翻一番的目标。4、加强医药储备等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临床专家修改医药储备品种目录;推动全国联网工作,充分发挥医药储备体系作用;组织起草《国家医药储备条例》;加强甘草、麻黄草专营的管理,严格收购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