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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2 05:4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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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即国发[1984]138号文),结合我省现行计划管理的实际,对改革计划工作作如下规定:
现行计划体制的主要问题是集中过多,管得过死,指令性计划的比重过大,不善于运用经济调节手段。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根
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精神,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下放计划管理权限,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简化年度计划,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加强国民经济的综
合平衡和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计划管理权限,主要是下放给中心城市和企业,以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经济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大量问题
,根据其不同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由省、地市、部门和企业进行决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经济搞活。省计委管理的年度计划种类,由现行编制三十种调减为十六种。地市和省直部门的计划体制,也要根据上述精神相应地进行改革。现在的地区行署,实际上行使省辖市一级的计划管
理职权,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县级市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地市要作出具体规定,扩大县级市的计划管理权限。

一、生产计划管理
(一)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每年秋种前,在各地市上报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经过省里平衡后,一面及时把下年度种植业计划的主要指标下达各地作预安排,一面上报中央,列入国家计划。省里根据国家指导性计划指标分别下达到各地市后,由各地市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并结合
本地市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适当形式安排到基层。
对粮食、棉花、油料、烤烟、生猪、二类海水产品等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在全省统一平衡的农产品,收购和调拨量(包括数量、品种、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县以下由收购部门通过经济合同逐级落实到户。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采取多种形式完成指令性计划;完成指令性计划以
外的部分全部放开。其他农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实行市场调节。
(二)工业生产计划。总产值和主要产品的社会总产量,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重点生产的需要,对国家和省统一分配、调拨的重要生产资料的产量和分配调拨量,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少数需要国家调拨和全省统一平衡的紧缺工业消费品,其收购、调拨部分
实行指令性计划;对某些影响全局平衡,需要限产的长线产品和需要增产的短线产品的产量,实行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如果需要修改时,必须报经下达计划的单位批准。属于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省计委管理的工业产品指令性指标,
由一百三十种减为四十种左右。
凡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范围内的产品,地市、部门、企业必须服从全局,千方百计保证完成生产、收购、调拨计划(包括数量、品种、规格)。国家指令性计划部分,企业一律不得自销(钢材按国家规定计划内部分可按计划生产量自销百分之二除外);指令性计划外超产部分,除
国家有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以外,企业可以自销。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以内,价格浮动。凡属省内紧缺的工业生产资料(如煤炭、钢材、生铁、铜、铝、水泥、纯碱等),超产自销部分,要首先供给省内,并由物资部门优先组织购进、调剂、供应。对于完不成指令
性生产、收购、调拨计划的企业,要把统一分配的原材燃料按定额扣回。对煤炭、冶金等全省性工业公司,试行总产量、上调量包干办法,上调量作为指令性指标。
对指导性计划部分,企业可以按照计划指导的方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的可能,自行安排生产和销售。指导性计划的实施,主要靠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计划的完成。产品销售价格,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以外的产品,实行市场调节。
(三)地方交通运输实行指导性计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实行指导性计划,并通过经济或行政手段,控制总规模。
(二)基本建设投资中,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利用外资、省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凡由国家和省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由拨款改为贷款,实行计息、有偿使用,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高低,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其中没有收入、无力偿还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免还。属于省里安排的拨改贷,免还单位和免还数额由
省计委审定,免还资金由省在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中安排。收回的贷款继续作为拨改贷资金由省统筹使用。属于各地市安排的拨改贷,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出规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定的总规模,控制投资总额和指导使用方向,分配各地市和省直各部门控制指标(企业、地市、部门用自筹资金与外省市搞联合协作的项目可不包括在控制指标之内)。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可在控制指标内自行安排,报
省计委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允许在自筹资金控制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浮动;当年使用的自筹投资,要做到提前半年存入建设银行;除用于能源(包括节能)、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设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
,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具体办法另定)。中小学校的建设、县以下的医院和文化馆等的建设,老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宿舍,城市维护费用于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改建、公共设施配套等项建设以及车船、飞机购置费等,均不受基本建设规模的控制,但投资总规模要报省计委备案。
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省里不再控制投资总额,由各地市县管理,投资总额报省计委备案。
(三)放宽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1.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报省计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
2.省预算内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其中用于各地市的部分,下放各地市管理。各地市可根据需要并结合自己财力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以充分发挥地市集资办科技文教事业的积极性。
3.凡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按第六条执行),按规模划分的,属于大中型项目仍按原规定报国家计委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由地市或主管厅局审批;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由省计委审批。三千万元以上的报国家计委审批。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青岛、烟台两个开放城市和济南市不论规模大小,均由三市自行审批;其他地市和省直部门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下的自行审批,超过五百万元的,报省计委审批。不论由哪一级审批,都必须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根据中央关于企业有权支配自留资金的规定,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自行审批,所需基建投资规模,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报省计委核定。
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条件、生产条件由建设单位和批准部门自行平衡。
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全省平衡产供销的,由地市县审批;需要全省统一平衡产供销的一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应报省计委审批。
(四)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需要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国家计委已将过去的五道手续简化为二道手续。今后,凡需省计委上报或审批的项目,也只上报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技术引进项目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小型项目免编项目建议书
,有关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的审批办法,由省计委、省建委另行规定。设计任务书要相应增加深度,有关单位在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进行扩初设计。大中型地方建设项目的扩初设计由省建委审批。设计概算不能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投资额的10%。
(五)按国家规定,今后基本建设全面推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承包制。
(六)下放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权限。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用省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指令性计划;纳入信贷计划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计划进行控制。三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计委报
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管理。
凡属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捆在一起的项目,其改建、扩建面积不超过企业原有总生产建筑面积30%的,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三、商业、外贸计划管理
(一)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列入省计划管理的主要商品,省主要管收购、分配调拨计划;除个别商品外,销、存计划由有关部门自行管理。商业计划由省下达到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市,并逐级落实到基层。同时,要相应缩小省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省指令性计划管
理的商品由六十五种减少到二十种。
(二)统购农产品和部分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和少数商品的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其余的派购农产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导性计划。完成统、派购计划以后的产品(包括棉花)和其它不列入计划的二、三类产品,实行市场调节,允许多渠道经销。
(三)柴油、煤油、汽油、润滑油和由省统一安排的化肥、农药(主要品种)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购、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
(四)工业消费品的收购、调拨,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对于需要国家和省统一平衡调拨的少数紧缺产品,实行指令性计划。在计划商品分配中,对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的地区,要在数量上给予一定照顾。
(五)供应外贸出口商品总值和出口收汇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属于国家管理的商品和需要在全省内、外贸之间统一平衡的主要商品的收购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除少数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仍采取收购方式外,其余商品由工贸双方根据供应、出口计划及国际市场的变化,
实行代理制,并要做到工贸、技贸结合,进出结合。

四、物资计划管理
(一)国家计委、国家物资局管理的统配物资已由二百五十六种调减到六十种左右。省里也作相应的调减,由省计委主管平衡分配二十七种,其余由省物资局管理。
(二)凡国家和省统配的重要物资的分配、调拨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确保计划的完成,做到按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和供货。对完不成指令性计划的,要追究责任。
(三)生产用材和燃料、动力的分配供应。凡国家分配的统配物资和省计划统筹分配的物资,首先保证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及上调产品任务的生产企业的需要;对其它方面的需要,一般保持一九八四年的计划分配基数,并试行多种形式的包干责任制。根据政企分开,省直厅局不直
接管企业的改革精神,物资分配将随着企业的下放而下放,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分配,除少数省属企业通过省直主管部门分配外,地市属(包括地市以下)企业,通过地市分配,并由地市统筹安排。今后一般不再搞“直供”企业。计划分配不足的部分,由地市和部门通过市场调节或自行组
织进口解决。
(四)基本建设用钢材、木材、水泥等的分配供应,主要用于省负责安排的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和省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以及省统一筹集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的需要。根据国务院[1984]123号文件关于“逐步实行由物资部门将材料供应给工程承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实行
包工包料”的改革精神,将基建“三材”按计划定额统一划拨给物资局,由物资局统筹安排,组织供应。其中:对省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用材,实行配套承包供应。地市、省直有关厅局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由地市、厅局自筹解决。
(五)对重要的统配机电产品,由省计委根据成套、配套、维修等方面的需要进行平衡,省物资局负责编制分配计划;重要成套设备,逐步实行由使用单位向生产企业或设备成套公司实行招标承包生产的办法。
(六)城镇和乡镇企业用材,以市场调节为主,承担国家和省计划内统一调拨产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其所需原材料的分配供应按第(三)条执行。为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除安排一部分计划内的物资外,还应从协作物资的资源中安排适当部分,用于发展城镇和乡镇
企业。

五、外汇使用计划管理
省级各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令性计划,由省计委统筹安排。地市、部门分成的地方外汇的使用,实行指导性计划,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的进口商品由省统一转报以外,其余进口商品由地市和省直部门根据自己的外汇资源自行审批,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并报省计委备案。



六、利用外资计划管理
(一)全省利用外资总额,实行指导性计划。其中,全省总额度,上报国家计委核定;地市和省直部门总额度,报省计委核定。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凡属资金(包括配套外汇、自有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建设条件、生产条件能够自行平衡,产品有销路,不涉及出口配额,又能自己偿还的,对每个项目的审批权:青岛、烟台和济南市放宽到五百万美元以内;其它地市放宽到三百万美元以内。非生产性建设项
目,凡属主要靠利用外资、自筹材料和进口器材建设,自借自还,不需要省平衡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由各地市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应报省计委备案。

七、科技、教育等计划管理
(一)教育计划
1.对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生、专科生的招生人数和毕业生分配人数,实行指令性计划。各高等院校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按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培养或联合办学。
2.成人高等教育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各种学校招生总指标,具体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人数,毕业生分配人数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对中专学校要实行谁投资、由谁分配毕业生的办法。其中:凡属省投资建设,开支事业费的中专学校,由省分配毕业生,实行指令性计划;地市和省直部门兴办的中专学校,毕业生由地市和部
门分配。
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招生总数,具体计划由省职教办下达。
技工学校由省劳动局主管,省只列招生总人数,具体计划由省劳动局下达。
4.普通中、小学的各项指标,均实行指导性计划。省只列各类学校有关指标总数,具体计划由省教育厅下达。
5.为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人才的培养,要鼓励有资金来源的生产、建设、流通部门和企业,到对口的大、中专学校投资联合办学或代培学生。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增设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可以由企业单独办,也可以联合办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办。
(二)人口发展实行指令性计划。文化、卫生、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项事业,实行指导性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平衡下达,报省计委备案。
(三)科技计划目前以省科委为主进行管理,如何改革由省科委会同计委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行。

八、加强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
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以后,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扩大。各级计委要加强综合平衡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向、目标、布局、效益等方面,着重搞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主要是专门人才)和外汇的平衡,妥善安排好影响国民经济

全局的重大比例关系。经济发展速度、建设规模与投资使用方向以及国家、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重要产品的生产与分配。
要加强经济信息工作,搞好经济预测,为确定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和编好中、长期计划提供可靠的依据,并指导微观经济活动符合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方面逐步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机构,从上到下形成信息网络和信息反馈系统。

九、加强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
对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调节手段促其实现;对指令性计划,也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为了使各种经济杠杆相互协调,省政府确定,由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经济杠杆的运用,并进行协调,把灵活运用经济杠杆作为调节和实现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手段。要加强省、地市
计委工作,充实建立运用经济调节的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的要求,围绕着计划目标,通过有计划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手段,促进和保证计划的实现。

十、逐步建立以中期计划为主的计划体系
切实把计划工作的重点从年度计划转移到中、长期计划上来,逐步建立以五年计划为主,中、长、短期计划相结合,全面规划和专项规划相结合的计划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五年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主要形式。要抓好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总体规划,同时制订若干专
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作为中长期计划的基础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作为五年计划的具体化,在五年计划分年指标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当调整下年度的计划指标。
关于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的目录,由省计委另行下达。
地市以下计划体制的改革,由各地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暂行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984年12月26日
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调查与思考

课题组论文:辛炳辰等


[立题背景]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人员、国有企业调整结构、高校广招,以致大批人员下岗分流,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这“三驾马车”不期而遇,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就业压力,如何解决包括大学生就业在内的千千万万人的就业,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之一,据教育部学习司的陈曦处长介绍说:“2003年,全国新增高校毕业生212万人,到年底还有近20%没有找到工作。”20%意味着什么?这就是说50万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照此发展下去,将来可能就是七八十万人,问题何其严重,另据《光明日报》报道,深圳市劳动局失业科对大专以上学历失业作出统计,2000年底为2869人,但仅半年之后,2001年5月9日再次统计时,数字已上升为3159人,占了失业总人数12.34%。作为就业岗位较多的沿海经济开放城市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大学生就业情况可见一斑,然而,正是就业难也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市场配置合理化,北京师范大学曾经对此作了一项名为《毕业生就业意向与就业行为研究》的课题研究,大致了解全国14省市大学就业现状与就业形式选择。此次,我们利用暑假期间,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对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人才市场,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海南医学院等单位作了调研,发放了大量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并加以总结与分析,力争借此机会对海口市大学生就业情况与方式作出较为准确的了解,并希望能够运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相应措施。




[内容摘要]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敏感问题,也成为了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紧迫课题之一.本文笔者利用暑期调研的机会,走访了有关部门及高校,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针对就业的方式)作了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并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大学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就业,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网上求职,毕业生自主创业,公务员招考等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当前主要选择的几种就业方式作了一定的分析,并从立法,政策以及现实问题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有关部门及高校能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 毕业生就业 就业形式 立法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各大高校都面临着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最年轻的省份,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就业难的症结在于供需关系不平衡,从我们的调查来看,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等本地高校,每年有百分之七十的大学毕业生留在了海南,在省外读大学的海南籍毕业生也有五成以上回琼就业,外省籍的大学生也有相当比例在琼就业,这便使得海南的人才供需关系严重不平衡,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更成为了人才竞争的必争之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显突出。海南省人力资源局有关人士透露,2004年仅海南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将达13257人,比2003年增加二千余人,加上往年沉淀下来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外省海南籍高校毕业生估计2004年实际需要在海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达万余人,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这一问题,海南省、海口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高校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如省人才劳动力市场,省就业局,以及海大、海师等高校都相继开展人才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号召大学生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响应“西部计划”号召申请到西部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据海南省就业局有关人士向我们介绍,海南省及海口市有关部门都已出台多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比如,一是扩大就业领域,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及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工作,二是通过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鼓励大学生省外就业,三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用工适用率,四是加强服务,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然而当我们问及这些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效时,这位负责人则推说:“那是学校的事,我们下达了,执不执行我们不知道。”诚然有政策指导固然令人叫好,但不落实到实处的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罢了。

此外,我们通过向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海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已经的大学生发放了大量的《关于海口市大学就业情况的问卷调查》,由此得到的反馈信息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已呈鲜明的多样化,毕业后的走向有了更多选择,就具体结果而言,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在面对就业难时选择继续深造考研的占到40.5%,另有59.5%的大学生则选择了就业。对所在高校就业率的满意程度来看,高达61.5%的大学生认为不满意只有少数同学觉得基本满意,可见就业难的观念在大多数同学中是存在的,就业难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在就业方式选择上,通过人才市场求职的同学占36.5%,想自主创业的同学占22.5%,而想考取公务员的占有20.5%,另外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和网上求职则各占12%和9%,而这一结果与北师大课题组通过14省市调查数据相比,有相似之处,其中均是人才市场和招聘会,公务员考试,自主创业等方式更受大学生亲睐。

在我们调查中,许多同学向我们反映在通过人才市场和相关招聘会求职时,用人单位对他们不够重视,有时也存在欺诈行为,此外在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受骗更是比比皆是,而且许多同学想自主创业,可对海南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是否颁布,是否生效毫不知晓,还有的同学则告诉我们,有些公司歧视本地高校毕业生,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存在着很大的偏见,对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急待解决的。下文笔者则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作具体的分析.


一,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门及高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招聘会,见面会等,也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方式.通过笔者的调查,除了有关高校较为定期的招聘会,省人才劳动力市场也于去年举办了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也于今年1月15日、16日,组织召开了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那么这些招聘会,洽谈会的效果如何,从我们收集的一些报刊的相应报导资料来看,今年3月26日,在海师举办的推介会上,共有120多个企事业单位参加,提供600多个岗位。海师共有1200多名毕业生参加应聘,提供的职位供需比率为1:2。4月10日,在海大的招聘会上,参加单位230多家,提供职位2000个,海大却仅有1600多名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竞为1.3:1,4月18日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举办的推介会上,全省70多家企业提供300多个职位,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约有1200名在校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为1:4,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的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也有126家用人单位提供了近2300多个就业岗位,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纷纷乐观预测,海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较好,海南大学学生处王处长介绍,今年参加海大学校招聘会的企业提供的职位多于毕业生人数,且统计的就业率为80%,也高于全国平均大学毕业生70%的就业比率,就业率甚至比全国一些重点大学还要高。

然而,这些令人乐观的数据之后是否还存在些问题呢?招聘会,见面会这样的求职方式是否还存在弊端呢?

第一,监督力度不够,相关管理秩序混乱

在调查中一些同学向我们反映,招聘会一般是请单位参加,但有时往往忽视岗位质量,专业也难对口,例如一些酒店来此招聘服务生等,此外,这种招聘会,见面会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许多单位拿了你简历,便象石沉大海,没了音讯,再有,由于缺乏监督约束,用人单位与求职大学生之间都存了一定的欺骗行为,给双方造成了不信任。

国家人事部1996年1月29日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该规定第三章“人才交流会”第1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交交流活动。”要求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是持有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主管机关。而且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方案,从调查情况来看,主办招聘会的机构一般都是符合规定,而且也有一定的组织方案,但几乎都是片言只语,谈不上完备之说,而主办者在人才招聘会中发挥的作用又是很大的,他们负责对各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连一份完备的组织方案都无法提出,其作用发挥程度值得深思,在海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一位业内人士向我们道出一二,“主办这样的活动是公益性质的,许多大单位是我们请来助势的,哪能对他们作具体要求呢?”如此一来,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对求职者采取随意态度,就不难理解了,而且失去监督权力,终将导致对求职者利益的侵害。
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应聘”等23条规定,“人才应聘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作为应聘者理应如实反映自身能力与情况,否则极容易导致招聘与求职中的不信任危机,海南省人劳保障厅人才管理服务部廖部长介绍:这种不信任感具体表现在大学生夸大自身条件和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劳动合同,毕业生求职心切,极容易夸大自身条件,还有些毕业生对自己的职位期望值过高,因此对职位的满意度降低,希望暂时就业,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海南省大中专毕业指导中心的有关人士对此情况表示忧虑,因为缺乏合同意识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在劳动纠纷仲裁中,大学生将陷于不利的地位,每年都有一些反面的例子,在最终的劳动纠纷仲裁中,由于大学生拿不出正式合同等有力证据,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使得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缺乏合理的反馈,处罚机制

此外,一位海师的同学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对自己的简历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招聘者走时,竟将他的简历随意扔在地上,这种感觉令他无所适从,而一位海大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4届毕业生说,许多用人单位对本地高校毕业生有歧视态度,更令人气恼的是,有些公司夸大规模,发布虚假信息等,那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的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处罚”规定:在人才招聘中存在欺诈行为,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过于概括,对具体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我们建议应当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比如建立反馈制度,即用人单位无论对求职者是否接受,都应将简历保管完好,如不接受则应返还给求职者,并说明不接受的理由,有条件情况下应作出书面解释。同时也应建立更为合理的处罚机制,具体措施可由海南省或海口市有关行政机关发布并具体实施,此外,国家人事部流动开发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厅,局发出的电话通知,也是需要海南省有关部门倍加注意的,通知指出,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需严加审核,对过分强调报价,突出渲染,“现场成交”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人才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这也是针对广州一拍卖行欲进行人才“拍卖”而提出的,毕竟人才招聘活动是公益活动,是提供公共性服务的,不得将衡量标准定位于金钱利益。

第三,大学生自身素质较低,竞争力差

求职的大学生也应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诚实信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的方式是与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和用人单位面试考核直接联系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始终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竞争激烈,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应具有劳动风险意识和就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这样才能在就业中有更多的选择性。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近年来,全国文化市场迅猛发展,稽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各地相继建立了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在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演出、娱乐、音像、电影、艺术品以及网络文化等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文化市场的范围、内容、形式的不断变化,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一是一些地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不健全,编制未落实,二是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三是经费不足,影响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稽查人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队伍建设,对于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和落实《通知》精神作为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立即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文化市场稽查管理现状,并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解决困扰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多年的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经费困难问题。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编制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尚未建立省级稽查机构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争取年内解决;市(地)、县(区)级尚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要争取尽快解决。省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并督办重大案件;市(地)、县(区)级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文化经营单位及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所需经费,落实重大案件查处以及举报奖励经费,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监督检查设备,保障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行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当地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培训规划,确定培训重点,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定期进行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结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聘用和录用人员,要采取公开招聘和考试录用的方式,严把进人关。对在岗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要求,实行年度评议考核。

六、要认真研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文化市场稽查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规建设,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粗暴执法、徇私枉法。

七、要加强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的廉政建设,建立勤政廉政、政务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执法权威和队伍形象。对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与经营者相互勾结,为其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2002年底,文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各地贯彻《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以及稽查队伍建设情况,并向全国文化系统通报检查结果。

  文 化 部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