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
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
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请你局责成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1995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78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七年一月四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贸部副部长 商业部秘书
王 润 生 马提乌·拉赫曼
(签字) (签字)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