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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7-26 00:1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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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有关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我行办理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需要,加强业务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程序
根据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凡申请开办外币卡收单业务的分行,应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称省级分行)申报,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分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由
省级分行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开办条件
各分行本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实事求是的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当地经济发达条件较好,有一定旅游资源的地区先行开办外币信用卡收单业务。各行开办业务的基本条件是:
(一)配备有一定英语基础的业务人员、财会人员和计算机人员,需根据业务量大小保证基本人员的数量。
(二)配备微机及电传机等必要的设备,以便与总行联网清算及向境外委托行申请授权。
(三)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根据业务支付量设立一定的备用金,以备垫付客户。
(四)有固定营业场所及必要安全措施。
三、开办步骤
(一)经总行批准后,由总行书面通知各境外委托行,各分行即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与境外委托行联系。
(二)设立基本业务部门及业务分工:
1.电脑部——负责网络开发,软硬件维护,日常操作。
2.财务部——负责会计审核,清算对帐。
3.授权部——负责人工(自动)授权,授权查询。
4.客户开发及服务部——负责收单、付款、资料更新、商户签约,商户培训,业务推广宣传,提供各种凭证等。
5.发展特约商户,双方签署信用卡商户合约一式三联交境外委托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委托行向商户提供单据、压卡机、止付名单等。同时对商户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6.开展业务后的第二季度起,按建总发字〔1992〕第192号文要求,向总行报“外币信用卡业务季度统计表”。
四、鉴于各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均已同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处联网,并由总行统一编制了清算编码进行联行清算,故在总行审批新的收单行时,对此不做另行规定。



1995年5月15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十堰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均须报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审核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市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在企业年度会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检查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应对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确认。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就需要评估事项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报请市国资委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采取摇号方式抽选确定,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 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范围包括企业产权、股权、债权、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须书面报市国资委批准。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决议、清产核资结果报告;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相关的产权权属证明,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情况说明、原始资料和凭证、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等。

9、其它。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文件及相关资料认真审核,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程序,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车管等部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须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含股权、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程序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 企业对外投资、联营,金额必须控制在国有资本金50%(含50%)以内的幅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境外投资,须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商务局、市国资委审核,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但须明晰合并、兼并截止日之前企业的经营绩效及相应的经营责任。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合并、兼并重组前应报市国资委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 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资产租赁,应报经市国资委审批。租赁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必须采取公开操作的形式,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办法交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获取资金必须用于自身的经营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特殊情况须报市国资委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的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参加产权年检,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不及时按规定程序上交属于国有资本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行为,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乌政发[2004]61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优惠政策
2004年7月16日

服装服饰和制鞋工业在我市制造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和延伸其产业链是打造乌鲁木齐市都市工业并逐步培育其成为我市支柱产业的重要举措。为扶持其做大做强,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策支持
按照工业入区进园的原则,凡入驻市属三个自治区级工业园中服装服饰和制鞋基地的此类企业在享受现有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及我市发展工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支持。
二、信贷方面
完善信誉担保体系。根据评估,对信用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安排中小企业发展担保资金帮助企业融资;优先安排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贷款贴息;对出口型企业在扶持外贸企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三、土地方面
工业用地可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工业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优惠。企业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并根据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核发相应面积的土地证。企业也可先入驻工业园,待生产经营正常、正式投入生产后一年内,再缴纳土地出让金;由企业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可缓缴土地出让金。
四、收费方面
免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人防办补建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减半征收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等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的行政、服务性收费。
五、工商管理方面
凡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精、特、优、尖”产品,均可成为工商部门打假维权协作网络成员,受到特殊保护。
六、服务方面
入驻工业园的企业在办理各项手续时由政府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协助企业办理。一条龙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审批,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特事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