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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3:2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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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制定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
执行。
附件: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
| 项 | | | | | 住 宿 费 标 准 |
| 等 目 | | | | 其他 |-----------------|
| 级 | | | | | 省 外| 省 内 |
| 职 标 |火 车|轮 船|飞 机| 交通 |-------|---------|
| 准 | | | | |一 般|特 殊|地州市及| |
| 务 | | | | 工具 |地 区|地 区|开放地区|市(县)|
|---------------|---|---|---|----|---|---|----|----|
|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 |软 席|一 等|一 等| 按实 | | | | |
|人员 | 车 |舱 位|舱 位| 报销 |100|140| 80 | 70 |
|---------------|---|---|---|----|---|---|----|----|
|省级正副厅(局)长及其相当职 | | | | | | | | |
|务的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省 | | | | | | | | |
|级机关的厅正副总工程师,高 | | | | | | | | |
|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 | 软 | 二 | 普 | 按 | | | | |
|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 | 等 | 通 | 实 | 60| 80| 50 | 40 |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 | 席 | 舱 | 舱 | 报 | | | | |
|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 | | | | | | | | |
|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 车 | 位 | 位 | 销 | | | | |
|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 | | | | | | | | |
|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 | | | | | | | |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 | | | | | | |
|---------------|---|---|---|----|---|---|----|----|
| |硬 席|三 等|普 通|按 实 | | | | |
| 其 余 人 员 | | | | | 40| 60| 30 | 25 |
| | 车 |舱 位|舱 位|报 销 | | | | |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待遇不变。
(四)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既具有行政职务,又具有技术职务双重职务的人员,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一律以行政职务系列为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并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正式批准确定的行政职级待遇套该表所列档次工
作人员出差的等级标准执行(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下同),不得按照事业单位评聘的技术职务系列享受高于本人行政职务等级的待遇标准。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也不再实行包干使用办法。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到畹町市、瑞丽市、河口县(以上简称开放地区)的住宿费,按省内地州市标准执行;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上简称特殊地区)的住宿费,按在特殊地区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省级国家机关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厅(局)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和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非因公负伤的人员;
(三)经组织批准、安排的各类非因公负伤的疗(休)养人员;
(四)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五)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差旅费开支的范围:
(一)探亲、访友人员;
(二)参加个人之间的追悼会的人员;
(三)应邀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校友会、同学会、联谊会、县庆、校庆等人员;
(四)未经批准并以个人名义参加各种群众性组织、团体自行组织的各类会议和集会的人员;
(五)个人违法犯罪受法院、公安和检察机关传讯及到法院应诉的人员等。
第六条 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发给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五)工作人员赴郊区或邻近地区出差,不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伙食补助标准为:
1.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上不足一百二十公里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上六小时以下的,可按出差半天处理,发给伙食补助费8元。
2.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下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下,当天工作往返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也可按半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8元。
3.单程旅途在六十公里以上或旅途时间在三小时以上,当天工作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发给伙食补助费15元。
(六)省属驻昆单位到昆明市属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所辖范围以内的,不发出差伙食补助费。如因工作需要,由市区到郊区或由郊区到市区工作,超过下班时间而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膳,必须在外买吃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4元,一天以两餐为限。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支报。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
理。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
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的包装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
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单位的出差人员,可根据本企业财力承受能力,参照本规定执行。
我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驻省外机构工作人员出差,一律按所驻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出差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驻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总后勤部制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署、州、市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行署和州、市政府结合本地财力的可能和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规定开支标准和原则的范围内,自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办发〔1992〕1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和(93)云财文字第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92)财文字第816号文的通知》同
时废止。
有关差旅费开支方面的一些问题,除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外,(90)云财工字第92号《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发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的文件仍继续执行。



1996年3月7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将本文中《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于1999年9月14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改变高等学校存在的本科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状况,自1997年4月开始,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全面组织进行了对1993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
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修订工作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在立项研究、分科类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专业目录,并业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家审定会审议通过。现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为便于实施新目录,我部同时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现一并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工作执行新目录,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1999年起执行新目录,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原则上仍按原专业执行。
二、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我部拟在近期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以下简称规定)系专业设置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也是实施新目录重要的配套文件。本《规定》是在总结1993年颁布的原规定实施情况和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国家教委《关于近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和备
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考虑到与新目录的衔接问题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四、为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工科教育教学改革,我部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了新一轮《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此类专业设置的备案和审批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新目录的颁布,是关系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高等学校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毕业生的适应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望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
四、工科本科引导性专业目录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是高等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的指导性文件。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人
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是教育部依据《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1997〕1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及总体部署,按照科学、规范、拓宽的工作原则,在1993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过高等教育
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立项研究、分科类进行专家调查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反复征求意见,并经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家审定会审议后确定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相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无军事学)。下设二级
类71个,专业249种。与原目录比较,增加了管理学门类,二级类也做了较大的调整,专业种数由504种减少至249种,调减幅度为50.6%。本目录还覆盖了原目录外专业74种。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3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4种专业;法学门类
下设二级类5个,1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6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个,5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6个,30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1个,70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16种专业;医学门
类下设二级类8个,16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5个,18种专业。
四、本目录所列专业,除已注明者外,均按所在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对跨学科门类的31种专业,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此类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由有关高等学校确定一种。
五、本目录对需控制布点的专业加注了标识。加注标识的专业共62种。其中专业代码加有*者35种,为需一般控制设置的专业,由教育部负责审批;专业代码加有△者27种,为需从严控制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布点。
六、本目录文学门类所列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其名称在使用时,可在括号内注明具体语种。

01 学科门类:哲 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3 学科门类:法 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 社会学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4 政治学类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2 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
学位)
030403*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
学位)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士
学位)
0305 公安学类
030501 治安学
030502 侦查学
030503 边防管理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学前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
(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0402 体育学类
040201 体育教育
040202* 运动训练
040203 社会体育
040204* 运动人体科学

040205* 民族传统体育
05 学科门类:文 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可注明藏、蒙、维、朝、哈等
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3 新闻传播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3 广告学
050304 编辑出版学
0504 艺术类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 音乐表演
050404 绘画
050405 雕塑
050406 美术学
050407 艺术设计学
050408 艺术设计
050409 舞蹈学
050410 舞蹈编导
050411 戏剧学
050412 表演
050413 导演
050414 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 摄影
050417 录音艺术
050418 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 广播电视编导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历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博物馆学
060105* 民族学
07 学科门类:理 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04 生物科学类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2 生物技术
0705 天文学类
070501 天文学
0706 地质学类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地球化学
0707 地理科学类

070701 地理科学
070702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 地理信息系统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9 大气科学类
070901 大气科学
070902 应用气象学
0710 海洋科学类
071001 海洋科学
071002 海洋技术
0711 力学类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 电子信息科学类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02 微电子学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3 材料科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071301 材料物理
071302 材料化学
0714 环境科学类
071401 环境科学
071402 生态学
0715 心理学类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0716 统计学类
(注:可授理学或经济学学士
学位)
071601 统计学
08 学科门类:工 学
0801 地矿类
080101 采矿工程
080102 石油工程
080103 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 资源勘查工程
0802 材料类
080201 冶金工程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3 机械类
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 工业设计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
学位)
080304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4 仪器仪表类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5 能源动力类
080501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6 电气信息类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 自动化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7 土建类
080701 建筑学
080702 城市规划
080703 土木工程
08070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0808 水利类
080801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09 测绘类
080901 测绘工程
0810 环境与安全类
081001 环境工程
081002 安全工程
0811 化工与制药类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2 制药工程
0812 交通运输类
081201 交通运输
081202 交通工程
081203 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 飞行技术
081205 航海技术

081206 轮机工程
0813 海洋工程类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 轻工纺织食品类
081401 食品科学与工程
(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
学位)
081402 轻化工程
081403 包装工程
081404 印刷工程
081405 纺织工程
081406 服装设计与工程
(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
学位)
0815 航空航天类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6 武器类
081601 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 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 信息对抗技术
0817 工程力学类
081701 工程力学
0818 生物工程类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 农业工程类
0819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1904 农业水利工程
0820 林业工程类
082001 森林工程
0820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 林产化工
0821 公安技术类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 消防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 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园艺
090103 植物保护
090104△ 茶学

0902 草业科学类
090201 草业科学
0903 森林资源类
090301 林学
090302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090303* 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
0904 环境生态类
090401 园林
090402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0904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5 动物生产类
090501 动物科学
090502△ 蚕学
0906 动物医学类
090601 动物医学
0907 水产类
090701 水产养殖学
090702 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
(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0 学科门类:医 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201 预防医学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麻醉学
100303* 医学影像学
100304* 医学检验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401 口腔医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100503 蒙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6 法医学类
100601* 法医学
1007 护理学类
100701 护理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 药学类

100801 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02 中药学
(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
学位)
100803 药物制剂
(注:可授医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 学科门类:管理学
1101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 工业工程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0104 工程管理
1102 工商管理类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3 公共管理类
110301 行政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法学学士
学位)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教育学、
文学或医学学士学位)
110303* 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 土地资源管理
(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
学位)
1104 农业经济管理类
(注:可授管理学或农学学士
学位)
110401 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 农村区域发展
1105 图书档案学类
110501 图书馆学
110502 档案学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1 学科门类:哲 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1 哲学
010103 伦理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10104* 宗教学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7 农业经济(部分)
020108 工业经济
020109 贸易经济
020110 运输经济
020111 劳动经济(部分)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6 国际经济
020113 国际贸易
020215W 国际商务
082204 工业外贸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财政学
020114 税务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货币银行学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6 保险
020117 投资经济(部分)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3 学科门类:法 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101 法学
030102 经济法
030103 国际法
030104 国际经济法
030105 劳动改造学
030106W 商法
030107W 刑事司法
03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
030201* 动 010202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0206W 科学社会主义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3 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4 中国革命史
马克思主义基础
010201 〔撤销,不宜在本科阶段培养〕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10205 〔撤销,不宜在本科阶段培养〕
0303 社会学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社会学 0302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203* 社会工作
030202 人口学(部分)
0304 政治学类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301 政治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3 行政管理学(部分)
030402 国际政治 030302 国际政治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3* 外交学 030304* 外交学
(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
(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士学
位)
0305 公安学类

专业代码、类别、专业名称 原专业代码及专业名称
030501 治安学 030402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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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商业
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以出口机电产品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经贸企业。
(三)列入上年度中国进出口额500强、以机电设备和技术出口为主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外经贸企业。
(四)自产成套设备或设备主机并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
(五)上述四类企业以外的外经贸企业,必须曾经出口过2套以上的机电成套设备,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所提供的机电成套设备运行后,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
三、今后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银行也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特此通知。



200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