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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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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1.12.5

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步伐,塑造良好的中心城区形象,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建制镇、经济开发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地段卫生、绿化(美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以道路中心为界。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一)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各责任单位要配备垃圾、污水容器;禁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制止损坏公用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每天做到“一冲、三扫、五盆花”,“一冲”是指在每天上班前冲洗门前及责任区内硬化的人行道板和底层墙面;“三扫”是指责任范围内每天要进行三大扫(早上上班前、上午下班后、下午下班后),垃圾应装入垃圾容器内。(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的垃圾秽物,制止攀折树木,损坏草坪、绿坪、绿篱及绿化设施等行为,制止在行道上乱贴、乱刻、乱挂和晒衣服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自行在门前常年摆上鲜花,临街5米之内的不得少于5盆鲜花,临街面的长度5米以上的,每增加一米增加一盆鲜花。具体摆放式样和品种可在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秩序,制止门前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设广告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具体做到:一、单位及门店前人行道各类车辆必须摆放整齐,由交警部门统一设置停放线,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前轮必须统一朝向马路紧靠路沿石,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停放在交警部门标示的停车线内。二、责任单位及门店应确保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杆线、行道树、绿化带等市政设施上无晾晒衣物、食物等现象,无在人行道上打麻将、打扑克、下象棋等现象,发现有违反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没收,送社会福利院和特困居(村)民户;三、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负责清除责任区内墙面、电杆、行道树上乱张贴、涂写的垃圾广告。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辖区单位均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门前三包”协议书,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备好“门前三包”值岗员,并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门前三包”值岗员要佩带执勤袖章或标示牌,按照“门前三包”的标准执勤,并接受“门前三包”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城管监察队员,负责对辖区地段内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三级监督。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城管办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单位、门店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签订责任书、收取垃圾清运费、“门前三包”保证金、验收挂牌等,街道城管中队负责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和处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要做到单位、地段、任务、人员、制度五落实,所有责任单位都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监督、指导、检查和处罚。
  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单位、门店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邀请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检查考评,检查考评以每周的检查情况为依据,每季度对检查考评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达标牌,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不达标牌。评审情况报区城管办审核、批准,区城管办同时报市城管办备案。区城管办每半个月对街道“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季排名并通报,并作为年终双文明考核的必备条件。市城管办每月对各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予以通报。
  公安、建设、工商、园林、环卫、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大力协助各街道办事处(乡)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是单位(门店)门前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秩序的风险责任押金,与街道原收取的沿街单位(门店)垃圾处置费不能等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商业网点按以下标准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交纳责任保证金:
  (一)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临街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2、临街大型商场、市场和临街面纵深30米以上的门店每年缴纳1000元;一般饮食、机修、五金建材加工、美容美发、音乐茶座等门店,每年缴纳500元;
  3、临街其他小门店,每年缴纳300元。
  (二)城区一、二类路段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不含独立单位)和分支机构的“门前三包”保证金,按其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不足50人的可按500至1000元收取。
  1、金融、电力、电讯三家、自来水、煤气的分支机构缴纳1000元;
  2、公安、工商、房管的下属单位缴纳800元;
  3、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的下属公司、站、商场缴纳500元。
  (三)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和城区三类路段以下街路的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城乡结合部单位缴纳800元;门店缴纳150元;
  2、三类路段单位缴纳1000元;门店缴纳200元;
  3、小街小巷单位缴纳500元;门店缴纳100元。
  (四)对确属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向所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城管办批准同意,可视情予以免交或缓交,但必须与所辖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承诺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单位和门店)搬迁、转让、停业、灭失等变迁的,已缴纳的责任保证金可退回。
  当年“门前三包”检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保证金可转入下年使用;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处罚,罚款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罚完毕后必须及时按原标准补交,所交保证金未扣罚的余额部分也可转作下年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当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凡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商业网点,由街道办事处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凭抄告单予以把关,暂缓年检;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的,不予年检,也不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未履行“三包”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城管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新闻曝光,并由街道办事处从保证金中扣划保证金:
  (一)“门前三包”检查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单位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50至100元,个人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10至20元,并张贴蓝色标识。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按目标管理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出租门店的产权单位(业主)如所租赁的门店“门前三包”未达标,负连带责任,实行双重处罚。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应予以经济处罚,单位从保证金中扣划1000元,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别处以经济罚款500元、300元,并由街道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报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三)“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办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店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并在年度内连续四次(四个季度)评为达标的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每年在城区内评选60个单位、300个门店为“门前三包”先进单位(门店),奖励标准按其所交纳“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工作。环卫处(所)以及清扫保洁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地段,按时摇铃,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各街道办事处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到辖区城管办统一领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城管经费专项开支,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发布的《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上、抗诉案件移送的时间,即一审案件提出上、抗诉到二审法院立案这段时间,既不属于一审的审限,也不归入二审的审限,亦没有纳入审判管理流程,但其时间长短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一案件在一审审理结束之后至二审立案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如何进行及时移送,既没有被相关程序立法所涉及,也没有被相关审判管理制度所关注,很容易成为案件流程管理中的一个漏洞。虽然诉讼法对上、抗诉案件抗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的送达以及案卷移送的时间等都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抗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未按规定及时送达以及上诉案件的案卷未按规定及时移送等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种种原因,一、二审程序衔接中产生的诉讼材料超时送达与诉讼案卷超时移送等问题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实现,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如何提高案件移转的效率,进而提高法院司法权威?笔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体会,认为应当重点着手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加强移送管理


负责案件卷宗移送与接收的部门,以及各审判庭与法庭的全体干警要从观念上进行转变,不仅要重视案件处理的公正效果,同时也要重视案件移送中的效率价值,不仅要继续狠抓案件审理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提高案件移转效率对于当事人司法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双重重要意义。对此,法院应当多层次、全方位的加强移送管理,在全院范围提倡案件移送的及时高效,相关领导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对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引导和监督,并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迟延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要加强培训交流,提高队伍素质


为提高上诉案件移送的效率,需要对一线的承办人与书记员进行全面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工作意识的培养。通过培训,应当使得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提高对案件处理的效率价值的认识,将为当事人负责的精神与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第二,业务技能的学习。与上诉案件移送相关的手续如何办理,往往是口耳相传。一些新书记员对此不熟悉,常常出现遗漏材料或者忘记点击网上移送等问题。因此,很有必要针对一线办案人员中尤其是新入职的书记员对上诉移送中的相关手续办理进行培训。


第三,业务素质的提高。针对上诉卷宗整理与移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剖析,推广先进经验。对于一些工作年限较短、缺少经验的书记员,引导其如何合理安排时间,如何正确对待个别拖延时间的当事人等等。


三是要加强考核通报,做好监督管理


目前上诉案件的移送并没有纳入审限管理,也没有与相关业务水平考核与案件质量评价相挂钩,缺乏监督与制约机制。因此,应当要把案件上诉移送管理流程纳入审判质量效率管理体系加以考核。具体考核对象与每个时间节点的责任主体相对应。考核指标包括为一审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送达答辩状、缓减免交申请和移送案件卷宗材料所用的全部时间。考核主体为一审法院的综合审判管理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二审法院的立案部门。


考核部门应当对每季度上诉案件移送工作的考核情况进行通报,重点通报卷宗材料不全和未按规定超期移送的上诉案件和一审法院承办人,从而督促一审法院承办人和书记员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上诉移送事宜。对违反相关规定迟延送达或者迟延移送的,除通报批评外,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追究承办人和书记员的违法责任。


对于二审法院来说,也应当加强对接收与退回上诉案件卷宗的管理与监督。二审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基层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卷宗后,经查对有关材料齐备的,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立案;如果上诉材料有遗漏或者有错误,应当在五日内向一审法院发退卷函通知补充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时间及时处理移送的上诉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每月将有关情况上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庭长和分管副院长负责对二审立案时间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时及时督促相关承办人员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立案庭立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卷宗于立案登记的三日内移交有关审判庭。超期移送的,应当向庭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审判庭说明情况和原因。目前的立案管理系统可以将立案时间前调,因此,将立案后及时移送审判庭这一环节纳入监管非常有必要,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督促立案庭尽早审查,防止故意拖延审查登记并倒点日期的情况。


对于上诉案件的移送进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充分利用法院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可以以上诉案件移送的五个结点为框架,在卷宗移送的同时,进行网上移送和交接,每一步交接都要将时间点等必要信息录入。这样,就可以将上诉案件移送进行数字化管理与监督,便于统计分析、检查通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进行,也为进一步调研分析和工作改进提供数据材料。


四是要加强联动,推进“无缝衔接”


对于上、抗诉案件而言,案件的移转绝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事,它涉及到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检察院、看守所、监狱等各机关之间的多项工作,单靠一家之力是不明智也是不现实的,建立法院内部各部门以及法院与外部各机关之间案件移转工作的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转工作的“无缝衔接”,才是提高案件移转效率的应然选择。因此,从法院自身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各部门之间审判流程、案件移转流程管理;从法院外部来说,要在不断加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单位之间有关案件移转的联动规则,用程序保证效率,推动案件移转效率的提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委


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委:
为了更好地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体育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支持发展体育事业,同时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体育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体育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体育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程序:
体育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和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体育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体育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竞技体育比赛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或参加各类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门票收入,即体育场馆举办各类文体表演取得的门票收入。
(三)出售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售竞技体育比赛和表演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取得的收入。
(四)广告赞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利用体育场地、体育比赛服装和器材等为社会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六)体育相关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组织与体育相关的各种体育交流、体育展览、体育旅游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体育事业单位上述八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护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统一掌握使用。单位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当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场、馆经营、竞技体育表演、体育商业比赛、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宣传品制作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体育场、体育馆、体育运动中心,以及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体育事业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体育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体育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体育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予验收,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接受赞助、捐赠的实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体育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体育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体育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体育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负债是体育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是暂存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声望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种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体育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体育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体育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体育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体育事业发展状况、体育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长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参加全民健身人数、专业运动队人数、获世界冠军数、获洲际比赛冠军数、获全国比赛冠军数、体育场馆开放天数、体育场馆使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体育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体育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体育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下列体育事业单位或者体育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体育事业单位和体育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体育事业单位对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所属的体育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体委备案。体育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93)体计财一字637号]同时废止。
附: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
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
人员支出 +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
占事业支=-----------------×100%
出比率 事业支出
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
公用支出 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占事业支=--------------×100%
出比率 事业支出
当年预算完成数
预算完成率=--------×100%
当年预算计划数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
占总收入=-----×100%
比 率 总收入
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
占总收入=--------×100%
比 率 总收入
事业收入 当年事业收入
增长率 =(--------—1)×100%
上年事业收入
当年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增长率=(--------—1)×100%
上年经营收入
场馆开放时数
体育场馆使用率=---------×100%
365×8小时