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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9:1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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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凡是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依据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为家庭生活、自养非经营畜禽饮用取水,日取水量二吨以下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可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取用自来水厂和水库等供水工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需要。
第八条 取水许可证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九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开采总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十条 为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和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办理取水登记和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取水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证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井深、地下取水层位等;
(四)申请理由;
(五)取水地点、水源名称;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总量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结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要载入取水登记簿,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求地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一)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流域机构负责审批的取水;
1、松花江干流、嫩江干流、国际河流(湖泊)、国境边界河流(湖泊)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2、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3、跨省(区)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4、由国家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
1、年取地表水四千万立方米以上;
2、年取地下水二千万立方米以上;
3、跨地、市取水;
4、省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取水。
(三)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
1、年取地表水二千至四千万立方米;
2、年取地下水一千至二千万立方米;
3、跨县(区)取水。
(四)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
1、年取地表水二千万立方米以下;
2、年取地下水一千万立方米以下。
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证由审批机关发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调整或者限制取水: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
(五)出现需要调整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因自然原因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对水耗超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的水定额核减其取水量。
第二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延长取水期限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持证人必须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实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防止水污染;
(三)持证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四)持证人必须在取水地点装置量水设施,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取水情况时,持证人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纠正其违法行为。
(一)未依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调整或者限制决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二十五条 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1992年9月5日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小麦补贴从2004年每亩13元增加到到2012年每亩100元,然而,在农民逐年受益的同时,涉农补贴也成了一些村干部骗取公款的“便车”,个别村干部的“唐僧肉”,有机会就自己“捞一把”,严重损害了百姓利益。村干部虚报冒领涉农补贴的行为,存在由“个别”向“普遍”发展的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案发特点
(一) 涉案人员多为村干部。以小麦补贴政策为例,政策规定,各村的小麦补贴亩数由村民小组、村、镇、县四级由下而上汇总上报,分级汇总、分段负责,这一上报体制决定了村民是小麦补贴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管区书记成为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贯彻落实者,也成为违纪违法的高发群体。首先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人相互串通,利用上报、审核把关的第一道“闸门”共同作案;二是个别乡镇干部、管区书记直接参与其中套取补贴款,村干部多是根据其指示虚报补贴面积;三是部分农户出于自身利益多报、虚报自家小麦面积。
  (二)以虚报冒领的方式进行骗取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作案手段,而且手段相对比较简单。以发放小麦补贴为例,部分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小麦补贴亩数的职务便利,在计算出本村各户责任田亩数后,把计税面积内剩余的耕地以自己或他人(主要是其亲友)的名义报上去。只要不超过镇政府所掌握的计税面积总数,镇政府就很难发现哪些是虚报的小麦亩数。部分村干部将小麦补贴作为对和自己持不同意见农户进行打压的手段;或用农户的补贴款顶交其本应该交而未交的各种税费、承包费;或用虚报出来的补贴款支付村委会日常开支、公务招待等。
  (三)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监管部门以及村民发觉。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推行“齐鲁惠农一本通”,一户一本,就是为了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将资金的发放使用置于阳光下,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执行,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在笔者参与调查的某村支部书记孙某某涉嫌贪污小麦补贴款一案中,孙某某自2007年至2010年,为掩人耳目,每年都以其父亲、妻子、女儿等10余人的名义虚报小麦补贴面积200余亩,并用上述10余人的身份证办理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贴亩数虚报到亲友名下,隐蔽性极大,“一本通”客观上有可能保证小麦补贴款不被截留、挪用,但对在源头产生的虚报行为却无能为力、无从查证。
  (三)贪污涉农补贴资金的行为呈现出“单笔数额不大、作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点。村干部虚报、骗取小麦补贴款,出于隐蔽性的需要,每年虚报的面积通常都不多,因此单笔数额都不大,但是只要有了第一次虚报行为,尝到甜头之后,就会连续多年虚报,积少成多,最终达到立案数额;小麦补贴政策作为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之一,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侵吞涉农补贴款无论数额是否达到贪污犯罪标准,由于行为次数多,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会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也是部分农户集中访、群体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四)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一般以窝案、串案为主,涉案人数较多。以小麦补贴为例,其从上报到最终的核实发放,要经过村委会统计上报、镇政府初核、县农业局制表备查、上报市级政府等程序,小麦补贴最容易在村统计、核实上报镇政府的环节产生虚报、骗取行为,因为此环节,各个村庄集中上报,镇政府短时间内工作量很大,而人手又不够,不可能一一核实上报面积,部分村干部抓住审核漏洞,书记、主任、会计乃至村委会委员相互勾结,协同作案,对于村里上报的计税面积以外的土地,合伙虚报小麦补贴亩数,骗取小麦补贴款,在个别村庄甚至出现了“前腐后继”骗取小麦补贴款的不正常现象。
  二、案发原因
  (一)涉农补贴的核定、公示程序不规范。国家规定: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要认真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助监督下,做好本村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然而,笔者所参与调查的涉案村,其小麦补贴的核定程序却极其不规范、流于形式,村里汇总上报到镇政府的补贴亩数通常是村委会大体估计的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有较大差异,这就为村干部虚报亩数、骗取补贴款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种粮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基于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能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是比较少,其获取涉农补贴信息的途径比较狭窄、单一,除了通过电视新闻宣传了解以外,很少有农民能通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媒介全面知悉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个别农民除了知道办理惠民一本通用于领取补贴款,关于补贴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的程序等等都不清楚。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无力对村干部虚报、骗取行为进行监督。
  (三)乡镇政府监督流于形式。一是基于精简机构的需要,乡镇在职干部的数量、年龄结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与农村管理的新要求有一定差距。每年小麦实地丈量时正值冬春之际,天气寒冷,工作量大,时间紧张,经费不足,一些人怕麻烦而走过场。个别乡镇干部平时不入村进户,对所辖村庄情况了解甚少。二是由于直接和村干部打交道,在征地拆迁、计生、民政、征收车船税、水费、防治白蛾等等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干部的积极配合,因此对村干部在涉农补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乡镇干部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乡镇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又一次逃过了制度的监督。
(四)部分村干部政治思想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新形势下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繁荣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小麦补贴款无论是被挤占挪作他用,还是被个人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然而在一些村干部眼里,“只要入了村委会的账,个人不私分占有,就不违法”、“反正是国家的钱,占一点也无所谓”的错误思想。在此种观念的支配下,侵吞小麦补贴出现“前腐后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
(五) 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导致涉农补贴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事小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不敢监督,内部监督薄弱,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人说了算。内部监督乏力、同级不愿监督、上级不便监督,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走过场,群众对村里的‘家底’根本不清楚,难以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对策
  (一)加大涉农补贴的公示力度,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要每3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各村委会统计、上报小麦亩数,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涉及财务事项,同时,该项工作也是涉农补贴发放的源头,最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村委会应当把统计的小麦亩数在村务公告栏内张榜公布,并且向村民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对村民们的各种质疑,村干部要耐心、及时地解释和答复。
(二)乡镇政府要加强涉农补贴的政策宣传。每年在统计补贴上报数据之前,要将当年涉农补贴的政策以发放“知情书”、惠农政策手册或对村民代表集中培训等形式,直接传达给广大村民,真正让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惠农政策的知情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乡镇政府应把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直通机制作为专项工作对待,列入年终政绩考评,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三)加强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涉农补贴发放过程制度,充分发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乡镇民生检察联系点和下访巡访制度的作用,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畅通线索举报途径,对举报情况及时查处,依靠群众的力量提高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加强乡镇、农业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或纪律处分。
(四)加强教育,提高广大村干部的政治和法律意识。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加大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选好村干部,注重选拔和推荐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创业先富起来、愿意为群众服务的经济能人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断提高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威信和号召力。
(五)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健全农村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各村实行村务公开,做到重大事项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成立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乡镇政府要继续发挥村账镇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切实加强对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的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收购资金委托代理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由于我行分支机构不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在全国2771个县级行政单位(含城市市区)中,目前只在1611个县(市、区)设有支行,仅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58%,而且在县以下未设营业机构,其业务主要是委托当地农业银? 泻推渌鹑诨勾淼模龊么砉ぷ鳎险婀岢构裨汉团┮捣⒄挂械母飨钫叽胧凑帐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囊螅忧啃糯芾恚橇甘沉魍ㄌ逯聘母锍晒Φ谋Vず椭匾谌荨R虼耍骷缎幸惺堤岣叨宰龊檬展鹤式鹞写砉ぷ髦匾缘娜鲜丁R哟缶殖龇ⅲ凑展裨汗赜诠
芎糜煤檬展鹤式鸬囊螅氪硇型π鳌⒚芮信浜希プ」丶方冢炕糯芾恚涌焓迪质展鹤式鸱獗赵诵械哪勘辍? 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我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国务院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委托代理业务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当前最主要的就是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做好
协议的重新签订工作。原则上由各省级分行在财政部核定手续费标准的范围内,与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以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管理及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行负责制定委托业务的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等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时向代理行划拨委托业
务资金,并经常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代理行要设立专柜或专人,明确专职代理人员,负责代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要求管理收购资金,保证委托贷款专款专用,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并不得挤占挪用,防止资金流失。
三、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划拨、贷款计划管理。各委托行要将委托贷款的需求测算、计划编报及安排,纳入其信贷计划管理范围,统一测算、统一编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并承担全部信贷计划组织实施及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责任。要求代理行要及时编报代理业务的信贷
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并按月向委托行报告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四、切实加强信贷管理,抓好封闭运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委托行要对每个代理行至少委派一名信贷人员,专门负责与代理行的工作联系,保证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要求代理行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对开户企业的账户管理。粮食收储企业除必须在代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同时还需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和“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基本存款账户主要核算贷款的存入与转出、企业调销回笼款的存入并归还贷款本息及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费用
贷款的存入与转出、各项补贴款的转入及扣除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企业不能从此账户直接支配资金。收购资金存款专户是主要核算对企业发放的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的收购(含调销、储备,下同)贷款形成存款的收支变化专用账户,此账户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棉油及必要的收
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支出。企业财务资金存款专户主要核算经基本存款账户转出的专项费用补贴、粮棉油调销外的经营收入、费用贷款及其他按规定可转入的经费存款收支,此账户的存款可以用于企业各项合理经费支出。粮食收储企业所办的附营业务必须按国务院规定与收
储企业分离,附营业务如在代理行开设账户的,必须与收储企业账户严格分开,附营业务不得挤占收购资金。
(二)要认真贯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做好贷款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收购贷款的发放额度要按购进价款和必要的费用严格核定,保证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调销)的粮棉油库存值相一致,决不能超量发放贷款。
(三)要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严格按照“销多少粮,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收回贷款本息。企业调销粮棉油后,调销回笼货款必须全额存入在代理行的基本存款账户,首先,要全额收回该批调销商品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其次,要收回支付该笔贷款的利息以及该批调销商品所应承
担的粮食正常周转库存占用贷款和需由企业负担利息的其他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利息。然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用于企业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对于企业销售利润较多的,还应与企业协商后收回一部分历年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本息。要督促财政补贴和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
补到位,按规定使用,应该归还贷款本息的,要及时收回;属于补给企业的费用要转入企业财务专户。为了保证贷款本息的全额收回,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顺价销售政策,代理行必须监督检查企业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搞降价亏本销售。
(四)建立报表和信息反馈制度。代理行要根据委托行管理的要求,相应地建立并按规定登记各项贷款管理台账。同时要及时向委托行报送和提供信贷管理报表和有关资料。
(五)对违反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发生挤占挪用收购贷款的企业,要求代理行在及时向委托行和当地政府反映的同时,要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委托代理业务的财务会计管理。各委托行要依据代理业务质量支付代理手续费,并实行按季考核、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办法。要求代理行要按照委托行制定的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并及时向委托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六、各级行要加强对委托代理业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地(市)分行的计划、信贷、财会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代理行,检查指导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保证农业发展银行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凡是由于委托行管理不力、措施不当,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要追究委托行
领导的责任。凡是由于代理行管理不力,导致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委托行要及时向代理行的上级行和委托行的上级行反映,同时,要相应扣减代理业务手续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