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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时间:2024-04-25 13:5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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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试行)

(1990年1月11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令第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以下简称报验人)对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
第三条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后十五天内提出,填写复验申请表并附有关单证,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审核报验人提出的复验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接受复验。
第四条 报验人对申请复验的商品须保持原报验商品的包装、铅封、质量、数量、标志,不得动用、更换。
第五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在受理复验后三十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验时间,但不得超过七十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第六条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组织专家复验组进行复验工作。
第七条 专家复验组应遵守纪律,秉公办事,按规定独立地进行工作。
第八条 复验应按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验的检验依据(包括标准、方法);
(三)调查审查原检验的程序及检测操作过程;
(四)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等外观状况;
(五)确定复验标准及检测操作规程,并确定复验的取样方案;
(六)对样品进行测试;
(七)审议、判定复验结果;
(八)作出复验结论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
第九条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验结论后五日内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复验。国家商检部门的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报验人应按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第十一条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时,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应对原检验工作予以评价。如属原商检机构责任的,其复验的费用由原商检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十一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办〔2005〕14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
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3〕36号)、省军区《关于开展军转干部及内部人员两处占房清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05〕30号)精神,制定我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地方已按优惠政策取得住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承租公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以下简称“地方优惠住房”)或已享受地方购房补贴,原以本人名义取得部队住房且现仍居(租)住的军转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士官及有关人员。
  二、核查标准。
  (一)部队转业干部按到地方后的现职级与原在部队的职级中高的职级确定住房标准。一般干部(连、排级)70平方米,科级干部(营级)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团级)100平方米,地(市)级干部(师级)120平方米。部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退伍后可按原技术职称享受,按以上控制标准执行。
  (二)夫妻双方有职位或职称的,可以按照高的一方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在职的须在聘任岗位上的)。
  (三)夫妻双方都已分配了“地方优惠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的,面积合并计算。
  三、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地方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退出军队住房后,由地方所在单位按《关于地方和军队房改政策衔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房改办〔2002〕19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给予住房补贴补差。如符合《温州市区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温房改〔2003〕9号)、《温州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温房改〔2003〕10号)、《关于温州市区机关干部职工购买调剂住房的通知》(温房改〔2004〕47号)规定的,向地方所在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房调剂。
  (二)“地方优惠住房”面积已达标的,必须退出租住的军队住房,如军队住房是以集资的形式取得的,须将取得的军队住房退还军队,个人支付军队的购房款和集资款由军队按规定予以退还。军队将集资房出售的,按现行市场价对该军队住房进行评估,优先由军转干部购买。
  (三)在地方没有享受优惠住房,现住军队公寓的,由本人现所在单位优先帮助解决住房,暂时解决不了需借住部队现住房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与部队签订租房协议。
  (四)2000年以后转业的军队干部和有关人员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的,如果部队住房补贴低于现地方住房补贴,可按温政发〔2000〕44号文规定给予补差。
  (五)将军队住房转给父母、子女、夫妇离异一方及其他人员使用,或出租的、空关的,必须将住房退还给军队,拒不清退的,按军队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收回。
  (六)在地方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已与部队签订退房协议的,在经济适用住房未交付使用,且在地方无其他住房的,可租住原军队住房,并按退房协议缴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已交付使用,根据协议约定时间必须在清退限定时间内无条件退出原部队住房,否则市房改办将不予出具办理经济房权属证明单。
  (七)“地方优惠住房”已交易转让,不论在地方有无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军队住房。
  (八)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退出军队住房后,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对住房装修费不予补偿,水、电、煤气开户、增容和有线电视、宽带网开户等费用按标准予以补偿。
  四、“地方优惠住房”的享受面积认定,以该住房产权证为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由所在单位和房管、房改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五、清理程序和步骤。
  清理工作由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部队和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现工作单位配合。操作程序为:调查摸底、审核校对、签订租退房协议、清退执行。具体步骤为:
  (一)制定方案(2月20日至7月31日),成立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占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温州市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细则。
  (二)审核校对(8月1日至8月31日),各有关部队和军转干部所在单位将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军地两处住房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与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进行校对。
  (三)签订租退房协议(9月1日至9月30日),经校对,由各部队与军转干部及有关人员签订租退房协议,退出军队住房。
  (四)清退执行(10月1日至10月31日),应退出部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各部队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该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收回。
  六、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军转干部军地两处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提高全市“清水工程”实施成效,促使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河流水体的整治力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年内“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环境考核断面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域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
  第五条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作为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监测指标,每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每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生态办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断面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同时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或改善的为达标,水质恶化的为基本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虽不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但能够达到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的为达标,保持稳定的为基本达标,水质恶化的为不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且不满足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为不达标,但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且不属于劣V类的为基本达标。其中,涉及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嵊州、上虞、诸暨的七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带*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若出现不达标情况,但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可判定为基本达标。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监测数据代替。
  第七条 每年年末根据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有考核断面均达标的为优秀;
  所有考核断面为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为良好;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少于当年目标比例的为合格;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超过当年目标比例的为不合格。
  第一年的目标比例为50%,以后每年下降10%。
  第八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纳入清水工程、生态市建设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名词解释
  
  【水质改善(恶化)】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共三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考虑到监测分析的误差因素,单项指标值低于(高于)上年同期数值10%以上可认定为该项指标改善(恶化);否则认为保持稳定。
  【考核时段平均值】指某监测指标的当月监测值与该年度以往各月监测值的算术平均值。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基本情况表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越城区 南池江 半江庙 120°34′53″ 29°57′48″ III
越城区 坡塘江 凤凰村铁板桥 120°34′00″ 29°57′47″ III
越城区 漫池江 东临桥 120°40′02″ 29°59′37″ III
越城区 浙东运河 沈江大桥 120°40′58″ 30°01′01″ III
越城区 平水江 龙舌嘴 120°37′34″ 29°57′26″ III
越城区 环城河 南渡桥 120°34′14″ 29°59′1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三味书屋 120°34′57″ 29°59′3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八字桥 120°34′23″ 30°00′17″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迎恩门 120°33′53″ 30°00′59″ Ⅳ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家池 王家池南 120°36′54″ 30°04′47″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虞河网 丰收闸 120°37′30″ 30°07′31″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马山镇河 宁桑桥 120°39′27″ 30°04′22″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迪荡湖 塘湾大桥 120°36′33″ 30°01′15″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西江 渡东桥 120°35′42″ 29°59′36″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东江 人民东路桥 120°37′21″ 29°59′45″ III
镜湖新区 青甸湖 青甸湖 120°32′38″ 30°01′17″ III
镜湖新区 大树江 张家潭大桥 120°32′24″ 30°04′10″ III
镜湖新区 犭央犭茶湖 犭央犭茶湖 120°33′14″ 30°04′57″ III
滨海江滨区 百沥河   百沥河(中心河交汇) 120°44′22″ 30°08′03″ III
滨海江滨区 入海堰闸 二号闸 120°45′35″ 30°13′30″ III
绍兴县 鉴湖 壶觞大桥 120°28′41″ 30°02′38″ II
绍兴县 平水江 昌峰桥 120°28′41″ 30°02′38″ III
绍兴县 漓渚江 福全大桥 120°31′29″ 29°59′42″ III
绍兴县 娄宫江 花为媒桥 120°32′32″ 29°58′25″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孙端闸内 120°42′05″ 30°05′09″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瓜渚湖 120°29′24″ 30°03′59″ III
绍兴县 浙东运河 解放大桥 120°29′18″ 30°07′04″ III
绍兴县 双江溪 双江溪大桥 120°47′11″ 29°29′38″ II
绍兴县 王化溪 西岙口村 120°43′34″ 29°49′57″ 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浣纱大桥 120°13′57″ 29°42′55″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茅渚埠 120°14′31″ 29°43′44″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进化 120°56′58″ 29°17′08″ III
诸暨市 枫桥江 骆家桥村 120°24′15″ 29°49′38″ III
诸暨市 五泄江 跨湖桥 120°12′35″ 29°43′53″ III
诸暨市 开化江 街亭 120°16′06″ 29°38′41″ III
诸暨市 壶源江 汤家村 119°57′27″ 29°46′00″ III
诸暨市 陈蔡江 陈蔡水库出口 120°23′25″ 29°34′54″ II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汤曹汇合口 120°50′03″ 29°53′51″ III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百官镇下游 120°51′47″ 30°01′27″ III
上虞市 浙东运河 人民西路桥 120°48′27″ 30°01′42″ III
上虞市 东进河 一号桥 120°52′50″ 30°09′02″ III
上虞市 百沥河 朱邵桥 120°49′57″ 30°05′54″ III
上虞市 四十里河 丰章公路桥 120°57′50″ 29°57′32″ III
上虞市 下管溪 河浮村 120°53′38″ 29°50′16″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屠家埠 120°49′56″ 29°39′24″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章镇上游 120°52′46″ 29°48′25″ III
嵊州市 黄泽江 全化大桥 120°51′48″ 29°35′52″ III
嵊州市 澄潭江 新市 120°47′12″ 29°32′42″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环城公路桥 120°47′28″ 29°34′55″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南山水库出口 120°35′31″ 29°25′23″ II
新昌县 澄潭江 田东 120°47′11″ 29°29′38″ III
新昌县 黄泽江 石桥头村 120°56′53″ 29°32′5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黄泥桥 120°49′59″ 29°31′36″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水文站 120°53′33″ 29°30′2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长诏水库出口 120°58′53″ 29°26′55″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