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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8:49: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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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
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易地安置户数的批准证明(批准证明样式附后)。安置接收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批准证明,准予办理户口、粮食供应等手续。各企事业单位
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办易地安置具体事宜。
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实施三线艰苦地区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职工的极大关怀,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加强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
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更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暂时还不具备实施易地安置条件的单位,要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易地安置工作。



1988年3月30日
从ebay案看美国专利保护趋势
——兼论我国专利 “停止侵权”责任方式

鲁灿 詹锐


原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9期

摘 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当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被确定后,原告要求发布永久性禁令,仍然应根据充分证实的衡平准则,必须满足四要素测试。Ebay案和一系列判决反应了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人的保护,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我国不应照搬美国专利永久性禁令制度,而应通过完善“强制许可”制度来完善“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
关键词:永久性禁令 停止侵害 强制许可

2006年5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下简称“美国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全体无异议地做出终审判决,废弃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以下简称CAFC)就MercExchange诉ebay专利侵权案的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此前,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拒绝就ebay专利侵权发布永久性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而CAFC推翻了地方法院的这一决定。
该案从CAFC作出二审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出调卷令(Certiorari)提审此案直到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一直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以雅虎、诺基亚为首的计算机领域和电子科技领域的公司和团体坚决支持ebay,而各种生物医药企业和团体则明显成为另一阵营,他们坚决维护CAFC的二审判决。上述两大阵营团体均以“法院之友(拉丁文Amicus Curiae)” 的身份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数十份意见书,供其参考。
就在美国ebay案热闹非凡的同时,大洋这边的我们正在鼓励科技兴国与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声音日益高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更是做出了目前中国最大赔偿数额的专利侵权判决——判决专利侵权者赔偿2980万元。 ebay案能否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ebay案来龙去脉
ebay是著名的在线拍卖交易网站,它允许买家和卖家在网站上搜寻货物,并通过参加实时拍卖(live auctions)或者以固定价格购买货物。MercExchange则是一家拥有三件关于在线拍卖技术的小公司,三件专利分别是U.S.Pat 5,845,265(265号专利)、U.S.Pat 6,085,176(176号专利) 以及U.S.Pat 6,202,051(051号专利)。ebay网站上以固定价格购买货物的技术允许顾客直接购买网站上列出的固定价格的商品,而不需要顾客参与拍卖过程。
当MercExchange发现eBay、Half.com以及ReturnBuy三家公司涉嫌使用其固定价格拍卖专利技术时,即在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对三家公司提起诉讼。随后,MercExchange与ReturnBuy达成和解。地方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eBay与Half.com分别对于265号以及176号专利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成立,损害赔偿金额总计3500万美金。虽然陪审团的决定认为专利有效以及侵权成立,但地方法院法官在综合考虑全案以及其它考量因素后,拒绝向ebay发布永久性禁令。
MercExchange和ebay均向CAFC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Bryson法官执笔的判决书中认定 :(1)有证据支持ebay侵犯了第一项专利权(265号专利);(2)第二项专利(176号专利)不符合专利法102条规定而无效;(3)第三项专利(051号专利)是否有效与上述已决事实无关;(4)地方法院拒绝发出永久性禁令属于不当裁决,应当予以撤销(reverse);并提出了一个特别适用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一般性原则——一旦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被确定后,就应该发出永久性禁令。
针对CAFC所作出的不利判决,ebay请求美国最高法院发出调卷令受理此案。其主要理由在于:CAFC所坚持的特别适用于专利纠纷的一般性原则与专利法第283条之清楚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案例法有重大冲突,CAFC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所认定的永久性禁令发布原则,与传统的禁令发布原则不符。
很显然,地方法院和CAFC的分歧在于: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旦专利侵权和专利权本身的有效性被确定以后,法院是应当依据四要素测试的衡平原则来决定永久性禁令的颁发还是理所当然地自动对侵权人发布永久性禁令?

二、美国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开宗明义地表明自己的立场:联邦法院在考虑是否给胜诉的原告颁发永久性禁令时,通常会采用衡平法院传统上使用的四要素测试。上诉人ebay认为,这种传统的测试也同样适用于专利纠纷中。最高法院同意ebay的上述观点。
(一)颁发永久性禁令的传统衡平原则——四要素测试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充分证实的衡平原则,原告若想寻求永久性禁令则必须满足四要素测试。原告必须证明: (1)原告已经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2)法律上的救济方式(例如:金钱损害赔偿)无法适当地补偿此损害;(3)在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利弊得失比较下,此项衡平法的救济方式是有正当理由的;及(4)永久性禁令的颁发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危害。是否决定颁发永久性禁令是地方法院基于衡平裁量的行为,而上诉时应检查的是地方法院是否滥用裁量权。
(二)美国专利法第283条与美国禁令制度的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颁发永久性禁令的传统衡平原则——四要素测试也同样适用于专利纠纷中。其理论依据在于,最高法院一直认为:“任何重大的悖离长期衡平惯例传统的做法不应该轻易地通过默示的方式(而应通过明示的方式)来加以确定。” 而美国国会在其制定的专利法中则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在专利纠纷案件中颁发永久性禁令时有悖离四要素测试的意图。相反,美国专利法§283明确表明:依本法规定,对于诉讼有管辖权的各法院在认为合理的情况下,为防止专利权益受到侵害,可依衡平原则发布禁令。 由此可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法院发布禁令的法律基础即为美国专利法§283之规定,属于法院根据衡平原则自由裁量的范畴,而颁发永久性禁令的衡平原则即是四要素测试。
当然,美国专利法§261也规定,专利权具有个人财产的属性,包括§154a(1)规定的排除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发明的权利。CAFC正是基于上述美国专利法的规定认为,法定排他权本身即为支持永久性禁令的一般性原则提供了足够正当的理由。但最高法院认为,权利的产生和侵害权利的救济条款明显不同,专利法§261规定专利权具有个人财产属性的前提条件是符合专利法其他规定 ,而专利法其他规定当然包括§283。也就是说,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作为一种个人财产权和排他权,并非是一种绝对的对世权,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其所附条件即为美国专利法的其他规定,其中§283规定的只是根据衡平原则“可以”颁发禁令,而不是必须颁发禁令。这也就不难解释CAFC的逻辑错误。
(三)地方法院和CAFC的不当之处
而通过分析地方法院和CAFC的判决可以看出,地方法院和CAFC均未正确地适用四要素的衡平原则来决定是否颁发禁令。
地方法院虽然引述了四要素测试,但看起来采用了某种扩张的原则,暗示在相当多的案件中都不能发布禁令。地方法院认为,原告愿意许可其专利并且其自身缺乏实施专利的商业行为即足以证明,即使不发布永久性禁令也不会给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最高法院则明确指出,传统的衡平原则不允许像地方法院这样如此宽泛的分类。并举例说明,象大学研究人员或个人发明者这些专利持有人很可能合理地想要许可其专利,而不是费尽心思获得必要的资金使其发明产业化。这些专利持有人很可能符合传统的四要素测试,这样就没有理由绝对地排除他们寻求禁令救济的机会。
而对于CAFC的观点,最高法院则认为CAFC偏离了传统的四要素测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CAFC提出了一个特别适用于专利纠纷的一般性原则——一旦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被确定后,就应该发出永久性禁令。而且进一步指出,只有在不寻常的(unusual)案件中,在保护公共利益等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发布禁令。最高法院认为,正如地区法院错误地绝对否定禁令救济的适用一样,CAFC错误地绝对准许禁令救济。
在分析了下面两级法院的不当之处以后,最高法院决定废弃上诉法院的判决,而对于该案或其他源自专利法的纠纷是否应当发布永久性禁令,不发表任何意见,仅仅决定:是否准予禁令救济取决于地方法院的衡平裁量权,而此一裁量权的行使则必须符合传统上的衡平原则,专利纠纷与其他案件同样适用此种标准。

三、ebay案及美国专利保护趋势
在美国最高法院发出调卷令提审此案时,有人认为“本案终审判决将很可能推翻先前判例,改变禁制令惯例,并极大地推动美国国会当前的专利法改革进程” ,但最高法院的判决可谓是中规中矩,并未对专利纠纷的禁令制度适用特殊的新规则。
从美国最高法院1997年对Warner-Jenkinson案的终审判决 ,提出著名的“Warner-Jenkinson”推定,到2002年的Festo案终审判决 ,提出著名的“Festo”推定,再到CAFC以大法庭的方式(en banc)于2002年作出的Johnson&Johnston二审判决 ,提出著名的“捐献规则”,以及2004年作出的Honeywell Internatonal Inc二审判决 ,进一步对Festo案进行阐释,上述判决均是缩小了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而扩张了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表明美国专利制度正朝着严格专利权人的保护,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创新的方向发展。从上述美国最高法院和CAFC的诸多判决来看,ebay案的终审判决其实应在预料之中,这只不过是美国近十年来专利保护趋势的一个点缀而已。ebay案判决结果很明显使专利权人请求法院发布永久性禁令更加严格 。这也反映了美国专利制度近年来的主题——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政策的适当平衡 ,美国正通过采取包括提高专利授权标准、改进法院对专利案件的审理标准等各种手段来解决美国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专利权过多、过滥问题,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

四、ebay案的启示
美国是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其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往往影响到整个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虽然随着世界上很多国家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趋于大同,但毕竟每个国家有其自身的具体国情、传统和制度,这就不允许我们不加思考,照搬照抄,洋为中用,我们必须弄清这些制度和判例背后的根源,才能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CAFC近乎自动的“永久性禁令”颁发原则的弊端
侵权行为成立即自动发布永久性禁令,会产生很多弊端。正如ebay案中Kennedy法官在赞同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 :随着工业的发展,很多公司并非将专利作为生产和销售产品的基础,相反,他们主要是通过专利获得许可费。对于这些公司来说,源于专利侵害而发布的禁令和其他严重制裁措施,能够作为他们从寻求购买专利许可来实施专利的公司获得高昂许可费的讨价还价的工具。当专利发明只是寻求生产的公司其产品中一个小的构件时,禁令威胁只不过是权利人谈判时一个不适当的筹码而已。这时,法定赔偿本来足够补偿专利侵权的损害。
简单来说,就是禁令可能成为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敲诈勒索的工具。美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政策的适当平衡》的报告中就详细举例说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美国出现了许多被成为“不实施的公司”(non-practicing entity,简称NPE),这些公司不进行实际的生产、销售行为,他们中有的专门收集社会上的专利,特别是那些破产公司的专利,形成自己的“专利包”,以控告他人侵犯其拥有的专利权为业,可以说是专门“吃专利诉讼饭”的公司。
由于存在上述对社会公众影响极大的社会现象,最高法院最终推翻CAFC的判决,维持传统的永久性禁令发布模式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2、我国民事责任方式中的“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所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也是知识产权侵权人通常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我国法上的停止侵害责任,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永久性禁令 。
对于法院判决时仍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没有争议的。但如果被告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主动停止了被控侵害行为,而原告又提出了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仍然判决停止侵害?有学者主张,停止侵害民事责任形式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中为适用条件,对业已停止的侵权行为则不得适用 。另有学者观点正好相反,认为一旦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尽管侵权人在著作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或者诉讼中已停止了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仍应对此予以判决 。而还有学者则认为,被告无论是在原告起诉前还是在诉讼过程中虽主动停止了被控侵权行为,但只要该行为有再次发生或继续之虞的,经原告请求,法院便应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而对于何谓“有再次发生或继续之虞”,则没有清晰论及。从上述各种学术观点可以看出,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在我国还存在着较大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之间也存在较大分歧 。
笔者认为,上述后两种观点相差不大,毕竟专利侵权纠纷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不同,再次发生或继续发生同样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极大,而且如果专利有效而且侵权成立时,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即使被告的确无意再继续实施该行为,此种判决结果本身对被告并无损害 。而一旦被告再次或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原告则可直接请求法院追究被告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在我们国家目前法律框架内,一旦专利侵权行为成立而且专利的有效性被确定以后,只要权利人诉讼请求中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法院必定会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2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泰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本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验和评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部门评议考核,并听取地方政府的评议意见。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人事(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公正、标准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 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其纳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考核目标和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落实情况;
(三)法制学习宣传培训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办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情况;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九)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十)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
(十一) 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对行政执法机关考核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其他考核方式。

对行政执法机关评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二)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三)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四)其他评议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议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或法制机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上级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结果。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综合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及其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低于总设定分数的60%的,取消该单位年内文明单位和业务方面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十三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上级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未达标、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部门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泰安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对省以上实行垂直管理的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项目及内容
http://www.taian.gov.cn/zfwj-pdf/zf0829fj.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