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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23:1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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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1995〕61号文批准,现就证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可从证书费中每本提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非典”防治工作和缓解“非典”对经济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和《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有关行业继续实施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5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在优惠政策期内已经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中抵扣。
  三、对《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之前,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已经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下年度企业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抵扣。
  四、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铁路旅客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期间已征收的税款,由征收机关予以退还。
  五、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委托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退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予以征收。
  六、对在“非典”防治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凭同意批准征用的政府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证明),报所在地征收机关批准同意后,2003年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省政府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一律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为止。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水口水电站船闸的营运和养护的管理,确保船闸安全通畅,充分发挥水口水电站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现将省建委关于《福建省水口水电站船闸通航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该《暂行
规定》的要求,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确保实现水口水电站船闸正常通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口水电站船闸(以下简称水口船闸)的运行、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水口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排筏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口船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口船闸的通航管理区域是指:船闸本体,上、下游码头,引航道船舶以及排筏停泊区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水口船闸调度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航能力,为过闸船舶及下行排筏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航条件。
第四条 水口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通航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助航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电力工业局是水口船闸的管理部门。福建水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水口水电厂)受省电力工业局委托,对水口船闸实行统一管理、运行和养护,并成立福建水口水电站通航运行管理处(以下简称航管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并执行水口船闸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水口船闸各项业务管理和保养维修工作。
3、负责船舶、排筏过闸的组织管理,包括登记、编组(队)、调度指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运行技术工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5、负责编制水口船闸年度运行计划,每年初报省电力局审查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省交通厅监督、检查。
6、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7、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养护以及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养护管理,确保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航标达到国家四级的航道标准。
8、负责按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条 福建省交通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的航道行政和港航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在水口船闸管理区内设置港航监督机构,负责办理过闸船舶、排筏的签证,检查和监督船舶、排筏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维持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第七条 福建省林业厅委托有关林业单位负责上、下游竹木作业区管理,并组织竹木排筏的组排和进出闸推带工作。

第三章 船闸运用
第八条 水口船闸应遵循满闸放行的原则运行,但每日上、下行至少运行各一个闸次。在正式通航半年内,船、排过闸时间暂定为每日06:00至18:00时,水口水电厂应抓紧完善有关设施和运行条件,确保正式通航半年后实现昼夜通航条件。
第九条 船舶过闸一般按到港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轮、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航道航标工程船、港监艇、鲜活货船及重点紧急物资运输船应优先安排过闸。装载危险品的船舶要在指定码头或泊位靠泊,并事先向船闸管理部门和港监部门提出申请,单独安排过闸

第十条 上、下游码头、木竹停泊区供过闸的船舶、排筏停靠,引航道内的靠船墩、隔流墩和浮式导航堤可供已编好队等待进闸的船舶或竹木排筏临时停靠。石潭溪交通码头供客班轮和执行任务的港监艇停靠,其他船舶、排筏未经船闸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停靠。
第十一条 水口船闸通过的最大船队为一顶二驳500吨级标准船队,其最大尺度为109m×10.8m×1.6m(长×宽×吃水深);竹木排需采用拖轮顶推(或拖带)过闸,最大排型尺度为90m×10.5m×1.5m(长×宽×厚)。水口船闸净空高度为6.8米。
第十二条 水口船闸上游水库最高通航水位为EL65.00米,最低通航水位为EL55.00米。下游最高通航水位为EL21.80米,最低通航水位为EL6.18米(相应流量每秒308立方米)。
第十三条 下游船舶最大通航流量:对核定载重500吨级船队为每秒16600立方米,对核定载重100-300吨级船舶为每秒9000立方米,核定载重100吨级以下船舶为每秒6000立方米;下行排筏为每秒4000立方米。当下游流量超过上述限定水平的,相应吨位
等级以下的船舶不再安排过闸。
下游船、排最小通行流量为每秒308立方米,水口水电厂应保证在船、排通航时下泄流量不小于每秒308立方米。
第十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水口船闸暂停通航,航管处要及时向港监部门报告:
1、因防洪、泄洪、抗旱需要,经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批准,达不到船闸运行条件的;
2、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
3、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4、船闸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机电故障,危及通航安全的;
5、出库流量超过每秒16600立方米;
6、特大暴雨。
第十五条 在防洪期间,船闸的运行管理要服从省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并做好船闸防洪安全及设备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过闸程序
第十六条 上、下游来往的船舶须先向停泊区值班调度人员发出靠泊信号,经准许后在指定的停泊区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自行混合停泊。上游来的排筏只允许停泊在上游左岸库边的竹木排筏停泊区进行编组。
第十七条 过闸的船舶停靠就位后(排筏编组后),先到停泊区值班调度点办理登记,后持船舶、船员(包括排工)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部门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过闸签证,经签证后,由值班调度排挡编组(队),等候过闸。
第十八条 船舶、排筏编组(队)结束后,要服从调度人员的指挥,接受指令后,按序慢速驶向引航道,待集控室发出进闸信号(绿灯)后按序进闸,严禁抢档追越和齐头并进;在闸室内要按指定的泊位及警戒线内有序停靠,并及时系好缆绳;跨闸室及出闸时必须在发出通航信号(绿
灯)后才能跨闸或出闸,在未发出信号前(红灯)严禁越警戒线行驶。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出闸后,不得堵塞闸口和引航道,禁止在航道内滞留和抛锚。

第五章 船闸通航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当枢纽出库流量达16600立方米/s以上时,船闸停止运行,下游等候过闸船舶应驶至指定的停泊区停靠,停泊在上游停泊区和下游防洪停泊区内的船舶必须严格检查系缆,船上应留有足够的船员值班看守,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凡过闸的船舶、排筏都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检查。船舶、排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入闸室:
1、船舶无证或不适航的;
2、未按规定配足持适任证书技术船员的;
3、机械有故障尚未排除,影响通航安全的;
4、船舶严重漏水的;
5、超载、超长、超宽(货物伸出舷外不得超过1.0米)、超高或其他超过船闸设计限制标准的;
6、排筏不符合拖带(顶推)安全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船舶、排筏过闸时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先出闸后进闸的原则,以安全航速航行,过闸过程中船员、排工要始终坚守岗位,密切注视闸室水位涨落和系缆情况;船舶、排筏应按导航标志航行,不准驶入禁航区域及泄洪主流水域;
2、进入闸室后,严禁在甲板或排筏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3、严禁在引航道和闸室内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抛弃砂石、泥土和其他杂物;
4、不准在闸室内上、下任何人员或装卸货物,不准在闸墙爬梯上系缆和闸室内抛锚;
5、严禁在闸墙涂写或钩捣闸门;
6、装载危险品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在指定的停泊位置停靠;
7、过闸排筏上的排工必须穿着救生衣。
第二十三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严禁采挖和装卸砂石、泥土、捕鱼、炸鱼、设置渔网及其他碍航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口水电厂审核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通航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桥梁、渡口、栈桥、抽排水站,不得架设电线、铺设水下电缆、管道。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移动、破坏助航标志和安全标志。发现助航和安全标志移动、损坏、灯光熄灭,应及时报告水口港监部门或航管处。
第二十五条 船闸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所需物资。对船闸所有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助航和安全及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对关系枢纽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水口水电厂要设置明显标志和装置。
第二十六条 船舶、排筏在船闸通航管理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尽快报告水口港监部门。

第六章 船闸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七条 船闸建筑物及其设备要经常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良好的技术工况,水口水电厂应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建立健全保养维修制度,在保养维修的工作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且分为一级和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经常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保养一次,着重对机电设备、充泄水系统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工作,为期3天。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机电设备、充泄水闸阀门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更换易损零部件,为期7天(包含本季度一级保养时间)。
定期保养时间应事先报告水口港监部门,并由水口港监部门通知有关的船舶、排筏单位和船民。
第二十九条 船闸应定期进行岁修、大修,迅速进行抢修。
1、岁修:是指船闸每年一次进行局部区段的检修,停航期不超过20天。进行岁修时,不再安排本季度的一级保养和本半年的二级保养。
2、大修:是指船闸停航抽水全面进行检修,周期为三年,大修停航期不超过60天,大修年份不再进行岁修。
3、抢修:是指船闸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而进行的应急修理,水口水电厂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及时报告水口港监部门。
第三十条 船闸的岁修、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水口水电厂要提前一个月向福建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局申报船闸进行岁修或大修临时停航的报告,经省电力局审核并商省交通厅批准(两家有不同意见的,由省经贸委协调)后,由省港监部门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一条 船闸岁修、大修期间,船舶利用水口水电站升船机过闸。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省电力局或水口水电厂给予表扬和奖励。
1、保护船闸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2、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闸设备行为的;
3、认真管理、养护船闸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船闸年度运行计划由省经贸委负责通知有关地(市)、县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航运调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水口船闸公告正式通航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