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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8:3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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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5月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凡在本市进行的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或登记,并享受有关专业、中介服务。
本市企事业单位技术产权在外地实现交易的,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所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技术产权交易监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规范产权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监证委员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是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成员单位,产权交易业务上接受其指导,并遵循长沙市统一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负责:
(一) 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 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 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一发为交易各方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中介服务;
(四) 提供与技术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服务;
(五)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由技术产权交易所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员制、入场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企事业法人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机构。
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代理服务机构进入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专业代理服务机构是代理技术产权出让方或受让方进行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在技术产权交易所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须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有和含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出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出让方应取得债权人和担保人的书面意见并告之受让方。


第十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所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并将有关资料报市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出让方、受让方必须持交易凭证和合同方可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防范化解信息技术风险,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及时处置工作。

  二、各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下列信息化相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

  (一)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的正式形成或重大修订;(1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信息化工作上一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上报)

  (三)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新建或迁移计划的正式形成,新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的正式启用;(15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随时上报)

  (五)公司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变更等;(5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各公司发生下列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网络中发生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的大规模传播;

  (二)网络或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系统性故障,造成应用服务中断四小时以上或数据篡改、丢失;

  (三)已经确定或可能遭受网络与系统入侵、网络诈骗、网络侵财、网络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它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影响范围、损失及危害情况、分析研判结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各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2006年信息化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以及邮箱地址)报送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人:朱培标

  联系电话:010-66286106010-66288109(传真)

  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286355010-66286688转值班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7〕81号


大劳发〔2007〕81号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竞赛规范、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和《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5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性及地区、行业性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贯彻国家职业标准,突出群众的参与性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
第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及区、市、县两级。
  (一)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两类。以市政府名义,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跨行业(系统),面向全市的技能竞赛,为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系统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面向全市的技能竞赛,为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
  (二)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由区、市、县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在本地区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或“全市”字样;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xx行业(系统)”字样;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可冠以“大连市XX区、市、县”字样。
第五条 各类竞赛组织单位应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较大的职业(工种)(以下简称职业)开展竞赛活动。要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举办竞赛;还可以选择就业面广、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开展竞赛活动。
第六条 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的全市、地区、行业竞赛活动或参加国家及省、境外等竞赛活动,均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市级一、二类竞赛职业应执行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标准;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可执行中级工(含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标准。所有技能竞赛均采用国家(或地方)题库试题命题,也可根据竞赛特点和要求对部分试题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30%。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比赛两个部分,其中实际操作成绩占总成绩的70%。取得竞赛规定名次,申请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的除外),应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各类竞赛主办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具体的竞赛方案和竞赛规则;
   3、具备必要的经费、设备和竞赛场地;
   4、有熟悉竞赛职业的考评人员。
第九条 竞赛优胜选手的表彰和奖励
  (一)市级一类竞赛奖励。
  1、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技术标兵”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
  2、各职业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晋升为技师;原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原持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3、各职业第六名至第十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优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原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高级技师;原持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4、职业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原未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二)市级二类竞赛奖励。
  1、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ⅹⅹ行业(系统)XX技术标兵”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直接晋升为技师;原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2、各职业第二名至第四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ⅹⅹ行业(系统)XX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原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3、各职业第五名至第十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视参赛人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ⅹⅹ行业(系统)XX优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原持技师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4、各职业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原未持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可核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三)区、市、县级竞赛奖励。
  区、市、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执行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标准的,其竞赛奖励可参照市级二类奖励规定执行。如竞赛职业执行中级工国家职业标准,其竞赛奖励如下:
  1、各职业第一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区(市)县XX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2、各职业第二名至第三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区(市)县XX职业技能竞赛第二至三名”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者,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原持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者,经答辩合格可晋升为技师。
  3、各职业第四名至第六名的选手(也可由大赛组委会根据参赛人数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当增减奖励比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大连市XX区(市)县XX职业技能竞赛第四至六名”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原持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者,可直接晋升为高级工。
  4、各职业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均合格,原未持有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核发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命题、考务管理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