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05 17:4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劳动部 国务院人事局 内务部


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关于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摘录)

1958年5月12日,劳动部、国务院人事局、内务部

规定
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的军龄,应当计算为连续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199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9日公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六〕一百九十一号《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