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4 13: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减免税期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免税起始年度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是韩国韩一银行于1996年8月14日在上海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该分行于1996年9月正式开业,因于1999年2月与韩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合并而注销。经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关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补缴1996年度应纳所得税并从199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1996年度已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亏损年度调整为获利年度,对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同时鉴于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开业的1996年度实际经营期仅3个月,对其可比照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原韩一银行上海分行依照有关规定缴纳1996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后,可选择从1997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



2000年2月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199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部门以强化行业管理为由,以发布令或下达通知的方式设立了一些种类的许可证。有的还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事先取得其颁发的许可证或经其审查批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不利于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培育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登记发照环节,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加重了负担。
为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职能,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照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必须严肃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履行注册登记发照职责,并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二、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在申请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外,其它部门规定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发照;凡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而延误登记发照的,要承担行政诉讼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补偿金计算及支付指南


作者:杨帆律师 


来源:广州劳动网(http://www.gz-lawyer.net)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